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相互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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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署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的《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警方關於建立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通報機制),內地通報單位會向香港警方作出通報的範圍包括:公安機關(包括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對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及逮捕)的情況,以及香港居民在內地非正常死亡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自通報機制實施以來接獲的通報中,(i)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數,以及他們當中(ii)其後向香港政府求助的人數為何,並按他們涉嫌干犯的罪行以表一列出分項數字;

表一

涉嫌干犯的罪行           (i) (ii)
-------               --  ---
詐騙
走私
人身傷害(謀殺、傷人等)
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
其他(請說明)

(二)是否知悉,第(一)項所述的香港居民當中,(i)其後在內地被判囚及服刑的人數,以及(ii)被判處的最長服刑年期為何,並按他們干犯的罪行以表二列出分項數字;

表二

干犯的罪行        (i) (ii)
-----         -- ---
詐騙
走私
人身傷害(謀殺、傷人等)
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
其他(請說明)

(三)是否知悉,第(二)項所述的香港居民當中,(i)現時仍在內地服刑的人數,以及(ii)因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而被判囚的人數為何,並按他們被判處的服刑年期以表三列出分項數字;及

表三

被判處的服刑年期     (i) (ii)
--------      --   ---
一年以下
一年至三年
三年以上
終身監禁(無期徒刑)

(四)警方自通報機制實施以來接獲多少名香港居民在內地非正常死亡的通報,並按死亡原因以表四列出分項數字?

表四

死亡原因       人數
----       --
意外
被謀殺
死因不明
其他(請說明)

答覆:

主席:

  就梁家傑議員的提問,綜合回覆如下:

  特區政府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已經以行政安排的形式,在尊重雙方有關法律的基礎上與內地建立相互通報機制,就雙方居民非正常死亡及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個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作出相互通報。根據現行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內地通報單位(即公安部警務合作聯絡官)應向香港通報單位(即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通報包括由公安機關、海關機關、人民檢察院及國家安全部對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港人在內地非正常死亡的情況。香港方面,則包括警方、香港海關和入境事務處向內地居民提出刑事檢控的情況,以及內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況。

  截至二○一六年三月底,內地機關向港方通報共12 349次,其中涉及9 165名港人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及逮捕)及452名港人非正常死亡。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個案大都涉及詐騙、走私、危險藥物及盜竊等罪行。

  香港警方並無備存就問題所指明的其他個案詳細分類統計數字。



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