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環境局局長動議《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第2、4至8及10至14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2、4至8及10至14條,以及刪去第3條。修正案的內容已經載列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中。

  修正案主要有兩部分。首先,我們於去年向立法會提交了兩項生產者責任法案,其中對《產品環保責任條例》和《廢物處置條例》有類似的修訂。本年三月,立法會已通過《2016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作為實施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的賦權法例。我們預計,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將於二○一七年內率先推行,而本《條例草案》所處理的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則會隨後於二○一八年推行。考慮到上述工作計劃,本《條例草案》內若干條文將須予以廢除或修訂。

  其餘修正案,旨在更準確反映我們的政策原意。其中,法案委員會曾就所謂「飲料」進行深入討論。我們解釋,「飲料」是日常消費品,在《條例草案》中應訂立一般定義,這樣較試圖列舉詳盡無遺的產品清單更為合適,亦無須因應新產品的發展或技術而需經常更新或修訂法例。法案委員會同意這個方向,但亦期望有清晰的規管範圍。因此,我們在一般定義與規範定義之間作出平衡,並建議修訂「飲料」的定義,列出七項主要飲品類別,以及屬液體或含有液體及通常在稀釋或調製後用作飲品的產品。

  此外,我們因應法案委員會的觀察所得,對本《條例草案》中「耗用」一詞的定義略作修正,以更好反映政策原意。我們亦審視立法會早前審議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內容,建議若干修訂,以便保持本《條例草案》與《電氣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中的相類條文的一致性。

  法案委員會已詳細審視上述修正案,並不持異議。我懇請各委員支持通過。

  多謝主席。



2016年5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9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