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司司長在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報告記者會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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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在《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報告》記者會的開場發言:

各位傳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

  今日,我們把《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報告》(《報告》)的內容公開。我聯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發展局局長陳茂波、房屋署署長應耀康和水務署署長林天星希望藉茪竣曈o個記者會能夠第一時間回應《報告》的內容及交代政府的後續工作。

  行政長官在五月十一日收到《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報告》。我在這埵A次感謝調查委員會主席兼委員陳慶偉法官及委員黎年先生的努力,在九個月內完成了調查並提交報告。政府已經仔細研究《報告》的內容,並已就《報告》公布的方式及其他相關的事宜(包括是否在法律上需要遮蓋部分內容)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

  律政司認為為了避免對相關刑事調查和若調查後認為有需要提出的刑事檢控產生任何實際或觀感上的不恰當影響,應該把《報告》涉及水喉工程分判商的第369段、411段和414段部分內容遮蓋,有關的內容只是佔《報告》的極小部分。換言之,我們已百分百披露調查委員會調查和評論政府部門和官員的內容,開誠布公,回應了社會人士,特別是立法會議員全面公開報告的要求。

  調查委員會經過九個月的努力,在三名專家證人的協助之下,和傳召了超過70位證人作供之後,提交的《報告》全面涵蓋了調查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我會概括回應委員會的結論和建議,稍後請相關的局長和署長再作補充。

  就委員會職權範圍的第一項,亦即是要確立公共租住房屋項目食水含鉛超標的成因,委員會全盤接納專家的結論,即含鉛焊接駁口是導致所有11個受影響公共屋h食水含鉛超標的直接和主要成因,這個也是水務署專責小組調查得出的結果。事實上,專家證人認為水務署專責小組的調查是詳盡確實的。

  就檢討和評定香港食水現行的規管及監察制度是否適當這個(委員會)職權範圍的第二項,委員會分別詳細探討了兩方面的制度,即水務監督和水務署在保障食水水質方面所擔當的角色,和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房屋署及其他持份者在興建公屋屋h過程中所擔當的角色。委員會清楚指出兩套制度都有不足不善之處,包括沒有清楚界定水龍頭食水品質的責任、沒有制定完善的「水安全計劃」、未有適時更新《水務設施條例》和《水務設施規例》、未有維持持牌水喉匠機制穩健地運作;而在公屋建造的過程中,包括房屋署、總承建商、水管工程分判商及持牌水喉匠都未能夠防範在供水系統中使用不合規格的焊料。我們接受委員會的批評,並會作出多方面的改善。水務署和房委會在事發後已分別成立專責小組和檢討委員會,並提出一系列的建議,這些改善措施亦獲得調查委員會認同,例如水務署建議就食水安全事宜設立國際專家小組,全面研究有關食水水質標準和水質監察的架構,以及房委會設立一個穩健的制度,監察總承建商及其分判商所安裝的水喉裝置是否符合相關工程的規格,和就公屋屋h中有關焊料的採購、使用和測試訂定及嚴格執行這些管制措施。

  就委員會職權範圍的第三項,亦即是向特區政府就香港食水安全提出建議,委員會認為政府應該全面檢討現行法例及規管制度,借鑑海外的經驗和作業的方式,制定「香港食水標準」和設立獨立的組織,全面監察水務署的表現和香港的水質。我們會按緩急先後,積極跟進這些具前瞻性的建議。

  跟荍皕Q談談責任問題。正如《報告》明確指出,裁定某一方是否須負刑事或民事法律責任,並不屬於調查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但這並不代表我們不會正視責任的問題。我在去年十月十六日立法會就公屋食水含鉛事件的動議辯論中,闡述了四個層次的責任問題。基於委員會的《報告》,我有以下進一步的回應。

  第一是合約責任(contractual responsibility)。房委會在發現有公屋食水含鉛量超標之後,已經採取適當措施,按合約追究涉事總承建商的責任。我了解房委會會就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討論,考慮是否需要作出跟進。

  第二是法律責任(legal responsibility)。根據《水務設施條例》及其下的《水務設施規例》,持牌水喉匠需要確保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及施工物料均符合法例的要求,包括使用無鉛的焊料。水務署已按條例把在這次事件中違規的水喉匠除牌。此外,正如我在開始時提到,為了避免對相關刑事調查和有可能提出的檢控產生任何實際或觀感上的不恰當影響,《報告》內有極小部分的內容已被遮蓋。據我知悉,律政司已經就展開相關刑事調查去信警方,日後會繼續跟進。如果調查完成後發現有充分證據,律政司會依據相關法律考慮提出刑事檢控。

  第三是行政責任(executive responsibility)。正如我在立法會的辯論中指出,今日這個有欠妥善的制度存在已久,對於制度上的不足,水務署和房屋署作為監督及執行部門,當然要負上一定的責任。但即使委員會的聆訊反映政府部門警覺性不足、監管制度有紕漏,並不必定等同有個別的公職人員有法不依、疏忽職守,因而要負上個人的責任。有關部門當前的首要任務,是要全面檢視及改善現行的法例及監管制度,確保它們符合現今社會的需要及反映政策的原意。

  第四是政治責任(political responsibility)。由去年七月十一日高層跨部門會議啟動到今日,我和相關的政治委任局長都是親自處理食水含鉛事件。我們非常重視作為政治問責官員的責任,發生了影響這麼多居民的事件,我們責無旁貸,必須認真注視及處理問題。到了現在,《報告》反映了各種制度上的問題,我們作為政治問責官員,會監督轄下部門作出改善,以確保食水安全。

  最後,我認為委員會這次就食水含鉛事件的調查,不但有助水務署和房屋署改善現行的制度,對其他部門都有警惕作用。我會要求所有政府同事都引以為鑑,在日常工作中加強警覺,並確保在各自工作範疇的政策及制度能夠與時並進,防範於未然,為市民提供更好的服務。

  現在我請兩位局長和兩位署長依次發言,先是發展局局長。



2016年5月3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