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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防止雀鳥捕食養殖魚產和農作物的有效及可持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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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經常有不少野生雀鳥在新界的魚塘及農田捕食。然而,《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訂明,任何人除按照特別許可證行事外,不得狩獵或故意干擾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有養魚戶及農戶多次向本人反映,在該法例所訂保護雀鳥政策下,他們可採取的防雀措施成效不彰,而且設置工序繁複。此外,即使他們採取的防雀措施屬合法,仍經常有激進環保人士作出干涉及投訴,以致養魚戶及農戶難以保護私產,損失慘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i)在保護雀鳥、(ii)促進養魚業及農業的發展,以及(iii)協助該等行業預防雀鳥捕食養殖魚產和農作物的工作,每年開支分別為何,以及有關工作的詳情及成效;

(二)過去三年,當局(i)接獲多少宗關於養魚戶及農戶涉嫌使用不合法防雀措施的投訴、(ii)處理該等個案平均及最長的時間、(iii)就違反第170章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以及(iv)當中被定罪的個案宗數;

(三)過去三年,有否評估養魚戶及農戶(i)因採取防雀措施而招致的開支,以及(ii)因雀鳥捕食養殖魚產和農作物而蒙受的金錢損失;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作出評估;

(四)過去三年,當局如何補償養魚戶及農戶關於第(三)項提及的開支及金錢損失;當局有何措施協助減少他們的有關開支及金錢損失;及

(五)會否檢討保護雀鳥的政策並推行有效的措施,使養魚戶及農戶無需承擔因配合該政策而招致的開支及金錢損失,讓養魚業及農業得以持續發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何俊賢議員提出的各項問題,我們的綜合回覆如下: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一直積極支援漁農業界,提供多項服務以促進農業及水產養殖業的發展,包括推廣有機耕作、發展新的種植技術及引入嶄新及經改良的農作物品種以提升生產力、推行優質養魚場計劃及推廣良好水產養殖方法以提升養魚場的管理水平及行業的競爭力、物色具良好銷售潛力而又合適的新養殖魚品種,以及為本地養魚戶舉辦培訓工作坊等。

  另一方面,漁護署亦積極進行保護野生動物工作,包括在拉姆薩爾濕地及其他地方的生境保育管理、在全港不同地區進行執法、公摹虼|,以及動物救援、調查及研究等;而鳥類保育亦屬於這個範疇下的工作。在香港,所有雀鳥都受「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香港法例第170章)保護。根據香港法例第170章《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任何人如未經許可,不得故意干擾或狩獵任何受保護野生動物,包括所有野鳥。過去三年,漁護署就違反第170章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合共超過400宗,而被定罪的個案共361宗,當中兩宗牽涉在農田或魚塘上使用不合法防雀措施,分別被判罰款1,500元及2,500元。同期,漁護署共接獲36宗關於農戶或漁戶涉嫌使用不合法防雀措施的投訴,而處理這些個案一般需要約三至六個月。

  漁護署明白農戶和漁戶關注雀鳥在魚塘及農田捕食而招致損失的情況。署方致力在支援漁農業界和鳥類保育之間取得平衡,並協助農戶和漁戶在不傷害雀鳥的情況下,採取適當措施以減少雀鳥在其魚塘或農田捕食。在農戶方面,漁護署會提供與防治雀鳥相關的技術指導,而有意設置防雀網或其他防雀措施的農戶,可向該署申請低息貸款。至於漁戶方面,漁護署會定期舉辦講座及工作坊,教導優良養魚操作及一般養魚守則,其間亦會提及雀鳥捕食問題及應對方法,如在魚塘拉芋B懸掛反光物料等,以減少漁獲損失。

  漁護署分別印製了《預防雀鳥在魚塘捕食》及《農田上預防雀鳥的方法》兩份小冊子供漁戶及農戶參考。漁護署亦將進一步研究其他減低雀鳥在魚塘及農田捕食的措施,並會就有關試驗計劃與漁戶及農戶溝通。

  按漁護署觀察,不少漁戶及農戶都有採用漁護署建議的方法以減少雀鳥在其魚塘或農田捕食的機會。然而,漁護署並沒有漁戶及農戶安裝防雀措施的開支資料。另一方面,因雀鳥捕食而對魚塘或農田造成的損失多寡,視乎多種因素,包括魚類/農作物品種、魚塘/農田位置、該處實施的預防雀鳥措施等,不能一概而論。漁護署將繼續落實以上工作,以協助農戶和漁戶減少因雀鳥在其魚塘或農田捕食而招致的損失。

  在二○一三/一四、二○一四/一五及二○一五/一六財政年度,漁護署在促進農業及養魚業可持續發展的工作分別涉及約4,800、5,300及5,600萬元的開支。另外,漁護署在保護雀鳥方面所涉及的工作範圍非常廣泛,當中包括生境保育、執法、公摹虼|,以及鳥類救援、調查及研究等工作。此外,漁護署亦有協助農戶和漁民應對雀鳥捕食問題。上述工作屬於漁護署保護野生動物的工作範疇之下,故沒有就有關開支再作細分。



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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