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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案發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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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二讀新訂的第33A、33B及43A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剛讀出的新分部的標題及新訂條文,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委員的文件內。

  因應在《條例草案》第9(3)條對第193(1)條內「失當行為」定義的修訂,新訂的第33A及33B條旨在對《銀行業條例》第58A及71C條中「失當行為」的定義作出相應修訂,以確保一旦某有關人士或某主管人員作出關乎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失當行為,金融管理專員也有權對其採取紀律行動。

  新訂的條文亦會訂明,除非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根據第6條中建議的第112ZR條刊登或發表的守則及指引所列的條文,否則不可得出某有關人士或某主管人員涉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作為或不作為,是有損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的意見。

  最後,新訂的第43A條對《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1)條中「有關守則」的定義作出修訂,以涵蓋根據第112ZR條刊登或發表的守則及指引,讓財務匯報局可就某上市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在審計及匯報方面可能存在的不當行為展開調查,並就該等公司可能沒有遵從會計要求的事宜展開查訊。

  法案委員會支持擬議的新訂條文。我懇請各位委員支持動議。多謝主席。



2016年6月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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