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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5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案辯論發言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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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15年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第16、20、30、31、36、37、43、45、47、48、59、66、69、73、101、105、120、126至131、134、137、143、144、152、153、154、158、165、169、173、177及179條、第8部第2分部的標題、第181及182條、第8部第6分部的標題及第189條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動議修正剛讀出的條文及標題。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我們在考慮了審議《條例草案》過程中收到的意見,及審視了《條例草案》的條文後,提出這些修正案,當中關乎幾方面的修訂,主要是更清楚述明相關條文的涵義及目的或作出一些草擬或技術修訂。

  第一是有關清盤過程中審查委員會委員的授權事宜。根據《條例草案》第45條,授權某人代表審查委員會委員的授權書可由該委員簽署,或由該委員的代表簽署。因應法案委員會的討論及意見,我們提出修正案修訂第45條,以訂明如審查委員會委員是個別人士,獲得該個別人士委員授權的人,需持有由該委員本人簽署的授權書;只有屬於其他情況(例如審查委員會委員是法人團體),授權書才可除了由該委員本人外,亦可由其代表簽署。

  第二是關於在法院清盤過程中,其中一份所需文件的名稱。《條例草案》第30條建議,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可規定若干人士須作出和呈交「贊同誓章」,以示贊同按現行條文規定作出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如作出該誓章的人,與作出該說明書的人意見不一,則該贊同誓章可就該說明書所處理的事宜作保留。因應法案委員會的討論及意見,我們建議將「贊同誓章」一詞修訂為「補充誓章」,以期更確切地反映該誓章的性質。就此,我們提出修正案,在《條例草案》內20項條文(註1)中修訂該誓章的名稱及作相應技術修訂。

  另外,我們提出一些條文用字方面的修正案,其作用包括更清晰述明條文的涵義及目的,令條文更為簡潔,理順條文的行文,或令相關條文間的措辭一致等,並作出一些相應技術修訂。這些修正案涉及《條例草案》內20項條文。(註2)

  最後,我們亦就《條例草案》中,對其他法例作出的相應及相關修訂的條文,提出數項技術性的修正案(註3),包括有關名稱及條號的更新。

  我們在擬備修正案期間,已審慎考慮法案委員會委員和法律顧問的意見。法案委員會對所有修正案並無異議。代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委員支持各項修正案。

註:
1 《條例草案》第30、31、47、48、120、126至131、134、152至154、158、165、169、173及179條。
2 《條例草案》第16、20、36、37、43、45、59、66、69、73、101、105、127、129、137、143、144、169、173及177條。
3 《條例草案》第181、182及189條。



2016年5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3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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