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電台及新城電台獲重新指配模擬聲音廣播頻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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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

  因應政府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宣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會)決定將香港商業廣播有限公司(商業電台)及新城廣播有限公司(新城電台)用以提供模擬聲音廣播服務(包括兩條FM電台頻道及一條AM電台頻道)的聲音廣播牌照(模擬聲音廣播牌照)再續期十二年,由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開始,至二○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結束,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決定採用行政指配方式把商業電台和新城電台現時持有的模擬聲音廣播頻譜重新指配予該兩家電台,包括把在調頻(FM)頻段內一組共十四個頻率及在調幅(AM)頻段內一個頻率指配予商業電台;以及把在FM頻段內一組共十六個頻率及在AM頻段內一個頻率指配予新城電台,讓兩家電台在續期模擬聲音廣播牌照有效期內(即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提供持牌模擬聲音廣播服務。

  商業電台和新城電台是行會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批出模擬聲音廣播牌照的持牌機構。前電訊管理局局長把FM及AM頻段的頻率指配予商業電台和新城電台,並根據其模擬聲音廣播牌照訂明傳送計劃,以便兩家電台向聽眾提供持牌模擬聲音廣播服務。商業電台和新城電台現有頻譜的指配期及其現有聲音廣播牌照均於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鑑於行會決定將兩家電台的牌照續期,通訊局現時需要考慮在商業電台和新城電台的續期模擬聲音廣播牌照有效期內,指配模擬聲音廣播頻譜予兩家電台的安排。

  通訊局在決定採用行政指配方式重新指配模擬聲音廣播頻譜予商業電台和新城電台時,已審慎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電訊條例》的條文、通訊局的法定職責、模擬聲音廣播當前的情況、政府在二○○七年公布的《無線電頻譜政策綱要》(《綱要》),以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觀察要點。在行會將商業電台和新城電台的模擬聲音廣播牌照續期,通訊局決定以行政指配方式重新指配該兩家電台現時持有的模擬聲音廣播頻譜時,已考慮到頻譜指配一向與聲音廣播發牌的決定相配合,以發揮促成的作用。

  根據《電訊條例》第32G(1)條,通訊局有法定責任促進無線電頻譜作為香港公眾資源的有效率編配和使用。《電訊條例》第32H(2)(c)條授權通訊局指配無線電頻率。

  通訊局認為只有根據《電訊條例》獲發模擬聲音廣播牌照的持牌機構才有資格獲指配模擬聲音廣播頻譜,因為只有這些機構才可隨時有效率及有效益地使用該等頻譜,令香港的聽眾受惠。通訊局亦認為,視乎頻譜的供應情況,一般原則是,每家持牌機構獲指配的頻譜數量應與其持牌模擬聲音廣播服務的需要相稱,不應超出所需,而有關的持牌服務需要應按其持牌節目頻道組合來衡量。

  根據政府公布的《綱要》,通訊局須評估非政府服務提供者是否可能對現時指配予商業電台和新城電台的模擬聲音廣播頻譜有競爭性的需求。基於模擬聲音廣播當前的情況,以及模擬聲音廣播頻譜的供求情形,通訊局的結論是,不論是現在或在短期內,對現時指配予商業電台和新城電台的模擬聲音廣播頻譜有競爭性需求的可能性甚低或不存在。因此,通訊局無須採用市場主導方式指配商業電台和新城電台現時持有的模擬聲音廣播頻譜。通訊局認為應繼續採用行政指配方式把頻譜重新指配予商業電台和新城電台,以確保該兩家電台在續期模擬聲音廣播牌照有效期內,可透過無線電頻譜提供持牌模擬聲音廣播服務。

  通訊局作出上述決定的考慮因素詳載於通訊局就指配頻譜予商業電台和新城電台以在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提供持牌模擬聲音廣播服務發出的聲明。該聲明已刊載於通訊局網站(www.coms-auth.hk/filemanager/common/policies_regulations/ca_statements/ca_statements20160322_tc.pdf)。

  為免生疑問,通訊局聲明的內容不會以任何方式限制通訊局管理模擬聲音廣播頻譜和決定日後應如何指配該等頻譜的酌情權。通訊局在行使該酌情權和作出有關決定時,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電訊條例》、通訊局的法定職責、模擬聲音廣播當前的情況、《綱要》和相關的政策考慮。通訊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日後指配或重新指配模擬聲音廣播頻譜的安排。



2016年3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