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監管殘疾人士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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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月接連發生殘疾人士院舍(院舍)員工涉嫌虐待院友的事件。有意見指出,由於不少院友有溝通及行動障礙,所以他們遭到虐待時難以反抗或舉報。因此,政府應加強監管院舍,保障殘疾人士權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第613章)訂明,除非有根據該條例或《安老院條例》(第459章)發出而在當其時有效的豁免證明書,任何人不得在並非根據當其時有效的牌照的情況下營辦、料理、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殘疾人士院舍,目前領有牌照及豁免證明書的院舍數目分別為何,並按該等院舍的經營模式(即政府津助、自負盈虧及私營)列出分項數目;按豁免證明書的有效期(即12個月或以下、12個月以上至24個月,以及24個月以上)列出有關院舍的分項數目;

(二)有否制訂所有院舍持豁免證明書過渡至持牌院舍的目標時間表,以及有何新措施協助有關院舍符合牌照要求;

(三)自第613章於二○一三年六月十日全面實施以來,當局巡查院舍的次數、發現有違規情況的個案數目(並按違規類別列出分項數字),以及對違規院舍施加的懲處為何;

(四)會否規定院舍為各職級的員工安排認可培訓課程及引入院舍員工註冊制度,使院舍員工遵守指明的工作操守標準及其提供的服務符合指明的質素;會否改善院舍員工的職系架構以提供晉升階梯,從而挽留人才;及

(五)有何新措施加強監管院舍,以提升院舍的服務質素,避免發生類似的虐待院友事件?

答覆:

主席:

  就張超雄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截至二○一六年二月一日,殘疾人士院舍共有312間。獲發牌照及豁免證明書的殘疾人士院舍數目和院舍豁免證明書的有效期見附件。

(二)社會福利署(社署)透過多項措施,協助及鼓勵殘疾人士院舍符合《殘疾人士院舍條例》(《條例》)的要求。社署透過獎券基金先後共撥款5,200萬元,協助津助院舍及自負盈虧院舍進行改善工程以達至符合屋宇及消防安全方面的發牌規定。獎券基金亦另撥款約3,900萬元,推出「私營殘疾人士院舍經濟資助計劃」,資助獲發豁免證明書的私營殘疾人士院舍進行改善工程以達至發牌要求。符合資格的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可獲的資助金額,最高可達該項改善工程的認可費用總額的60%。另一方面,社署透過「私營殘疾人士院舍買位計劃」,在增加康復服務名額的同時鼓勵私營殘疾人士院舍提升服務水平,以達至發牌要求。社署會繼續緊密與各院舍聯絡,檢視可行的改善工程方案及措施,以助院舍盡快達到發牌的規定和標準。

(三)社署的殘疾人士院舍牌照事務處(牌照處)共有四支跨專業督察隊伍,就屋宇安全、消防安全、保健照顧及院舍管理等方面突擊巡查殘疾人士院舍,以確保殘疾人士院舍在人手、面積設計、樓宇結構、安全措施及照顧質素等方面符合法定要求。在巡查時若發現院舍不符合有關牌照要求時,牌照處會按情況向院舍提供意見,發出勸諭、警告及要求在限期內作出相應改善。

  自《條例》於二○一三年六月十日全面實施至二○一六年一月底,牌照處共進行超過5 430次突擊巡查,共發出超過1 160封勸諭信及兩封警告信。接獲勸諭信及警告信的院舍營辦人及主管都積極就信中所列事項作出跟進及改善。牌照處在審批豁免證明書時會採取嚴格的標準,並會因應院舍的服務表現及所作出的改善措施進度考慮續期申請及豁免證明書的有效日期。

(四)根據社署的「服務表現監察制度」(監察制度),營辦津助服務的非政府機構須按監察制度下服務質素標準的規定,備有新職員入職導向訓練的政策及程序、職員訓練政策及職員訓練與發展計劃,並提供持續性的督導及定期的工作表現審核或評核,以鑑別職員工作表現上須改善的地方及持續訓練和發展的需要。非政府機構除了可在整筆撥款津助制度下,靈活運用獲分配的撥款於員工培訓外,亦可向社署的10億元社會福利發展基金申請資助為員工提供培訓。

  為提升院舍員工在照顧殘疾人士方面的技能及鼓勵現職殘疾人士院舍員工修讀保健員訓練課程,社署已邀請各培訓機構包括僱員再培訓局根據相關規定開辦一系列適用於殘疾人士院舍的保健員訓練課程。截至二○一六年一月底,已有超過2 500名完成保健員訓練課程的畢業學員根據《殘疾人士院舍規例》註冊為保健員。

  此外,社署聯同壎芵p及相關專業人士定期為殘疾人士院舍員工舉辦培訓課程,主題包括感染控制、精神科藥物管理及認識殘疾人士行為問題等。參加這些培訓課程的殘疾人士院舍員工每年約有800名。為鼓勵包括院舍工作人員在內的康復服務員工提升其工作技巧及知識,以為殘疾人士提供更優質的服務,社署於二○一一至二○一五年委託香港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開辦合共六班的「智障人士康復服務」證書及文憑兩項課程,約230名員工已參加有關進修課程。社署現正籌備於二○一六至一七年度繼續開辦同類課程。

(五)社署一直監察受津助機構的服務質素。非政府機構須妥善管理其轄下單位,使其提供的津助服務符合社署的《津貼及服務協議》的要求,包括基本服務規定、服務量/服務成效標準及服務質素標準。受津助機構須遵守有關的服務質素標準,包括必須致力提供一個安全和受保護的環境,並且確保服務使用者私隱與尊嚴得到尊重。

  社署署長根據《條例》所賦予的權力發出《殘疾人士院舍實務守則》(《守則》),就經營、管理以及其他方式監管院舍的事宜,訂明有關的原則、程序、指引及標準。牌照處除對殘疾人士院舍進行一般巡查外,亦會按個別院舍的服務表現及風險程度,調整巡查的頻次及增加對某些院舍的巡查。督察在巡查時會透過不同途徑,包括收集住客及其家屬的意見,監察院舍的服務質素。為加強監察及提升院舍的服務質素,社署亦與壎芵p及醫院管理局建立互相通報機制,以便盡早發現及跟進院舍出現的問題;籌辦或推動各類院舍員工的訓練;按需要向院舍發出指引,協助改善其管理運作和服務;以及處理有關投訴,按需要向院舍提供指導及意見。

  就近期發生有殘疾人士服務機構員工不當對待院友的事件,社署除了已發信給涉事機構要求機構作出改善外,亦已發信給所有津助機構,要求各機構加強對前線職員的培訓,提醒職員在照顧殘疾人士時,必須堅守職業道德,以保障服務使用者的福祉,並嚴格遵守《守則》及《津貼及服務協議》。牌照處會繼續定期進行突擊巡查,按法定要求監察所有院舍的運作情況。此外,社署會在二○一六至一七年度全面加強監察殘疾人士及長者院舍,措施包括加強巡查督導的力度、改善規管機制,及推動院舍員工培訓等。



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