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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二讀《201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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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1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主要為對《僱傭條例》第VIA及IXB部作出修訂,賦權勞資審裁處(勞審處)在處理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僱員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的申索時,如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且僱主履行該命令是合理地切實可行,則無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該命令。條例草案亦建議,如僱主沒有按照上述勞審處的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則須向僱員支付一筆額外款項。而僱主不支付該筆額外款項,則屬刑事罪行。

  條例草案主要旨在處理不合理及不合法的解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是指該解僱既不合理,亦不合法。不合理解僱指僱主並非基於《僱傭條例》第VIA部訂明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正當解僱理由包括:僱員的行為、僱員執行工作的能力/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須遵從法例規定或勞審處認為充分的其他實質理由;而不合法解僱指《僱傭條例》下指明屬於違反勞工法例的解僱行為,即在下列情況解僱僱員:包括僱主在僱員懷孕或放取產假期間、放取有薪病假期間、因工受傷後及在決定/協議及/或清付《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前解僱僱員、或基於僱員行使職工會權利或作證以協助執行有關的勞工法例等原因而解僱僱員。

  根據現行《僱傭條例》第VIA部有關僱傭保障的條文,僱員如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並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即使勞審處裁定僱員得直,並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屬恰當,勞審處仍必須取得僱主的同意才可作出該命令。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達成普遍共識,認為在這類個案中,有關必須取得僱主同意的規定應予取消。

  條例草案建議,就《僱傭條例》第VIA部所涵蓋的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個案,如僱員要求復職或再次聘用,僱主的同意不再是勞審處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的先決條件。但勞審處必須裁斷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且僱主履行該命令屬合理和切實可行,才可作出該命令。而按條例草案的建議,在作出這裁斷前,勞審處須讓僱主與僱員雙方就該命令的作出提出各自的論點,以及須考慮每宗個案的情況的多項因素。

  條例草案亦建議,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個案,如僱主沒有按照勞審處的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除須一如現時規定,向僱員支付由勞審處頒令支付的終止僱傭金及補償金外,並須向僱員支付一筆訂為有關僱員月薪的三倍而上限為五萬元的額外款項。如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該額外款項,後果與現時在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情況下,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由勞審處判給僱員的補償金的後果一樣,同屬刑事罪行,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同為罰款三十五萬元及判監三年。

  此外,藉此條例草案,政府亦一併澄清履行勞審處作出的再次聘用命令的責任由始至終應由僱主承擔,而由僱主的繼承人或相聯公司聘用該僱員,則只有在符合特定條件及程序下,才可視作遵從再次聘用命令。

  因應以上的修訂建議,條例草案亦對《勞資審裁處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出相關的程序修訂,使勞審處可在條例生效後施行各項建議。

  代主席,條例草案的各項建議,皆建基於勞顧會的共識,政府亦曾向本會的人力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在過去一段時間,勞顧會曾多次討論條例草案內的建議,才逐步達成今日勞資雙方皆認為可行及可接受的完整方案。這共識是僱主與僱員代表反覆討論,小心平衡僱主和僱員的利益所達致的,實在得來不易。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政府的建議,讓這醞釀多年的條例草案可盡早獲得通過,使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僱員得到更好的保障。

  多謝代主席。



2016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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