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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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志祥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非法入境香港後隨即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公約》)提出酷刑聲請/免遣返聲請的人士數目近期有上升趨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十二個月,警方每月分別在香港水域內及陸上截獲非法入境人士的數目為何(並按他們的原居地列出分項數字);是否知悉他們當中乘坐從內地出發的船隻非法入境的數目及百分比,以及他們登船的地點為何;

(二)非華裔人士現時非法入境時採用的主要海上路線,以及途經的香港水域和登岸地點為何;

(三)過去十二個月內提出酷刑聲請/免遣反聲請的人士(聲請人)按原居地分類的數目;當局有否分析他們的入境方式,並採取措施及行動加以堵截;若有,詳情為何;

(四)當局有否參考早年處理越南船民及難民的經驗,考慮設立開放式或禁閉式的聲請人收容中心;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當局有否研究曾否有退出《公約》的先例;若有研究,詳情及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外國人偷渡入境,或者是在入境時獲准許的逗留期限屆滿後,繼續在香港逾期逗留,或者是在到達香港時已即時遭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拒絕入境,會被遣返離開香港。為維護出入境管制及基於公眾利益,上述人士應該盡快被遣返。

  不過,根據香港各級法院自二○○四年以來所作出的多項裁決,外國人如聲稱被遣返其原居國家後,會遭受酷刑、不人道處遇、或迫害等風險,入境處要在合乎「高度公平標準」的程序下審核,決定他的聲請是否確立,期間處方不能將他們遣返至其原居國家。

  就梁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據警方了解,非華裔非法入境者一般於原居國家從陸路或乘飛機進入內地,再經廣東及深圳循水路或陸路偷渡來港。水路方面,非華裔非法入境者主要經香港東北面海域,如沙頭角、大鵬灣一帶登岸,或經香港西面海域,如后海灣、大嶼山一帶登岸。

  二○一五年,非華裔非法入境者的國籍如下:

國家        總數
--        --
越南        2 278
巴基斯坦      686
孟加拉       414
印度        380
尼泊爾       31
其他        30
總數        3 819

  根據警方及入境處已掌握的資料,約六成非華裔非法入境者循水路偷渡來港,四成循陸路偷渡來港。

(三)統一審核機制於二○一四年三月實施,按所有適用理由一併審核免遣返聲請。截至二○一六年三月底,尚待審核的聲請有11 201宗。以原居地計,聲請人主要來自南亞或東南亞國家,首五位分別為越南(22%)、印度(19%)、巴基斯坦(18%)、孟加拉(12%)及印尼(10%)。而根據入境記錄,百分之五十一聲請人非法進入香港,另外百分之四十七以旅客身份抵港,但在抵達香港時被拒絕入境,或入境後沒有在逗留期限屆滿之前離開香港(逾期逗留)。

  如上所述,百分之五十一的聲請人為偷渡來港的非法入境者。因此,從源頭堵截非法入境,是政府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的重要一環。警方與入境處和海關等其他執法部門,經已成立聯合調查小組,在過去數月採取一系列措施,全方位加強水陸兩路堵截非法入境者,以及打擊人蛇集團。

  水路方面,警方加派快艇在沙頭角、大鵬灣、后海灣、大嶼山附近水域等黑點加強巡邏。同時,針對人蛇集團多數在深夜至清晨之間嘗試闖入香港水域,警方及海關已在主要黑點部署配備先進雷達系統的水警輪、區域巡邏船、高速截擊艇等船隻,加強偵測能力,務求在人蛇未進入香港水域之前展開堵截。自今年初,警方亦與飛行服務隊進行了超過100次聯合行動,水警輪在直升機的配合下,在香港東、西兩面的水域進行全方位掃蕩。

  陸路方面,針對不少非華裔非法入境者報稱匿藏在貨車底或車內潛入香港,警方除在各陸路管制站加強巡邏外,更與入境處及海關進行聯合行動,加強在邊境管制站對跨境貨車的巡查,更調派流動X光車輛檢查系統、二氧化碳探測儀等儀器,對車內進行搜查。在貨車流量最高的落馬洲管制站,我們將進一步在貨車輪候區加裝閉路電視及照明系統,以及在圍網加裝感應器,減低非法入境者於貨車接受入境檢查之前在該處逃走的機會。警方及海關亦已分別向跨境貨車司機加強宣傳,提醒他們協助非法入境者潛入香港的嚴重法律責任,以及提醒他們須從內地進入香港之前對貨車進行仔細檢查。

  另外,警方亦已加強在邊境巡邏,防止非法入境者試圖攀越邊界圍網徒步進入香港。

  內地執法部門亦積極向特區政府提供協助,於非華裔非法入境者進入香港前,在內地進行堵截。公安部已展開專項行動(由今年二月至二○一七年七月),部署廣東、廣西、雲南、新疆等地的公安邊防、出入境部門,聯同香港警方打擊粵港邊界偷渡活動,加強邊境堵截、偵輯、情報交流和執法合作,打擊外國人取道內地偷渡來港。

  上述的行動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今年三月十八至二十日,廣東省公安邊防總隊與香港警方,在深圳、惠州和香港三地同步展開行動,偵破一宗集體偷渡案件,拘捕30名偷運人蛇集團成員(粵方拘捕18人,港方拘捕12人),以及121名南亞裔非法入境者(粵方拘捕89人,港方拘捕32人),扣查涉案船隻四艘,車輛一部,成功瓦解有關人蛇集團。入境處亦同時在香港進行大規模掃蕩行動,拘捕18名非法勞工及11名懷疑僱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專項行動展開近兩個月以來,廣東、廣西、雲南公安邊防總隊共拘捕2 943名非華裔非法入境者,並拘捕偷運人蛇集團成員142人。今年二月及三月,非華裔非法入境者有292及272人,較一月分別下降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三十五。兩地的執法部門會繼續加強執法,務求遏止非華裔非法入境者上升的趨勢。

  同時,政府建議修訂《入境(未獲授權進境者)令》(第115D章)(《命令》),將「未獲授權進境者」的定義,加入其他非法入境者的主要來源國家,除越南外,亦包括巴基斯坦、孟加拉、印度、尼泊爾、斯里蘭卡、索馬里、阿富汗及尼日利亞,即時提高偷運來自上述國家非法入境者的刑罰。

  我們期望加強執法及修訂《命令》加強刑罰雙管齊下,能對人蛇集團構成足夠的阻嚇力,以達至遏止偷運非法入境者來港的目標。

  至於被拒入境或逾期逗留後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佔尚待審核的聲請人百分之四十七),絕大部分是透過免簽證安排來港的旅客。我們正積極研究實施入境前登記安排的細節,防止該等有高風險於被拒入境或逾期逗留後提出免遣返聲請的旅客登機前來本港,希望能在今年內實施。政府亦會繼續按情況檢討簽證/免簽證政策。

(四)有關仿效八十年代應對越南船民問題時的做法,在香港設立「禁閉營」的建議,《入境條例》中授權政府羈留越南船民的法例只適用於一九九八年一月或以前已抵港的越南船民。自八、九十年代,法院就羈留非法入境者的問題作出了多項裁決。其中,終審法院在Ghulam Rbani訴入境處處長一案中裁定,入境處行駛羈留非法入境者的法定權力,是受制於普通法的Hardial Singh原則,即若入境處不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遣送程序(包括完成聲請審核程序)將他遣返,則不能長期羈留他。有關建議亦涉及土地、人力資源方面的挑戰。儘管如此,我們已展開研究,如何在合乎法律及實務安排下,賦權入境處羈留更多聲請人,以減少他們來港及在來港之後拖延程序的誘因。

(五)實施「統一審核機制」的目的,是履行特區政府在《禁止酷刑公約》(《公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入境條例》(第115章),以及終審法院的裁決的要求。即使就《公約》第3條作出保留甚或《公約》不適用於香港特區,亦不減免特區政府按照本地法律及法院裁決審核免遣返聲請的要求。因此,我們未有計劃在全面檢討之中,考慮提請中央政府提出《公約》不適用於香港特區或就《公約》個別條文作出保留等問題。



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