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15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第4(7)、5、13(1)、13(2)及15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剛讀出的條文。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以下我簡介修正案主要的內容。
《條例草案》第4(7)條的修正案旨在簡化過渡條文。在我們提出《條例草案》前,終審法院仍未就《破產條例》第30A(10)(a)條是否違憲作出裁定,因此《條例草案》的過渡條文要同時能處理該條文最終被裁定為合憲或違憲的情況。終審法院在去年十一月五日裁定有關條文違憲,因此政府建議提出修正案,刪除在《條例草案》中對第30A(10)(a)條的提述,因為該條文已失效。
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第5條加入的第30AB(6)條,以訂明破產人若在初次會面中沒有親身出現在受託人面前,即屬沒有出席該次會面。我剛才在動議恢復二讀《2015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時,已解釋了有關修改能令破產人更明瞭親身出席初次會面的責任,可以減少爭議。
新安排的目的是讓受託人及破產人都清晰理解其權責。考慮到諮詢持份者時收集到的意見,以及為了平衡新制度可能會為受託人所濫用的顧慮,我們認為適宜把初次會面限於在指定日期進行的第一次會面。受託人不能藉在初次會面後進行跟進/後續會面,把新規管制度的涵蓋範圍擴大至下次會面。
最後,《條例草案》第13(1)、13(2)及15條的修正案,是為行文作技術修訂,使條例草案的文意更為清晰。
主席,政府在擬備修正案期間,已審慎考慮法案委員會、團體和助理法律顧問的意見。法案委員會支持上述修正案。主席,我謹此陳辭。
完
2016年3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