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隨茧L人駕駛飛機系統(無人機)迅速發展,其用途亦越趨廣泛,包括消閒、高空拍攝、搜索、監察賽事進行等。據報,無人機有可能被不法之徒利用作犯罪用途。近年,有多個國家的政府加強了對無人機的規管。例如,美國聯邦航空局最近規定擁有重量超過250克和少於25千克無人機的人士須先登記才可在戶外放飛,以便在涉及無人機的意外發生時追查擁有人的身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每年接獲涉及無人機(包括遙控模型飛機及直升機)的意外報告數目,以及每宗意外發生的原因、地點及傷亡人數為何;
(二)過去三年,當局有否檢討現行法例對無人機的製造、進口、銷售及擁有等各方面的規管和要求,是否切合時宜,以及會否參考美國的做法,規定無人機擁有人須進行登記;若有檢討,結果及跟進行動的詳情為何;若會規定擁有人進行登記,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使用無人機提供受酬服務,例如進行空中拍攝等,不論機身的體積或重量,均須遵守《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第448章,附屬法例A)第22條的規定,在操作前向民航處申領許可證,並須按民航處批出許可證的條件提供有關服務,當局如何確保所有提供無人機受酬服務的人士或公司,均已獲發許可證及遵守許可證的條件;過去三年,當局共錄得多少宗違規個案,以及對違規者施加甚麼懲罰?
答覆:
主席:
無人駕駛飛機系統(無人機)屬航空器的一種,在飛行安全方面受民航條例規管。民航處一直致力保障飛行安全,包括無人機的運作,以確保這些活動在符合飛行安全規例的情況下進行。根據現行法例,所有操作無人機的人士,不論所操作無人機的重量或用途,均受《1995年飛航(香港)令》(香港法例第448C章)(飛航(香港)令)第48條監管。有關條例訂明任何人士不得因魯莽或疏忽操作無人機而危害他人或財產安全。
此外,根據《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香港法例第448A章)第22條規定,任何人士若使用無人機提供受酬服務,不論無人機的重量,在操作前必須向民航處提出申請,並須按民航處批出許可證的條件提供服務。而民航處批出許可證前會考慮申請人及無人機能否在安全情況下運作。民航處批出的許可證亦會包括相關的安全運作條件及要求。
飛航(香港)令第3、第7及第100條亦規定,任何人士若在香港操作重量超過七千克(不計燃料)的無人機,均須在操作前向民航處提出申請「飛機登記證」及「飛機適航證」,才可操作。
就謝偉銓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根據民航處的紀錄,過去三年沒有收到涉及無人機(包括遙控模型飛機及直升機)意外的報告。
(二)如上文所述,現時無人機的飛行安全受民航條例的規管,而其他相關範疇,例如私隱保障、產品安全等,亦透過相關的指引和法例,由不同政策局及執法部門監管。
隨茧L人機技術的急速發展和用途日趨多元化,各地政府已積極研究加強規管無人機的使用。現時國際間仍未就無人機的製造、進口、銷售和操作達成統一準則,亦缺乏一套國際通用的監管指引和守則。為加強保障公眾安全,民航處正參考海外民航當局對無人機規管要求的進展,包括無人機登記制度,並會考慮香港的具體情G,檢討無人機的規管政策和研究是否需要修訂有關法例。在檢討規管政策和執法措施時,我們會特別針對在便利市民使用無人機作娛樂和工作之用及保障公憐w全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與此同時,民航處亦會繼續透過不同渠道,加強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有關界別和團體,以至一般市民操作無人機的安全意識。
(三)如上文所述,任何人士若使用無人機提供受酬服務,在操作前必須向民航處提出申請,並須按民航處批出許可證的條件提供服務。民航處的網頁載有使用任何飛機(包括無人機)提供受酬服務的要求和申請方法。民航處不時與模型飛機飛行會、專業無人機操作者及無人機系統製造商會面,透過他們宣傳無人機的相關法例、規管要求和其他安全飛行的資訊。
過去三年,民航處共接獲111宗相關的申請,當中84宗獲批准許可證。不獲批准許可證的原因大多為申請者自動撤回申請或所提供資料不足。民航處在過去三年並沒有錄得違反許可證條件的個案。
一般而言,如民航處收到涉及危險或違法操作無人機的舉報,民航處會作出跟進,包括向有關人士索取進一步的資料以便作出分析、敦促相關人士遵從有關無人機的飛行安全規例和要求相關警區加強巡邏等。民航處亦一直與警方保持聯繫,在警方的執法工作方面提供技術支援。
如任何人違反《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第22條,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兩年。
完
2016年4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