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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法定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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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在緊接放取產假前已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四十星期的女性僱員,可享有十星期的有薪產假,而該段期間的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當於有關僱員在產假首天前十二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香港女性居民的生育率及分娩人數,並按產婦的年齡、工作狀況(即全職/兼職/非在職/其他)、職業,以及她們的僱主的類別(即公營/私營)列出後者的分項數字;

(二)是否知悉鄰近司法管轄區就法定產假日數及產假薪酬的現行規定詳情為何;及

(三)鑑於公務員目前可享有十星期的全薪產假,該項規定至今已實施了多久,以及過去三年,每年放取產假的公務員人數及有關期間的薪酬開支為何;會否參考該項規定,立法訂明全港的僱主須給予其女性僱員全薪產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麥美娟議員三部分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政府統計處所提供的資料,過去三年香港的生育率及按在香港分娩產婦的年齡及職業劃分的人數的數字載於附件一。政府統計處並沒有備存按產婦的工作狀況及按其僱主類別劃分的香港女性居民的分娩人數。此外,由於二○一五年的數據仍在編彙中,按年齡劃分及按職業劃分的在香港分娩的女性人數分項數字只能提供至二○一四年;而二○一五年的生育率為臨時數字。

(二)有關香港鄰近地區法定產假日數及產假薪酬的資料,根據勞工處在互聯網上搜集所得,載於附件二。

(三)政府向公務員提供十個星期全薪分娩假的安排自一九八一年起實施。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每年平均約有1 200宗公務員分娩假申請獲得批准。在現行安排下,各局/部門須透過調撥內部資源應付分娩假對人手帶來的影響,因此一般情況下並不會涉及額外薪酬開支。

  政府作為僱主,為其懷孕僱員提供全薪產假,是經考慮政府的承擔能力及其他相關因素後作出的決定。另一方面,《僱傭條例》下產假薪酬的規定,是所有僱主,不論其規模大小,都必須根據法例向僱員提供的最基本僱傭福利。由於香港的企業有超過百分之九十八是中小企而其中亦有不少微企,僱主的承擔能力各有不同,因此縱使政府或某些企業有能力或按其實際運作情況可為其懷孕僱員提供全薪產假,亦不宜作出直接比較。

  現時在《僱傭條例》下有關產假的條文,已為懷孕僱員提供合適的保障,並在僱主及僱員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在衡量應否進一步改善懷孕僱員的產假福利時,必須考慮香港的社會和經濟狀況,以及社會各界對此是否有廣泛共識。



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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