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不會繼續進行暫時吊銷亞視免費電視牌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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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決定,不會繼續按照《廣播條例》進行暫時吊銷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免費電視牌照)的程序。

  通訊局在作出不會繼續進行有關程序的決定時,除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外,亦考慮了《廣播條例》下暫時吊銷牌照的程序和所需時間,以及二○一六年四月一日之後,亞視已不是《廣播條例》下的免費電視牌照持牌機構,而再無有效的牌照可被暫時吊銷。儘管通訊局已給予亞視機會就有關事宜作出申述,惟亞視並沒有提交任何申述供通訊局考慮。

  通訊局發言人今日(三月二十四日)解釋:「儘管通訊局決定不會繼續有關程序,鑑於亞視先後於二○一六年二月及三月期間屢次嚴重違反牌照條件及法定條文,通訊局堅信有極為充分的理由,就違規事項向亞視施加其可根據《廣播條例》向持牌機構施加的最嚴厲懲處,即暫時吊銷亞視的免費電視牌照三十天。」

  通訊局發言人指出:「即使通訊局不會繼續進行有關程序,但通訊局已清楚向亞視表明,亞視屢次嚴重違規的紀錄,會構成亞視及在有關違規事宜發生時對亞視行使控制的人士的業務紀錄。通訊局日後如需評估亞視及對其行使控制的人士是否符合『適當人選』的規定時,會考慮有關紀錄。」
   
  通訊局亦已向亞視表明,儘管通訊局不會繼續進行暫時吊銷牌照的程序,這不應被視作通訊局姑息亞視的行為,或被視作對其違規事項不予追究。就亞視違反法例規定、牌照條件,以及未能遵從通訊局的命令及指示等事宜,通訊局會保留對亞視採取一切行動及程序的權利。

  通訊局在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決定根據《廣播條例》的規定,啟動暫時吊銷亞視的免費電視牌照三十天的程序,是基於通訊局信納,亞視在二○一六年二月期間未能:

(一)遵守牌照條款的規定,於二○一六年二月六日至二月十九日期間在本港台播放詳盡新聞報道;並於二○一六年二月六日起,未能在國際台播放詳盡新聞報道;

(二)遵守《廣播條例》下有關公司董事必須符合居港規定的要求;

(三)遵從通訊局發出的指示,在通訊局訂明的限期或之前繳付欠交的免費電視牌照費的第一期費用;以及

(四)在通訊局訂明的限期或之前繳付兩項罰款,

足以構成可根據《廣播條例》第31條暫時吊銷其牌照的理由。通訊局根據《廣播條例》的規定,在同日向亞視發出書面通知,述明通訊局正在考慮暫時吊銷其免費電視牌照及有關考慮的理據,並邀請亞視在二十八日內(即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或之前)作出申述。

  其後,通訊局在二○一六年三月知會亞視,認為亞視未能:

(一)於法定限期前繳付其免費電視牌照可變動費用的暫定款額;以及

(二)遵從通訊局發出的指示,在通訊局訂明的限期或之前繳付欠交的免費電視牌照可變動費用的暫定款額,

足以構成可根據《廣播條例》第31條暫時吊銷其免費電視牌照的附加理由,並向亞視發出書面通知,邀請亞視作出申述。

  儘管通訊局在決定對亞視啟動暫時吊銷牌照的程序時,已知悉暫時吊銷牌照的法定程序不會在亞視免費電視牌照屆滿前完成(註),但通訊局認為,其作為監管機構有責任盡力履行規管廣播業的法定職能,並向亞視施加與其違規的性質及嚴重程度相稱的懲處。基於上述原因,以及為維護規管架構的完整性及向廣播業傳遞正確信息,通訊局決定對亞視啟動暫時吊銷牌照的程序。

  發言人表示:「亞視的免費電視牌照將於八日後屆滿。通訊局要在亞視免費電視牌照於二○一六年四月一日屆滿前完成所有暫時吊銷牌照的程序,確有實際困難。由於亞視停播在即,就算通訊局作出暫時吊銷牌照的決定,屆時執行有關決定已無實質意義。」

  發言人續解釋:「通訊局既然知道按照法定時間表並不可能落實其暫時吊銷牌照的決定,從務實的角度而言,純粹為完成有關程序而舉行公開聆訊,並不符合善用公帑的原則。」

  以上為通訊局決定不會繼續按照《廣播條例》進行暫時吊銷亞視免費電視牌照程序的原因。

註:《廣播條例》訂明,在通訊局決定是否暫時吊銷免費電視牌照前,須向持牌機構送達書面通知,述明關於暫時吊銷牌照的建議的申述,可在一段不少於二十八日的期間內向通訊局作出,以及在適當情況下,通訊局應進行公開聆訊。《廣播條例》亦訂明,在有關提出反對暫時吊銷牌照的法定上訴期限屆滿前(即通訊局通知亞視有關決定的三十日內),暫時吊銷牌照的決定不得生效。



2016年3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