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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盧偉國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環境局常任秘書長負責擬訂環保政策,而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署長(署長)則負責執行該等政策(包括執行若干法定職能)。二○○七年七月一日至今,該兩個職位由同一人出任。有社會人士關注,一人身兼政策制訂和執行兩職存在角色衝突,因此建議當局考慮恢復過往做法,即該兩個職位由不同人出任,並且由環保署專業職系人員出任署長一職,以確保署長可不偏不倚地履行相關職責。環境局局長(局長)於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在本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回應委員提問時表示,這方面可以有改善和檢討的空間。鑑於局長作出上述回應至今三年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有否因應社會人士的關注和建議,檢討環境局及環保署之間的分工及它們的運作,以及上述兩個職位的人事安排等事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使政策的制訂和實施產生協同作用和提高運作效率及工作成效,政府由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將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與前環境運輸及工務局環境科(環境科)合併。
合併後環境科及環保署負責執行環保法例、監測環境、發展和管理廢物處理設施、監管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和參與城市規劃工作、籌辦提高環保意識的活動,以及落實環保政策,亦負責制訂政策的整個過程,當中包括現行政策的檢討、修訂以及發展的構思,以及相關的技術/科研背景研究及資料搜集等工作。此舉既可集中政府在推動環保政策和管理的資源,又能加強執行政策的人員對政策的承擔。在合併的架構下,環境科常任秘書長同時擔任環境保護署署長一職,並執行有關法例之下的法定職責。
其後,政府在二○○七年七月一日進行的政府總部決策局改組中,成立環境局,除負責環境科的政策外,並加入能源和可持續發展政策等。為反映擴大的政策範疇,政府將環境局編制作出適當調整,並同時保留與環保署合併的架構。環境局常任秘書長繼續擔任環境保護署署長一職,以及執行相關法例的職責,維持不變。
環境局和環保署的現行合併架構是政府考慮了推動環境保護以及相關工作的需要所作出的安排,並已按既定程序,包括立法會詳細審批及同意才成立。政府的政策制訂與執法工作均是按公平、公正、具高透明度和遵守法律原則進行,現行的架構不存在導致利益衝突的情況。
政府一向會按情況不時檢討部門架構及人手,以達至更高的運作效率及工作成效,確保政策的制訂與實施與時俱進。
完
2016年4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