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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謝偉銓議員及各位委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同事為審議《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所付出的努力,讓《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
自民政事務局在二○一四年五月提交《條例草案》後,法案委員會一共舉行了十七次會議,就《條例草案》的條文進行了詳細、深入及全面的討論。法案委員會亦舉辦了公聽會,聽取了二十多個來自不同界別的組織及個別人士的意見。我在此感謝所有參與討論和提供意見的團體和人士。
主席,物業是許多香港人最重要的資產。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從業員在協助業主妥善管理物業方面,一直擔當非常重要的角色。一間質素良好的物管公司及一班優秀的物管從業員,可以分擔業主的工作,協助業主履行管理大廈的責任;相反物管公司和從業員如違反專業操守或有不當行為,不但會影響大廈管理及居住環境的質素,甚至會危害樓宇安全。
有見及此,特區政府於二○一○年展開公眾諮詢,社會普遍支持為物管行業引入強制發牌制度,為物管公司及從業員的資格訂立一套基準,以提高物管公司及從業員的專業水平,並向公眾推廣妥善管理物業的觀念。我們其後於二○一一年成立了由相關專業人士、業界代表、持份者和立法會議員組成的「規管物業管理行業諮詢委員會」,就擬訂規管制度提供意見。
經過政府和社會各界多年的努力,我們在二○一四年五月向立法會提交了《條例草案》,目的是為物管行業的規管制度訂立法律框架,以及設立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負責執行物管公司及從業員的強制發牌制度,並推動物管業的發展。
《條例草案》訂明除提供單一服務的公司外(例如只提供清潔或保安服務的公司),所有提供物管服務的公司及擔任督導或管理職務的從業員,均須領取牌照。持牌物管公司和從業員須遵從《條例草案》訂明及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及要求,否則可被紀律處分。除罰款外,監管局可視乎個案的嚴重性,考慮暫時吊銷或撤銷物管公司和從業員的牌照。
在物管公司的牌照方面,《條例草案》訂明了一套單一級別的發牌制度,以避免造成標籤效應,確保中小型物管公司的生存空間。
物管公司必須符合所有發牌要求,除了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董事和僱員的最低人數外,監管局亦會考慮該公司及公司董事的財務和定罪紀綠等。持牌物管公司亦必須向監管局提供指定的資料,例如管理的物業組合、聘用的持牌物業管理人的數目等,以便監管局上載於網站讓公眾查閱,使消費者有充分資訊,選擇合適物管公司。
至於物管從業員方面,發牌制度將分為兩個級別,即第一級別的「註冊專業物業經理」以及第二級別的「持牌物業管理主任」,前者須符合較高的資歷要求。至於沒有擔任督導或管理職務的前線人員(如大廈管理員、清潔員及普通文員等),則無須領取物業管理人牌照。
兩個級別的物管從業員發牌制度,一方面可確保服務質素,另一方面有助鼓勵從業員致力專業發展,從而晉升至較高級別,同時繼續讓資歷較低者進入就業市場。
我們與物管業界的相關專業團體都一致認為,物管從業員的發牌準則應包括學歷、專業資格、工作年資,及該人是否合適人選等四大方面。具體的發牌準則,會由監管局在充分考慮法案委員會、業界及其他持份者的意見後擬定,並向立法會提交相關的附屬法例。
除了推行發牌制度外,監管局將同時兼具推動業界發展的職能。為求在保障業界、業主和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監管局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並將包括三個類別的人士,即:
(一)從事物管服務的人士;
(二)與物管相關範疇、一般行政或消費者事務方面具有經驗的人士;以及
(三)其他行政長官認為適合的人士。
監管局是自負盈虧的法定機構,其經費將來自牌照費以及從每宗樓宇售賣轉易契徵收的小額定額徵款。徵款的水平將會在稍後制訂的附屬法例列明,我們初步估計每宗交易的徵款約為350元,只佔樓宇買賣轉讓整體費用一個很低的百分比。
為使物管公司和從業員有足夠時間做好準備,我們已參考其他類似發牌制度,訂立過渡安排。我們建議在主體法例和附屬法例制定及生效後,設立三年的過渡期。已符合正式牌照發牌準則的物管公司和從業員,可在過渡期內直接申請正式牌照。
至於具有相當經驗但未能符合學歷要求的從業員,在過渡期間只要符合某些基本要求,例如工作年資,便可獲發臨時牌照,繼續提供物管服務。他們在三年內修畢監管局認可的持續專業發展課程、完成論文或提交報告,便可獲發正式牌照。
我們理解部分物管從業員對過渡安排的關注。事實上,如果物管從業員在三年過渡期即將屆滿時,才向監管局申請臨時牌照,他們將有大約六年時間準備,應有足夠時間達至發牌要求。我們相信,上述的過渡安排,一方面可容許資深但未能完全符合發牌要求的從業員取得牌照,繼續從事物管工作,另一方面亦可確保有關人士達至指定的專業水平,維護發牌制度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來自不同黨派的委員均支持《條例草案》,亦對《條例草案》提出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為此,稍後我會提出多項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正是吸納了多位議員的意見,詳情容後再作介紹。有關修正案均已提交法案委員會考慮及討論,並得到委員的支持。法案委員會不會就《條例草案》另外提出任何修正案。
主席,在制訂物業管理規管制度的過程中,政府一直積極與業界和其他持份者保持緊密溝通,致力兼顧和平衡各方面的意見,並獲得立法會跨黨派對《條例草案》的支持。
當《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政府會立即展開下一階段的工作,�茪熗w備成立監管局,當局及監管局亦會草擬相關的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審議,以期早日落實發牌制度。
我們深信當發牌制度實施後,業界的專業水平將會大大提升,不但有助促進行業的發展,亦能夠保障業主的權益,達致互利雙贏的局面。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本人將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中提出的修正案。多謝主席。
完
2016年5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