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泊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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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劃準則》)訂明,「現有的泊車設施應善加利用,而這些設施的需求也應予審慎管理。如果泊車設施仍然出現求過於供的情況,則應考慮提供額外的設施,但卻不可違反運輸策略,而且也不得超出道路系統的負荷能力。」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現時有不少地區的各類泊車位長期供不應求,以致部分商用車輛需違例停泊,而該問題在夜間尤為嚴重。他們認為政府應盡快解決泊車位不足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警方在日間及夜間就違例泊車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分別為何,並按警區列出分項數字;

(二)目前每個政府擁有的公眾停車場的下列資料:(i)地址、(ii)負責管理的政府部門、(iii)開放時間,以及(iv)每類泊車位的數目、收費及去年的平均每月使用率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三)是否知悉,(i)目前私營公眾停車場的總數,以及(ii)每個停車場的每類泊車位的數目、收費及去年的平均每月使用率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以表列出該等資料;

(四)過去三年,當局有否定期按《規劃準則》所訂標準檢視各地區各類泊車位的數目,以及各地區內各項公共設施所提供的泊車位是否足夠;如有,詳情為何;及

(五)過去三年,新建政府設施內的多層地面/地底公眾停車場的地址及其提供的公眾泊車位數目,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該等資料;對於把新建公共設施/政府建築物內的泊車位全日二十四小時開放予公眾使用是否可行,當局有否計劃進行研究及公眾諮詢,以紓緩泊車位供不應求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土地資源有限,政府目前提供泊車位的政策是優先考慮及配合商用車輛的泊車需求。至於私家車,政府的政策是在整體發展容許之下提供適量的泊車位,但同時不致誘使原擬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轉用私家車而令附近道路擠塞。

  運輸署一直留意全港泊車位的供求情況,並會在二○一六/一七年度開展泊車政策檢討,優先考慮及配合商用車輛的泊車需求,並會因應日後的檢討結果研究改善措施,包括更新《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劃準則》)。

  就麥美娟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警務處在各主要警區就違例泊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數目載於附件一。警務處並沒有備存在日間及夜間發出違例泊車「定額罰款通知書」的分項數字。

(二)目前按區議會分區表列的政府公眾停車場的資料載於附件二。

(三)私營公眾停車場包括由私人營運而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私營停車場)及短期租約停車場。按區議會分區,私營停車場及短期租約停車場的泊車位數目載於附件三。政府並沒有私營停車場的收費及每月平均使用率的資料,而短期租約停車場的收費及使用率則載於附件四。

(四)《規劃準則》中有關泊車位的標準,旨在為參與發展項目的人士和機構,以及政府部門提供發展項目泊車位需求的指引。

  運輸署一直根據《規劃準則》所訂定的標準,就各區的新發展及重建項目(包括公共及社區設施)所提供的泊車位數目提供意見,使這些發展項目按照《規劃準則》所訂定的標準提供合適的泊車位數目。

  此外,運輸署會繼續推行下列措施,以增加泊車位數目:

(i)與相關部門保持緊密聯繫,在有需要時盡量物色適當土地作為臨時停車場;

(ii)監察臨時停車場的使用情況。如個別車輛類別的泊車位需求殷切,考慮向相關部門提議將一些短期租約臨時停車場,在續約時訂明只可供某種車輛類別使用,以紓緩該類泊車位的需求;及

(iii)在不影響交通暢順、道路安全或妨礙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前提下,在有泊車需求的地點加設路旁泊車位。

  另外,如上文所述,運輸署會在二○一六/一七年度開展泊車政策檢討,並優先考慮及配合商用車輛的泊車需求。

(五)二○一二年至二○一四年,按區議會分區,新建政府設施內的公眾停車場地址及其提供的公眾泊車位數目載於附件五。

  至於把新建公共設施/政府建築物內的泊車位全日二十四小時開放予公眾使用的建議,政府會考慮個別公共設施/政府建築物的泊車位需求、保安及管理要求等因素,以決定是否適合將這些設施/建築物內的泊車位開放作二十四小時使用的公眾停車場。如有需要,新建政府設施的負責部門會按情況諮詢公眾。



2016年5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