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三題:以有時限合約聘用常額教師
*******************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建源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第40AF條第(3)(c)、(4)及(5)款,法團校董會聘請教師出任《資助則例》(包括《小學資助則例》、《中學資助則例》、《特殊學校資助則例》及已成立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適用的《資助學校資助則例》)規定的職員編制(編制)內的教席,須依據《資助則例》所訂的服務條款及條件進行。根據終審法院於高翰儒訴鳳溪第一中學二○○一年管理委員會一案(FACV 8/2011)的判決,學校如欲解僱編制內老師,不能單以僱傭合約屆滿或給予他們通知期的方式,而必須按照《資助則例》的程序處理。此外,《資助則例》沒有訂明學校可採用有時限合約聘用教師填補編制內教席。然而,近年有不少資助學校以有時限合約聘用教師出任編制內的常額教席(常額教席合約教師)。根據當局提供的資料,本學年有超過一千二百名常額教席合約教師,而他們的平均服務年資為二點一年,當中最長為十年。有常額教席合約教師指出,每年需續約令他們缺乏職業保障,嚴重窒礙他們的專業發展,亦令教師梯隊青黃不接。他們又指出,根據《小學資助則例》第56條及《資助學校資助則例》第13.2(k)(iv)條,教師一經受聘,首兩年為試用期,隨後可在同一學校繼續受聘,而學校如欲解僱他們(不論是否已過試用期),不能只以僱傭合約屆滿為由終止聘用,而必須按既定程序處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資助學校自何時起聘用常額教席合約教師;

(二)現時服務年資為五至十年的常額教席合約教師的人數為何;是否知悉資助學校(i)長期以有時限合約聘用該等教師,以及(ii)多年來仍未轉聘他們為長期僱用教師的原因分別為何(按中學和小學分別列出該等資料);

(三)過去五年,在僱傭合約屆滿後不獲續約或遭校方給予通知期/代通知金後解僱的小學及中學常額教席合約教師人數分別為何;是否知悉該等教師不獲續約/遭解僱的原因為何;有否評估(i)學校採取此做法的法律依據為何,以及(ii)該做法有否違反《基本法》、《教育條例》、《僱傭條例》(第57章)、《資助則例》及普通法的有關規定;

(四)過去三年,教育局有否檢討常額教席合約教師的職業保障是否足夠;若有,詳情為何;

(五)鑑於教育局一直准許資助學校聘用常額教席合約教師,該局有否檢視有關的聘用及解僱方式有否違反相關法例及《資助則例》的有關規定;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教育局會否作出檢視;如會,將於何時完成及公布有關的檢視結果;

(六)鑑於《小學資助則例》(一九九四年版)及《中學資助則例》(一九九四年版)訂明,已過兩年試用期的教師會獲學校長期僱用,而學校終止聘用該等教師須按特定程序進行,教育局訂定該等條文的原意為何;

(七)有否評估第(六)項所述已通過試用期的編制內教師的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長期合約及無須每年重訂;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是,而鑑於一九九四年的《小學資助則例》及《中學資助則例》包含有關長期聘用及無需每年重訂的條文,為何自二○○五年起,各版本的《資助學校則例》均沒有包含該等條文;教育局基於哪些政策考慮決定《資助學校則例》不包含該等條文;該局會否考慮把該等條文納入該則例;如會,具體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有否評估教育局准許學校聘用常額教席合約教師有否違背設立常額教席的原意;教育局基於甚麼原因改變下述安排:編制內教師一經受聘,首兩年為試用期,隨後可在同一學校繼續受聘;

(九)教育局有否計劃要求資助學校轉聘常額教席合約教師為長期僱用教師;如有,將在何時完成有關工作;如否,原因為何;及

(十)鑑於教育局屢屢更改《資助則例》,令新聘教師的僱傭合約與舊有教師的僱傭合約在內容上出現差異,同時改變了教師的法律處境和待遇,教育局日後修訂《資助則例》前,會否廣泛諮詢前線教師;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資助學校核准教師編制內的職位是常額教席,出任的教師(除了臨時或代課教師外)都是正規教師。根據學校聘用教師的資料,大部分正規教師沒有任期規限,只有小部分正規教師的聘用合約有列明合約的時限,而這些教師與其他沒有任期規限的正規教師一樣,均享有相同的薪酬福利,包括可參加津貼/補助學校公積金計劃。就葉建源議員提出的問題,謹覆如下:

(一)在未設有界定合約期正規教師(即提問所稱的「常額教席合約教師」)前,如學校基於實際運作需要及預計未來數年人手需求波動等因素,需要以短期聘任方式填補常額教席,只能聘請臨時教師,而臨時教師並不符合參加津貼/補助學校公積金計劃的資格。因應業界的訴求和實際運作需要,自二○○六/○七學年起,教育局容許學校在有合理原因下,彈性地採用界定合約期方式聘任正規教師。

(二)根據二○一五/一六學年的統計數字,以界定合約期方式聘請達五至十年的正規教師約七十名。據了解,有關學校主要考慮日後或會因減班出現超額教師、部分常額教席屬有時限性質(如自願優化班級結構計劃下的六個額外教席,向維持每班三十名學生的小學而提供的額外教席等)、以至高中課程規劃彈性與師資配對等因素,採用以界定合約期方式聘任教師。

(三)學校每年均有教師因不同的原因,例如健康、家庭、進修需要、轉校工作、退休等理由而離職/不再續約。個別學校可能因班級數目的變化影響編制內正規教師的數目,導致有關教師成為超額教師而離職。現時,除非有關教師涉及紀律處分,編制內正規教師離職,學校一般只需向本局呈報該教師的離職生效日期及通知期(如適用),而無須通知本局有關學校處理教師離職的程序。因此,本局沒有為界定合約期教師不再續約作統計。

(四)資助學校的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為教師的僱主,在處理教師的聘用、解僱,以及其他有關人事管理的事宜,必須遵守《僱傭條例》、《教育規例》、相關的《資助則例》和法例,以及按照本局不時發出的指引辦理。本局一直透過不同的渠道,提醒學校界定合約期的正規教師屬核准編制內的正規教師,其薪酬及假期福利,包括向津貼/補助學校公積金供款,聘用和解僱事宜與一般正規教師無異,也須遵照《資助則例》和相關條例/規例的要求辦理。撇除教席屬有時限性質,界定合約期正規教師在解僱程序所獲的職業保障與其他正規教師相若。

(五)如前所述,界定合約期正規教師的產生是基於學校運作的實際需要。上文第(四)項指出,資助學校在聘任或解僱正規教師事宜上,不論教師是否以界定合約期方式聘用,必須遵守《僱傭條例》、《教育規例》、相關的《資助則例》和法例,以及按照本局不時發出的指引辦理。本局一直有檢視學校在聘用教師方面的情況,亦不時提醒學校如以界定合約期方式聘任正規教師,必須具備切實的理由,更不應以此聘任形式作人事管理手段。

(六)根據《資助則例》,受聘於資助學校的正規教師,須經試用期兩年,才會作長期聘任。一如其他行業,試用期的目的是讓員工有機會了解自己是否適合在有關行業長期受聘;亦讓僱主觀察員工的表現及品格是否符合工作的準則和要求。把資助學校正規教師的試用期設訂為兩年,在教育界是行之多年的做法,亦廣為業界接受。

(七)對象為已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的《資助學校資助則例》相關條文訂明,首次受聘的教師和專責人員一般須經過兩年的試用期;通過試用期後,學校如要終止聘用,便須依照《資助則例匯編》所訂的規定辦理,並遵守校方與僱員簽署的聘書或服務合約所規定的其他條件。雖然《資助學校資助則例》沒有註明兩年試用期後獲續聘的員工無須每年重訂合約,亦沒有使用長期聘用的字眼,但這並不表示合資格的正規教師於兩年試用期後的聘用安排會有所改變。如學校有充分理據或有實際運作需要(例如教席屬有時限性質),便應在合約內註明聘任期限,讓教師知悉。至於其他聘用和解僱事宜,有關安排與小學、中學及特殊學校《資助則例》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本局認為無須修改相關條文。

(八)如上文第(二)項所述,部分學校以界定合約期方式聘任正規教師是基於不同原因和實際運作需要。本局並沒有改變《資助則例》訂明學校為正規教師設兩年試用期,然後獲續聘的安排。

(九)如前所述,界定合約期正規教師的產生是基於學校運作的實際需要。本局一直有檢視學校在聘用教師方面的情況。我們一直強調,學校應基於實際運作需要才考慮以界定合約期方式聘請正規教師。對於沒有合理原因而以界定合約期方式聘任正規教師的學校,本局會要求有關學校作出改善。事實上,過去三年以界定合約期方式聘請的正規教師的整體數目已持續下降。

(十)請參閱上文第(四)項有關資助學校的校董會/法團校董會作為教師的僱主,在處理教師的聘用和解僱須注意的事宜。《資助學校資助則例》是為配合校本管理的推行和法團校董會的成立而撰寫的。教育局有責任按實際推行情況和業界的回饋,不時檢討和修訂相關的條文。綜合上述各項,提問指稱教育局更改《資助則例》,令新聘和舊有教師的合約內容出現差異,改變了教師的法律處境和待遇實欠理據。

  教育局一向重視與業界的溝通,樂意聽取各方面就《資助學校資助則例》條文提出的意見,並視乎需要而作出適切的修訂,以完善《資助學校資助則例》的設計和內容及配合學校提供優質教育的目標。



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