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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張雲正的書面答覆:
問題:
按現行規定,首長級公務員如欲在離職前休假期間及/或在指定管制期內從事外間工作,須事先取得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批准。如他們屬首長級薪級表第8點或同等薪點,管制期為三年。據報,退休剛滿一年的前警務處處長(該職位的薪點等同首長級薪級表第8點)最近向公務員事務局提出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以出任某間私人機構一個年薪超過100萬元的策劃顧問職位。鑑於該人在退休前曾表示,「連賣菜都同警察有接觸」,故退休後不會考慮從商,而只會考慮以年薪一元到慈善機構打工,因此他的有關申請令公眾側目。此外,有市民質疑該人出任此職位或涉利益輸送及延後利益,並可能會令政府尷尬和損害警隊形象。更有市民質疑該私人機構藉聘用前警務處處長得到某些好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以下因素,以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市民對上述申請表達的質疑、申請人在擔任警務處處長期間接觸過不少敏感資料,以及高層警務工作涉及社會不同範疇;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就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安排適時作出檢討,特別是職權範圍甚廣和工作性質較敏感的高級公務員(例如警務處處長),並訂立更清晰和更嚴謹的規管機制(例如延長管制期及訂明可批准從事的外間工作的種類);及
(三)會否考慮與即將離職的首長級公務員訂立協議,訂明他們離職後可從事的外間工作的性質,以免他們出任新職位令政府尷尬或損害公務員隊伍的形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設有既定機制規管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的首長級公務員及前首長級公務員從事外間工作,其目的是在保障公眾利益及個人就業權利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在規管機制下,首長級公務員在指定限制期內如欲從事外間工作,除了指定非商業機構的無薪工作之外,必須事先提交申請。限制期包括禁制期和管制期,禁制期是指由停止政府職務起計算的六個月(首長級薪級表第1至3點或同等薪點)或十二個月(首長級薪級表第4點至8點或同等薪點),而管制期則是指由離開政府後起計算的兩年(首長級薪級表第8點以下或同等薪點)或三年(首長級薪級表第8點或同等薪點),禁制期內通常不會獲批准從事商業性質的外間工作。
所有申請都會按一系列準則進行嚴格的審核,其中包括:
(i)申請人在停止政府職務前的一段指定時間(三年或更長時間)內所擔任過的崗位和負責過的範疇;
(ii)申請人在上述指定時間曾否參與制訂政策或決策,使本身業務或其準僱主已經或可能因而直接得益或取得某些特殊利益;
(iii)申請人在上述指定時間曾否接觸敏感資料,令其本人或其準僱主在不公平的情況下,較競爭對手有利;
(iv)申請人在上述指定時間曾否涉及其準僱主屬參與一方的任何合約或法律事務;
(v)所申請的工作是否與申請人在上述指定時間參與的工作/計劃項目及/或規管/執法職務有任何關連;
(vi)申請人從事所申請的工作會否使公眾懷疑牽涉利益衝突或有其他不恰當之處;
(vii)所申請的工作會否在任何方面令政府尷尬或損害公務員隊伍的形象;及
(viii)處事公正並獲悉充分資料的觀察者在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後,會否得出結論,認為有合理理由擔心所申請的工作可能引起延取報酬或利益的情況。
此外,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就所收到的申請向政府提供獨立的意見。
現行的規管機制是當局在二○一一年經詳細考慮行政長官委任的獨立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檢討委員會和立法會調查有關梁展文先生離職後從事工作事宜的專責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持份者的意見及法律意見後而制定的,一直行之有效,其實施情況已載列於每年向立法會提交的《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工作報告書》中。
我們不會就個別申請作出評論。
完
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