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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專線小巴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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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鄧家彪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在香港,公共小巴是乘客量第三高(僅次於鐵路和專營巴士)的公共交通工具。另一方面,有專線小巴工會指出,小巴司機長期面對薪酬待遇欠佳及工時過長等問題,以致有人手不足和老化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掌握過去三年專線小巴司機的統計資料,包括人數、平均年齡、聘用形式(即受聘或自僱)、平均每周工時、平均每月薪酬,以及一般的服務條件(例如有薪假期日數);如是,詳情為何;
 
(二)有否設立與專線小巴業持份者(包括司機、工會代表及營辦商)定期磋商的機制,以了解司機的工作安排及薪酬待遇,並尋求改善辦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運輸署在諮詢專線小巴業界後制訂了小巴司機工作時間指引,當局有否定期向營辦商了解它們遵從指引的情況,並確保小巴司機有足夠休息時間,以保障行車安全;
 
(四)會否考慮確保小巴司機有足夠休息時間的新措施,包括(i)訂定工作時數上限、(ii)跟隨專營巴士公司車長的作息安排(例如提供小休時間及訂立固定用膳時間),以及(iii)參考運輸署向專營巴士公司發出的《巴士車長工作、休息及用膳時間指引》的做法,向專線小巴業界發出類似指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是否知悉現時有多少個專線小巴營辦商採用營業收入的某個比例(即拆帳制)計算司機薪酬、它們經營的路線數目,以及拆帳制的詳情;當局有否制訂措施或政策(例如優先向採用固定薪酬制的營辦商批出營運權),以鼓勵營辦商採用固定薪酬制,以期吸引更多人入行,並避免小巴司機在拆帳制下為增加收入而超速駕駛;
 
(六)鑑於有專線小巴司機向本人反映,他們在入職時被營辦商要求繳交款項作為發生交通意外時的墊底費,這安排導致現職司機流失問題嚴重及新人卻步,當局有否了解現時哪些營辦商有要求司機繳交墊底費,以及它們經營的路線數目;政府如何處理該問題;
 
(七)鑑於有專線小巴司機向本人反映,運輸署在向營辦商批出專線小巴營運權時會施加的條款或會影響到專線小巴司機的工作安排及薪酬待遇,但該等條款未有公開,以致專線小巴司機難以判斷營運商有否遵守有關條款,當局日後可否公開該等條款;如否,原因為何;及
 
(八)鑑於有小巴司機指出,當局正研究增加公共小巴座位的數目,而在小巴座位數目增加後,小巴司機的工作量將會增加,當局在進行該項研究時,會否探討如何確保專線小巴司機可分享到小巴座位數目增加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如會,計劃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所有專線小巴營辦商(下稱「營辦商」)須取得運輸署發出的客運營業證方可經營專線小巴服務。客運營業證訂明「經營公共小巴(專線)服務的條件」(下稱「客運營業證條款」),當中包括要求營辦商須按照運輸署批准的服務詳情(如路線、車費、班次及車輛分配)營運服務,及就其他經營安排(如對車輛狀況的要求和有關車輛必須由持證人聘請的司機駕駛)作出規定。適用於二○○二年及以後刊憲的專線小巴路線的客運營業證條款見附件一。此外,營辦商須執行在其客運營業證申請表中作出的任何承諾,包括任何有關向司機提供津貼或獎勵的安排。運輸署會透過日常溝通、突擊檢查及客運營業證中期檢討,確保營辦商遵從客運營業證條款及落實承諾。

  為確保營辦商能按運輸署訂下的營運時間及班次提供服務,並有效監督服務質素,客運營業證條款訂明營辦商與司機必須有僱傭關係。與其他行業的僱傭安排一樣,營辦商與其司機的僱傭安排須符合《僱傭條例》(第57章)及其他相關法例的要求,包括關於休息日及假期的要求;而具體聘用條件(例如實際薪金及工作時數)則由僱主和僱員雙方議定。

  就鄧家彪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至(六)根據運輸署在二○一二及二○一五年向營辦商收集的資料,受聘駕駛專線小巴的司機人數維持約8 000人,當中約八成介乎50至69歲。礙於所收集的統計數據的局限,我們未能提供司機的平均年齡。全職司機比例則維持約七至八成。

  根據營辦商提供的資料,在二○一五年年底,視乎不同路線的營運需要及實際安排(例如有司機只於早及/或晚的繁忙時間的更份工作),每名全職司機的每日當值時數(包括歇息時間)約為六至13小時。正如前文所述,休息日及假日的安排須符合法定要求。

  薪酬方面,視乎實際當值時數,每更的底薪約為330元至690元。超過八成路線(即約300條路線)的司機是以底薪或底薪附加定額津貼的形式受聘,其餘(即約50條路線)的司機則以底薪附加分帳又或純分帳形式受聘。據理解,少部分營辦商亦為旗下司機提供膳食津貼、安全獎金、超時津貼及/或假日津貼等。運輸署並沒有關於一些公共小巴司機向營辦商繳交所謂「墊底費」的統計資料。

  運輸署在參考向專營巴士公司發出的《巴士車長工作、休息及用膳時間指引》並諮詢業界後,於二○○○年制定了《專線小巴司機的工作時間指引》(下稱《指引》),就司機每日最長的當值時間及駕駛值班時間作出指引(《指引》文本見附件二)。這些上限與適用於專營巴士車長的相關指引相若。如前文提及,一名全職專線小巴司機的每日當值時數約為六至13小時,可見司機的工作安排一般應符合《指引》。

  運輸署會定期與營辦商舉行業界會議,討論包括司機人手和工時在內的課題,亦會按需要與個別營辦商就服務管理及營運事宜保持密切溝通。如專線小巴司機就工作安排有任何意見,運輸署樂意協助向營辦商反映。在最近期(二○一五年十二月)的業界會議上,運輸署再次提醒營辦商根據《指引》編訂司機工作安排。運輸署會繼續不時與業界就司機工作時數及其他工作安排等課題保持溝通,並在有需要時探討應否修訂《指引》。由於營辦商一般為中小型性質,其員工數目相對不多,在人手調配及工作安排上或需較大彈性以滿足乘客需求。
                                 
  政府明白專線小巴業界近年面對司機逐漸高齡化及招聘司機的困難。運輸署已聯絡勞工處,並協調營辦商參與由勞工處籌辦的招聘會。此外,署方亦曾接觸懲教署,以及少數族裔人士和更生人士的支援服務機構,並鼓勵營辦商聘請少數族裔人士或更生人士。據理解,部分營辦商已調高司機薪酬、靈活調派人手和聘請兼職司機,以應付特別是繁忙時段的服務需求。

(七)現時各專線小巴路線的服務詳情,包括行車路線、營運時間、班次及車費等資料,已上載於運輸署的網頁。至於運輸署向營辦商發出的客運營業證條款,現時公眾人士可向運輸署索取。署方亦會考慮將資料一併上載於網頁,方便市民隨時查閱。

(八)正如我們早前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表示,近年公共小巴的經營環境較為艱難,近六成的路線組合出現收支難以平衡的情況,考慮到成本及人手等問題,業界有不少意見認為應增加公共小巴的座位。同時,雖然公共小巴服務的需求在過去數年整體大致平穩,仍有不少路線乘客量可觀,在最繁忙時段出現服務供不應求的情況,社會上對增加小巴座位數目亦有所訴求。因此,政府正在《公共交通策略研究》下優先進行增加小巴座位數目的研究。

  在研究過程中,我們會詳細評估增加座位數目對公共小巴行業、其他公共交通服務及交通管理等的影響。值得注意的是,增加座位數目雖或可增加票務收入,但經營成本亦會同時增加,因此建議是否有助改善公共小巴行業的整體經營狀況仍需深入探討。若可令公共小巴整體經營狀況有所改善,相信對營辦商在招聘司機和減少司機流失兩方面都會起積極作用。

  我們將會在本年中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報告研究進度,並會爭取於本年第三季完成研究。若研究結果能確定增加座位數目的可行方案,我們會隨即進行修例的工作,以期盡快落實建議。 



2016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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