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日本進口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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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王國興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漁悜接祁苤G

問題:

  鑑於日本福島核電廠在二○一一年發生核輻射洩漏事故(福島核事故),食物環境壎芵p署長已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78B條發出命令,禁止最受影響的五個日本縣(即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的若干鮮活食品、奶和奶類飲品,以及奶粉進口,並啟動了針對所有從日本進口食品的輻射檢測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福島核事故發生至今,每年在流入市面後被驗出輻射水平超標的日本食品的種類及數量為何;

(二)鑑於有報道指出,當局就進口食品中某些放射性核素(例如銫)所訂的食物檢測標準低於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中國內地、南韓及台灣)所訂的標準,有關的原因為何;

(三)鑑於有報道指出,放射性核素鍶及釙分別會引致血癌和肺癌,為何當局沒有立法規管食品中該等放射性核素的許可水平;當局會否把鍶及釙列為日本進口食品的檢測項目;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有報道指出,當局現時只禁止來自上述五個日本縣的食品進口,但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中國內地、南韓及美國)禁止更多日本地方的食品進口,當局採取較其他司法管轄區寬鬆的做法的原因及理據為何;當局會否擴大禁止進口食品的日本地方的範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鑑於有報道指出,有一些市面出售的日本進口食品的產地資料籠統(例如只概括地標示「日本」),而沒有標示出產有關食品的縣市名稱,另一些食品則錯誤地標示產地,當局有否評估有關的入口商及零售商有否違反有關的食品標籤規定;如有評估而結果為否,會否立法規定進口食品包裝上的標籤須標示詳細的產地資料;如評估的結果為有,所涉法例及罰則為何;自福島核事故發生至今,有多少人因干犯有關罪行而被檢控及定罪,以及法庭對他們施加的一般懲罰為何?

答覆:

主席:

  自二○一一年日本福島核電站發生事故後,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署長於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78B條發出《命令》,禁止最受影響的五個縣(包括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的所有蔬菜及水果、奶和奶類飲品及奶粉進口香港。來自上述五個縣的所有冷凍或冷藏野味、肉類及家禽、禽蛋,及所有活生、冷凍或冷藏水產品,在進口香港前,須附有由日本主管當局所簽發的證明書,證明有關食物的輻射水平沒有超出指引限值,否則禁止輸入本港。上述《命令》仍然生效,任何人違反《命令》的任何條款,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一直以來以風險為本的原則,加強對日本進口食物的輻射監測。食安中心檢測從日本進口的每批食物,證明輻射水平合格後才放行。此外,食安中心亦透過恆常食物監察計劃,在零售層面抽取食物樣本作輻射測試,以監察食物中的輻射水平,保障食物安全。

  就王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自二○一一年日本福島核電站發生事故後,食安中心隨即加強對日本進口食物的輻射監測。截至今年四月十五日,食安中心已檢測了逾32萬個日本進口食物樣本,自《命令》生效以來,所有樣本的檢測結果均合格。食安中心並於每個工作天在網頁上更新對日本進口食物檢測的結果和最新數字。

(二)及(三)食安中心已參考《食品法典委員會》(註)有關意外核污染後食物內放射性核素含量的指引(指引)作為標準,以檢測食物的輻射水平。該指引為國際認可的標準,用以保障公眾健康。

  政府於食安中心之下設立的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就制定食物安全策略和措施向食環署署長提供意見。專家委員會認為碘-131(I-131)、銫-134(Cs-134)及銫-137(Cs-137)這三種放射性核素是會損害健康的主要放射性核素,並與核事故緊急狀況至為相關。該委員會亦認為食安中心採用《食品法典委員會》有關指引作為標準,以對應公眾對食物安全關注的做法適當。此外,《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亦規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包括從日本進口的食物),必須適宜供人食用。

(四)鑑於福島核電站發生核事故,個別國家或地區都會因應其風險評估結果和本土情況實施他們認為適合的措施,所以對日本進口食物有所限制的產地、縣份數目或食物種類,都有可能與香港不同。整體而言,相較澳洲、新西蘭、加拿大等地已全面取消事故後的入口管制和新加坡只有限度限制福島的食物進口及就對部分縣的食物進口設立條件,內地、台灣、韓國和香港等地現時對日本進口食物的管制較嚴謹。

  至於美國的管制措施,其實美國食物及藥物管理局對日本食物進口的限制 (美國食物及藥物管理局發布的第99-33進口警示),是參照日本按其持續食物監測結果而釐定的禁止出口食物名單,並按日本不時更新的名單作出變動 (名單見日本厚生勞動省網站),即是說美國禁止進口的日本食物及相關的縣份全以日本已實施的出口管制措施為藍本。

  正如上文第1段所指,自二○一一年日本福島核電廠輻射泄漏事故發生後,食環署署長已發出《命令》,禁止最受影響的五個縣(包括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的多種食物輸入本港。食安中心亦一直在進口、批發和零售層面對日本進口食物保持緊密監測檢查。就香港而言,除了日本當局禁止出口的項目外,不能進口到香港的食物還包括食環署署長所發出的《命令》所涵蓋的食物。

  另外,正如上文第3段(二)及(三)所述,《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亦規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必須適宜供人食用。有關規定適用於所有入口食物(包括日本食物),不論有關食物是否受日本當局或食環署署長發出的《命令》所管制,均須符合有關規定。

  我們會因應事態的發展,持續檢視對日本進口食物的管制,當中考慮的因素包括國際組織(例如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評估、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管制措施、本地的食物監察結果、日本當局處理福島核電站事故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的考慮等。總的來說,食物安全是我們的首要關注,與此同時亦需顧及上述因素的最新發展及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

(五)在入口管制層面,食安中心在日常檢查每批日本進口食物以作輻射測試時,進口商須向食安中心提供有關食物的資料包括來源地及日本的縣份,以便食安中心識別食物是否來自日本受限制的五個縣,以保障食物安全。

  至於在標籤層面,根據《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規例》),預先包裝食物必須在標籤列明製造商/包裝商的名稱及詳細地址。否則,該預先包裝食物必須在標籤列有原產國家的說明,並加上:

(i)香港的經銷商或牌子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的地址,而預先包裝食物的原產國家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全址須預先以書面向食環署提供;或

(ii)代碼標記以識別該原產國的製造商或包裝商,而該代碼標記以及其所關乎的製造商或包裝商的詳情須預先以書面向食環署提供。

  如預先包裝食物標籤列有食物原產國家的說明已符合上述相關法例的規定,註明個別縣份可作標籤的補充性資料。

  在溯源方面,《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規定食物商須妥為備存交易紀錄,確保在遇上食物事故時,食安中心可有效追蹤食物來源及迅速採取行動。即使食品未有在標籤標示該食物製造商或包裝商資料,食安中心在有需要時仍可根據食物商備存的交易紀錄,追蹤食物來源,保障市民健康。

  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61條,任何人如在其標籤上對所售賣的食物作出虛假說明或在食物的性質、物質或品質方面誤導他人,即屬違法。違例者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商品說明」就貨品而言,指以任何方式及透過任何途經,就該等貨品或該等貨品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間接的顯示,包括製造地點或原產地的聲稱。《商品說明條例》並沒有強制規定在貨品或包裝上必須列明的資料,然而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所有標示或附在商品上的商品說明必須正確無誤。商戶如就有關貨品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可構成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五年。

  食安中心在恆常檢查日本食物時,直到目前為止未有發現其標籤方面違規的情況。

註:《食品法典委員會》由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壎芠梒揭@同建立,是負責訂定與食物有關的標準和指引的國際機關,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確保食物業的公平營商手法。



2016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