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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涉及公眾活動的拘捕及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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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賦予市民集會、示威等自由。然而,近年有不少人在參與示威活動期間作出暴力行為。有輿論指出,出現這情況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因干犯該等行為而被定罪的人士所受到的處罰過輕,以致欠缺阻嚇力,該等人士因而覺得組織及進行暴力活動的法律後果微不足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有多少名示威者因涉嫌犯罪而被捕,並按罪行名稱列出分項數字;

(二)在第(一)項所述的人士當中,分別有多少人其後被檢控及定罪(並按他們受到的處罰列出分項人數);當中最重的處罰為何;

(三)過去五年,與示威活動有關的刑事案件的平均、最長及最短的處理時間(由展開調查至提出檢控)分別為何;

(四)有多少名參與二○一四年非法佔領行動的示威者因涉嫌犯罪而被捕,並按罪行名稱列出分項數字;

(五)在第(四)項所述的人士當中,有多少人現時仍正被調查、候審及已被定罪(並按他們受到的處罰列出分項數字);及

(六)針對近年越來越多示威者作出暴力行為,政府會否立法提高有關罪行的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集會、遊行及示威等自由。警方一貫的方針,是在便利合法及和平的公眾活動順利舉行、減低這些活動對公眾及道路使用者的影響,以及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等各方面,致力取得平衡。參與公眾活動的人士在表達訴求時,必須遵守法律,和平有序,不得有任何違法或暴力行為。警隊有責任維持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及保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若有任何違法、暴力或破壞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行為,警方必定果斷執法,絕不姑息。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奉行司法獨立。在本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警方負責執法;律政司負責檢控;法院負責進行審訊及裁決。我們尊重法庭的裁決。律政司如認為須就個別案件提出上訴,會按既定機制和程序處理。過往亦有人因在公眾活動中干犯刑事罪行而被法庭處以監禁。

  就葛珮帆議員的提問,政府現回覆如下:

(一)、(二)、(四)及(五)在二○一一至二○一五年因涉嫌與公眾活動有關的違法行為而被拘捕及檢控的人數載於附件。

  在二○一四年非法「佔領行動」期間,共有955人因涉嫌干犯各種罪行而被警方拘捕,另有48人於違法佔領事件後被捕。截至今年一月三十一日,共有216人已經、正在或將會經司法程序處理,當中有182人已完成司法程序,其中有116人須承擔法律後果,包括74人被定罪及42人須簽保守行為。被定罪人士的罪名包括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普通襲擊、襲擊警務人員、盜竊、非禮、刑事恐嚇及管有危險藥物等。特區政府會繼續跟進有關案件,追究在非法「佔領行動」期間違法人士的法律責任。

  一般而言,警方不會備存因牽涉與公眾活動有關的違法行為而被定罪的人士的統計數字。然而,由於非法「佔領行動」對本港法治、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帶來嚴重衝擊,警方特別就違法佔領事件備存相關定罪數字。

  警方沒有備存法庭就涉及公眾活動的案件的判刑統計數字。

(三)刑事案件由展開調查至提出檢控的處理時間,須視乎多項因素而定,包括案件的性質及複雜程度、需要處理的證據、諮詢法律意見的時間,以及是否需要就法律意見作出進一步跟進等,因此難以一概而論。警方會竭盡所能,就刑事案件全力蒐集證據及盡快完成調查,將違法人士繩之於法。律政司亦會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為執法機關(包括警方)提供經詳細和全面考慮的法律指引。警方沒有備存處理刑事案件所需時間的統計數字。

(六)特區政府嚴厲譴責激進示威人士在近年的公眾活動中作出的暴力、衝擊及違法行為。現行法例清楚訂明相關刑事罪行的定義及罰則。作為執法機關,警方不容忍任何違法行為,必定會依據法律執法,以維護法紀,絕不姑息。特區政府現無計劃改變相關法律的罰則。



2016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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