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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於去年三月向立法會提交《2015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電氣設備及電子設備)(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產品環保責任條例》、《廢物處置條例》和其他相關法例,從而落實推行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
很高興《條例草案》現已完成法案委員會的審議程序,可以恢復二讀辯論。我要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盧偉國議員和其他委員會成員的支持,以及立法會秘書處同事的努力。剛才發言的多位議員都講述了他們的意見。我們在法案委員會上有就每個範疇深入交流政府的看法。經過討論之後,我們採納了若干建議,稍後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相關的修正案,而部分議題則可以在下一階段附屬法例立法時處理。
生產者責任計劃的籌備工作
我想在此詳細講解《條例草案》的內容和法案委員會的審議情況前,介紹一下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的籌備工作。首先,我們自去年二月二十七日正式取得立法會批准撥款,便開始積極籌建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及回收設施。根據公開招標的結果,我們委聘了具備豐富經驗的營運商負責設計、建造及營運設施,可以藉符合國際標準的工序進行無害化、拆解和循環再造等,妥善處理廢電器電子產品,將之變成各類原材料或零件。有關工程的前期設計工作已大致完成,我們亦剛於一月舉行動土儀式,預計新設施可於二○一七年內落成啟用,每年提供約三萬公噸的處理量。
建議的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將首先包括空調機、電冰箱、洗衣機、電視機、電腦、列印機、掃描器及顯示器等電氣及電子設備,以下統稱為「受管制電器」。一直以來,政府有推行多項自願回收計劃以鼓勵市民妥善處理汰換的電器及電子產品。例如,仍可操作的電器,聖雅各福群會的「綠色家電環保園」會透過預約上門收集。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亦有安排流動回收站,透過電器廢物回收車到訪全港十八區,接受市民交來的電器及電子產品,同時即場舉辦教育及宣傳活動。此外,環保署每年會為學校及屋苑舉辦電器廢物回收活動--包括名為「校園電腦電器齊回收」和「送舊回收迎新歲」。
《條例草案》主要建議
這項生產者責任計劃的目標,是以「污染者自付」的原則,促進循環經濟。我們所委聘的營運商將提供有效收集、妥善處理和循環再造的服務,以便在《條例草案》各項建議的配合下,有效而妥善地管理本地產生的受管制電器廢物,「轉廢為材」。而有關建議主要包括:
(一)向受管制電器供應商徵收循環再造徵費,以收回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全部成本。「供應商」主要涵蓋製造商和進口商。他們必須登記為「登記供應商」,然後定期呈交申報,就已經分發至本地市場的受管制電器數量提供資料,並繳付循環再造徵費。至於具體的徵費水平,我們會在稍後時間以附屬法例形式,提交立法會審議。
(二)為了識別已涵蓋於生產者責任計劃下的受管制電器,供應商和銷售商在分發受管制電器時,必須提供相關的循環再造標籤,而銷售商更要在收據上註明指定的字句,表示供應商已經或將會就某件受管制電器繳付法定的循環再造徵費。我們會透過附屬法例,就相關的運作細節作出規定。我們會連同有關業界商討具體安排,其間會充分考慮業界在法案審議時所提出的意見。
(三)受管制電器銷售商須免費為消費者安排除舊服務。換句話說,當消費者購買受管制電器時,消費者可向銷售商要求,而銷售商將有責任免費作出安排,由指定的收集者移除舊件,送到除舊方案指定的循環再造者,從而確保受管制電器廢物會被送到本地合資格的循環再造者作適當處置。
(四)堆填區不再接收受管制電器廢物。雖然目前我們已甚少在堆填區內找到廢電器電子產品,但實施堆填區棄置禁令,有助市民認識到應把受管制電器廢物從廢物流中分類,交到適當的回收設施作妥善處理。
(五)加強規管貯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受管制電器廢物。日後無論是政府的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及回收設施或是其他私人營辦的設施,均須領有廢物處置牌照,而運作期間亦須符合牌照相關的條件及條款。
(六)加強進出口管制。受管制電器廢物如要輸入香港或輸出到其他地方,必須取得許可證。有關管制有助改變香港產生的廢電器電子產品目前大部分均會出口的情況,確保做到在本地妥善處置;同時防止受管制電器廢物從其他地方運往香港棄置及避免擬經香港轉口的受管制電器廢物最終滯留本地。
法案委員會的關注
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詳細的審議,一共舉行了八次會議,包括一次接見團體代表。法案委員會大體上支持《條例草案》,並就草案內容的不同範疇提供了寶貴意見。
涵蓋範圍
有關受管制電器的涵蓋範圍,《條例草案》中訂明的八個類別已約佔本港產生的所有電器廢物中的八成半,而國際上其他類似計劃在最初推行時,也涵蓋同類的受管制電器。我們會在累積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實際經驗後,檢討和考慮是否有需要把計劃擴展至其他電器及電子產品。另一方面,市場上各類產品推陳出新,我們亦會留意市場發展,以確保相關條文內容能與時俱進。
供應商及其責任
法案委員會曾深入討論在不同情況下,是否需要按《條例草案》的規管框架繳付循環再造徵費。我們的政策原意只針對在業務過程中所製造或進口的受規管電器。而由於香港沒有相關工業,因此規管對象主要是進口商。他們如為了在香港進行分發而輸入受規管電器,並在香港「分發」該受管制電器,便會被視為供應商而須進行登記並負上若干責任,包括在分發受管制電器時提供循環再造標籤,向政府作定期申報並繳付循環再造徵費,以及呈交審計報告等等。
由於受規管電器是普及的物品,而且分發渠道眾多,法案委員會十分關注某些特定例子,希望我在恢復二讀辯論時加以說明。其中包括貿易展覽會的相關情況。海外製造商不時會把受管制電器輸入香港以在本地貿易展覽會陳列,但不會進行本地分發。在此情況下,有關的海外製造商並不符合《條例草案》規管框架下「供應商」的定義,因此沒有責任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亦無須履行繳付循環再造徵費等相關責任。我們會與會展業界保持緊密聯繫,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以釋除他們的疑慮。
受管制電器廢物的妥善處理
另一方面,法案委員會亦關注到受規管電器含有有害物質的問題。我們在《條例草案》中建議所有處置受管制電器廢物者均須領有牌照,這不單包括政府的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及回收設施,其他涉及處置受規管電器廢物的私營設施亦須取得牌照。這可確保受規管電器廢物得以妥善除毒、拆解。有關制度附帶若干豁免安排,主要是為免對一些小規模的回收作業者造成不必要的影響。我們會在通過法例後加強接觸相關業界,提供資料和協助,以便他們及早作好循規準備。
在法案委員會的討論上,有委員關注到廢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及處理設施會否將其他營辦者排擠出市場之外,造成壟斷;然而,亦有委員擔心是否有足夠數量廢電器電子產品需要處理。正如我們在發展廢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及處理設施的相關討論中提到,經檢視市場情況後,我們認為有必要透過發展處理設施提升本地的處理能力,以支援落實生產者責任計劃。另一方面,相對本港每年產出七萬公噸廢電器電子產品,廢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及處理設施的設計處理量為每年約三萬公噸,我們認為現有或有意加入市場的私營營辦者,將會有足夠市場空間發展。
除舊服務和其他回收物流支援
為了有效從消費者手上回收受管制電器廢物,《條例草案》中建議銷售商向消費者分發受規管電器時,須備有除舊服務的安排,包括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消費者其可獲得的服務,以及銷售商須履行的相關責任。有關法定的除舊服務是以新對舊、一件換一件的方式,從消費者指定的處所移除舊件。法案委員會關注到除法定的除舊服務,是否還有其他物流支援服務,便利市民參與回收?
我想指出,對不受除舊服務涵蓋的舊件,政府還有其他回收安排。其中,環保署正�茪漹N各項現有回收支援服務整合,並開展熱線,以提供一站式服務,讓市民可查詢及安排電器回收服務,而熱線服務在生產者責任計劃正式實施後仍然會繼續運作。同時,我們亦透過逐步落實「綠在區區」計劃,在全港十八區設點,加強宣傳和支援妥善回收其他非受管制電器的產品。目前,沙田和東區的項目已相繼啟用,觀塘、元朗、深水�鶠B屯門及葵青區項目的建造工程亦已展開。
下一階段的工作
至於有委員關注到的循環再造徵費水平,我們會在確認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全部成本後,在下一階段透過附屬法例釐定具體的徵費水平,經立法會「先審議、後訂立」程序後方可實施。我們會不時檢討徵費,以確保其定於合理水平,以達到環保目的,並收回落實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全部成本。另一方面,有委員關注到徵費會否全數轉嫁予消費者。我們認為,相關環保責任應由供應鏈上不同的持份者共同分擔,各自的承擔應主要透過市場機制決定而非透過立法作出規定。
今天稍後時間我們即將完成《條例草案》的三讀程序,這是落實推行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的一大里程碑。隨�茼U項籌備工作逐步取得進展,我們預計最早可於明年正式實施計劃。我們亦會逐步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除了關於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受管制電器的資訊外,我們亦會加強宣傳生產者責任計劃的細則,尤其是市民作為消費者所需負上的責任和享有的服務等。
主席,我謹此動議恢復二讀辯論《條例草案》,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二讀和稍後在全體委員會階段提出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完
2016年3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