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合併辯論發言(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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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第三項辯論,就《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譚耀宗議員)的第一至三組、鄧家彪議員的第一及二組及黃毓民議員的第一組有關收費管控機制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知道議員都支持今次議案提出首次引入的收費管制,這個收費管制亦是今次修改條例的最大新猷,爭拗點只是開始的收費上限水平及收費管制的範圍。

  首先我想重申幾點:第一,我們建議設定的收費上限,是包括核准受託人、保薦人或行銷商、保管人及基金經理等服務提供者的費用總和,當中包括了行政費用,我們並不是只就基金經理的收費設限。

  第二,我們將開始的收費上限水平設於0.75%,已經是一個非常進取的水平。在現時460多個強積金成分基金中,只有約10個收費低於0.75%。

  現在,我會解釋為何政府反對由譚耀宗議員代表法案委員會提出的修正案,以及分別由鄧家彪議員及黃毓民議員提出的修正案。

  法案委員會的首兩組互為替換的修正案同時建議把「實付開支」納入法定的收費管制上限內。

  第一組修正案是建議把「實付開支」納入建議按淨資產值及按日計算的0.75%收費管制上限內;而第二組修正案則是在0.75%的收費上限外,另設按淨資產值計0.2%的「實付開支」上限,但上限按年計算。我們認為立法規管「實付開支」在執行上有困難,亦會令計劃成員利益受損。原因如下:

  一直以來,強積金成分基金的收費是按每日淨資產值的某個百分比計算,而核數、法律服務的「實付開支」或按交易量計算的保管人費則是實報實銷。故此,採用以淨資產值方式的計算方法與這些「實付開支」現行的計算方法並不相容。

  「實付開支」並非核准受託人可以預計及控制,受託人或會為了符合「實付開支」的法定上限而放棄某項交易(例如出售投資,尤其是股票),則很可能有違計劃成員的利益。

  此外,成分基金一般不會直接投資於投資市場,而是透過不同基礎投資項目基金作為投資組件作投資。《條例草案》提出的收費管制,已涵蓋成分基金層面及基礎投資項目層面的管理費。

  可是,核准受託人一般無法控制在基礎投資項目基金層面(尤其是海外基礎投資項目基金)的「實付開支」款額,而且他們一般只有關乎成分基金層面的開支種類及款額總數資料,核准受託人在合規方面有實際困難。

  至今,業界及積金局對於如何執行第一組修正案,即將「實付開支」納入0.75%收費上限內,仍毫無頭緒。但業界已向政府明確表示採用按年計算的第二組修正案,因與現行的計算方法較近似,會較易符合規定,但仍需研究如何更新系統,以計算「實付開支」。

  如「實付開支」最終須受法例規管,政府及積金局需重新研究「實付開支」上限的可行計算方法,並與業界商討,以確保能夠切實執行有關法例。由於進行有關工作需時,政府難以預料生效日期,並會在全體委員會階段,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一條,建議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條例,並撤回建議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為條例生效日期的修正案。這意味�荍畯戔N無法按照原定計劃,在今年年底前推出「預設投資策略」,最終令計劃成員未能早日受惠於有收費管制的「預設投資策略」。

  黃毓民議員第一組修正案建議把收費上限的水平下降至0.59%,這個水平如何定出,我們無法理解。陳婉嫻議員在上星期五的發言中引述安永於二零一二年發表的「香港強制性公積金制度行政成本研究報告」時,亦誤以為報告確定0.59%收費上限的可行性。我想澄清該0.59%的開支比率只是當時加權平均基金開支比率有關「投資管理」的細分部分。而正如我剛才所解釋,我們建議的收費上限是包括核准受託人、保薦人或行銷商、保管人及基金經理等服務提供者的費用總和,範圍比安永報告中的「投資管理」部分闊很多。

  政府認為黃毓民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是隨意的,沒有經過公眾諮詢。我們看不到有任何有意義的理據支持初步把收費上限設在0.59%的水平。

  政府的意向是盡量降低強積金收費。然而,無論一項收費管控措施的用意是多麼良好,這項措施也必須合理、可行及不會限制了建立能達致退休儲蓄長遠目標的最佳投資組合的彈性。

  相反,我們建議的0.75%收費上限,是二零一五年三月公布的諮詢總結中的建議水平,參考了現時核准受託人就強積金成分基金所收取的管理費用、現有預設基金的不同資產規模,以及在收費上限的水平下建立最佳投資組合的可行性及靈活性後,才審慎釐定的。核准受託人並已按照0.75%收費上限,設計預設投資策略的投資組合。

  倘若現時重新訂定收費上限,這將代表核准受託人須重新設計預設投資策略的投資組合。再者,部分規模較小的強積金計劃核准受託人,將無法為預設投資策略建立一個符合法例規定的最佳投資組合。他們可能須重組其強積金計劃,以符合收費上限的規定;或在最壞情況下,考慮退出強積金市場。

  一旦修正案獲通過,我將在全體委員會階段,撤回建議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策略的修正案,並動議採用以生效日期公告的方式實施。而我必須指出,基於種種關於實施0.59%收費水平的不明朗因素,我現時對實施0.59%收費水平沒有信心,最後可能要「推倒重來」。

  法案委員會第三組修正案是在條例中加入日落條款,以期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預設投資策略的收費管控機制。

  我們認為設定無條件的日落條款,是完全沒有需要的。

  我們無法理解就「預設投資策略」的收費管控機制設定實施限期對計劃成員有甚麼好處,更會對有興趣參加預設投資策略的計劃成員造成不必要的混淆及不確定情況。

  事實上,日落條款可能令計劃成員不會選擇投資於「預設投資策略」,因而未能有效地協助那些不積極的計劃成員。

  此外,如收費管控機制在實施五年後(即建議的二零二一年)被取消,則只會犧牲了選擇參加「預設投資策略」的計劃成員的利益,得益的則只會是核准受託人。

  故此,一旦法案委員會第三組修正案獲通過,我將在全體委員會階段,撤回建議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策略的修正案,並動議採用以生效日期公告的方式實施。政府現時無法預料實施修訂條例的日期。

完

2016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