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撤回對兩份本地報章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的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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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今日(五月十二日)上午於粉嶺裁判法院撤回就兩份本地報章的相關人士涉嫌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P條(第9P條)的五張傳票。

  第9P條清楚指出,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有關保釋法律程序的報道,除第9P條第(2)款所准許發布或廣播的事宜外,均屬違法。第9P條第(2)款准許發布或廣播的事宜如下:

(一)是該等法律程序的標的之人的姓名;
(二)是該等法律程序的標的之人所被控告的罪行;
(三)法庭的名稱,以及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或法官的姓名(視屬何情況而定);
(四)在保釋法律程序中受聘的大律師及律師的姓名(如有的話);
(五)保釋法律程序的結果及(如是該等法律程序的標的之人獲准保釋但須受第9D(2)條所指的任何條件規限)任何該等條件的詳情;
(六)(凡保釋法律程序被押後)押後至何日及何地。

  第9P條是為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刑事訴訟的保釋問題》報告書的建議而制定。任何超出第9P條第(2)款範圍的事宜(尤其被告過往的刑事紀錄),若被發布或廣播,並因此被可能成為陪審員的公眾人士得知,而若被告最終在有陪審員的情況下被審訊,可能對被告造成不利。第9P條的目的正是要避免這種對被告不利的情況出現。

  去年十月,司法機構就一份本地報章可能觸犯第9P條的事宜轉介予律政司考慮。警方完成調查後,確認有兩份本地報章分別發布一篇涉及一宗性罪行的報道,披露被告在申請保釋期間,裁判官所知悉的他過往的刑事紀錄。這兩份報章隨後被檢控。

  在發出傳票後,部分相關人士的法律代表向律政司作出申述,稱由於過往甚少涉嫌違反第9P條的檢控,一些傳媒存有新聞機構刊載第9P條第(2)款以外的事宜最少會被容忍的觀感。律政司認為這種觀感毫無根據,亦從來沒有作出會造成或導致這種觀感的任何申述。然而,控方在考慮案件及所有相關因素後決定撤回傳票,當中考慮因素包括:(一)本地媒體存有上述觀感的可能性;(二)對今次個案的被告是否公平的問題;(三)考慮事件中並無故意違反法例的意圖;(四)重犯的機會輕微;以及(五)由於案中涉及性罪行的被告隨後已認罪,有關報道並沒有對其造成實際不利。

  律政司完全尊重言論和新聞自由,但有責任確保妥善執行刑事司法制度(包括確保所有刑事審訊公平進行)。因此,律政司藉此機會強調訂定第9P條的重要目的。律政司會根據《檢控守則》,在足夠證據和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考慮檢控日後違反第9P條的個案。



2016年5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