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至一八年度賣旗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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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團體擬於二零一七年四月至二零一八年三月期間舉辦賣旗日,可於本年四月十八日至五月十七日期間向社會福利署(社署)遞交申請。
為了讓更多機構有機會進行賣旗籌款,社署將二零一七至一八年度的其中二十九天賣旗日指定為分區賣旗日,供三間機構在同一時間分別在香港島、九龍及新界賣旗,而全港賣旗日的數目為二十九天。
社署發言人今日(四月十八日)表示,申請機構必須是非牟利機構,並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以及在獲豁免繳稅後於過去三年均有舉辦慈善活動,申請機構須參閱詳載於「二零一七至一八年度賣旗日申請須知」的審核申請資格的準則。
他說:「賣旗日的申請將由獎券基金諮詢委員會審核,考慮因素包括機構的信譽、管理能力;目前提供服務的性質、價值和標準;財政需要及舉辦賣旗日的能力等。」
賣旗日申請表格及申請須知可在本年四月十八日至五月十七日期間於社署網站(www.swd.gov.hk)下載或於社署獎券基金計劃組索取,地址是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陽光中心36樓3601-02室。
申請機構須在本年五月十七日下午六時或之前,將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所需文件一併交回上述地址。逾期申請,概不受理。
發言人補充說:「申請機構約可於本年十月獲通知其申請結果。」
查詢請電2832 4318或2832 4301,或傳真至2838 0441,或電郵至eolf2@swd.gov.hk。
完
2016年4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9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