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針對天水圍堆積泥頭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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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十分關注天水圍嘉湖山莊對開堆積的泥頭造成的影響。為此,政府跨部門包括屋宇署、土木工程拓展署、規劃署以及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包括飭令加固有潛在倒塌危險的斜坡以保障公眾安全,要求土地業主及負責人提供該地點用途的進一步資料,並對已確認涉嫌違規的發展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飭令中止構成違例發展的有關事項。

  屋宇署已於三月八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A條發出危險斜坡修葺令,飭令有關土地擁有人委任建築專業人士進行勘察和提出工程建議,確保公眾安全,以及須於一星期內開展緊急噴漿工程,加設保護層,作為首階段的補救措施。

  有關人士於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向屋宇署提交認可人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的委任通知,並表示會於明日(三月二十二日)開展緊急噴漿工程,屋宇署已向該些人士發出警告,通知他們必須如期開展相關工程,否則該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A(3)條,立即委派該署合約承建商代他們進行有關噴漿工程,然後向他們追討有關的代辦工程及監工費用,以及不多於有關費用20%的附加費。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政府十分重視公眾安全。雖然該地點的泥頭沒有即時倒塌的跡象,但由於泥土並沒有經過壓實處理,土質鬆散,加上最近泥頭上的植被被移除,堆積在該地點的外露泥土有潛在倒塌危險。況且雨季臨近,情況有可能在雨季時惡化。因此有必要立即展開噴漿工程,防止情況在雨季時惡化,以保障公眾安全。」

  屋宇署發言人補充,若土地擁有人未有履行有關危險斜坡修葺令,建築事務監督會考慮對失責土地擁有人提出檢控。按照《建築物條例》第40(1B)條,任何人如不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7A條向他發出的命令,又無合理辯解,建築事務監督可對其提出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就該命令不獲遵從的情況持續的每一天,可另處每日罰款5,000元。屋宇署及土木工程拓展署亦會繼續監察該地點,確保不會因有潛在倒塌危險而影響公眾安全。

  規劃署亦會按《城市規劃條例》(城規條例)採取執行管制行動,事涉地點在「屏山分區計劃大綱圖」上大部分劃為「康樂」用途地帶,根據城規條例如作任何康樂或其他發展,包括進行填土/挖土工程以作該等發展用途,均需事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否則即屬違例發展。然而,由於在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憲報首次刊登「屏山發展審批地區草圖」的公告前,規劃署紀錄顯示該地點已經用作露天存放泥沙用途,因此根據城規條例該地點繼續用作地存放泥沙用途屬條例下的「現有用途」,並不構成違例發展。

  規劃署留意到,該片作露天存放泥沙用途土地近年被植物覆蓋,但植被於今年初被移除,顯現露天存放泥沙的原貌,亦發現存放泥沙地點上有挖土及推土活動,規劃署對該地點現時用途正繼續作出調查,並於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已根據條例第22(7)條,向該地點的業主及負責人發出一份「要求提供資料通知書」,以搜集該地點用途的進一步資料。如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地點有涉及違例發展,規劃署會採取適當的執行管制行動。

  規劃署根據近日的場地視察,發現在一九九三年法定規劃圖則生效前已存在的露天存放泥沙土地範圍之外的東面毗鄰有填土工程。該填土工程涉及的地點在「屏山分區計劃大綱圖」上大部分被劃為「綠化地帶」,由於有關工程並未獲得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規劃許可,屬條例下的違例發展,規劃監督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已根據城規條例第23(1)條,向有關註冊業主發出一份「強制執行通知書」,要求有關註冊業主在七天限期內,中止在該土地上進行違例填土工程。規劃署亦發現違例填土工程有向西面擴大跡象,現正搜集證據,不排除繼續會有新的涉嫌違例發展個案,需採取執行管制行動。

  規劃署會繼續跟進有關涉嫌違例發展個案,並視乎情況考慮根據城規條例檢控相關地段業主。根據城規條例第21及23條,任何人進行違例發展或不遵從通知書規定,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元,其後次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元,而對不遵從通知書的繼續違例發展情況持續的每一天,可另處罰款每天50,000元(首次)或100,000元(其後)。規劃署強調,即使有關露天存放泥沙在城規條例下作為已有用途不屬違例發展,相關地段業主仍有責任確保沙倉運作符合本港其他法例要求,包括不得造成有潛在倒塌危險的斜坡影響公眾安全。

  地政總署重申,堆積泥頭事涉地段屬政府集體官契下的私人農地,根據一九八○年代初法院就一項個案的判決,集體官契並沒有土地用途限制,私人農地用作露天貯存並不違反集體官契的條文,因此地政總署無法根據地契條文採取執管行動。因應此法院判決,政府已於一九九○年代初修訂城規條例,將條例適用範圍擴展至新界鄉郊已獲發展審批地區圖覆蓋的地區,並賦予規劃監督執法權利對涉嫌進行違例發展的人士採取執法行動,但在法定圖則生效前的用途則屬條例下的「現有用途」,並不構成違例發展。地政總署強調,相關地段業主有責任符合本港法例要求,而相關執法部門亦會按照相關法例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執法行動。

  環保署發現在該地點進行的土地平整工程沒有採取《空氣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塵埃)規例》要求的措施,防止散發塵埃。環保署已警告了工程負責人並且正在準備檢控的程序。環保署亦表示,適當存放或重用建築廢物,並無抵觸《廢物處置條例》。《廢物處置條例》的重點是打擊未獲土地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同意的非法傾倒廢物行為。與此同時,所有活動均須符合所有相關法例,包括環保法例。在二○○七及二○○八年期間環保署已獲該土地佔用人確認該處地點用作存放大量建築物料,土地佔用人並在該地進行綠化。環保署會繼續通過與各政府部門聯手,加強巡查以打擊任何非法傾倒建築廢物活動。



2016年3月2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