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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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5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張華峰議員、其他委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的努力,令審議《2015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條例草案》的工作順利完成。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存款保障計劃條例》,將釐定補償的基準,由按淨額轉為按總額計算,藉以使存款保障計劃(存保計劃)被觸發時,加快釐定受影響存款人應得的補償金額,及向他們發出補償通知。

  雖然香港的存保計劃自二零零六年全面推行以來從未被觸發,但計劃對鞏固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非常重要,建議亦參考了全球金融危機後國際間的發展。

  在建議的總額發放方式下,一旦存保計劃被觸發,在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存保委員會)釐定補償金額時,存款人的受保障存款無須如現行安排,與其拖欠同一銀行的債務作抵銷,補償金額以現時保障額50萬元為上限。相應地,存保委員會可按總額基準,從有關銀行的資產中追討已發放的補償,以及按此基準,向銀行收取存保計劃基金的供款。考慮到存保計劃基金的目標規模,條例草案未有調整銀行的供款水平。政府預期,採用建議的總額發放方式,估計可令存保委員會的發放補償速度,由淨額計算下的大約六星期,縮減到約七天內完成。同時,因應較精簡的資訊處理及申報等要求,銀行的資訊科技成本預期會減少。

  正如我在動議二讀時表示,條例草案的建議並不會解除存款人未償還予有關銀行的債務,現行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下適用於銀行破產情況的債權人等級及清盤程序將維持不變。存款人在收到補償後,仍須履行責任向該銀行或其清盤人繳付任何未償還的債務,而條例草案不會影響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任何現有合約(例如貸款或按揭)的效力。超出計劃保障額的存款金額,仍可按照相關法律與存款人在該銀行的債務結欠互相抵銷。

  條例草案載有其他輕微修訂,以加快發放補償的程序,包括賦權存保委員會利用電子通訊渠道向存款人發出有關補償安排的通知。

  條例草案亦微調釐定用以計算存款補償的累計利息或外幣換算的「截算日」的安排,以確保在原訟法庭已就某銀行作出清盤令,或金融管理專員已向存保委員會送達通知時,即時觸發存保計劃。

  代主席,雖然本港金融體系穩健,基本經濟因素良好,但面對�茈~圍環境不明朗,未來環球金融市場將可能繼續面對波動。我們需要時刻保持警惕,繼續加強香港的應變能力。如本會通過條例草案,該修訂條例會即時於刊憲日起生效。我懇請本會通過條例草案,以維持銀行體系的穩定。

  多謝代主席。

完

2016年3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