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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虛報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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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納稅人於一月二十二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在四份報稅表內作出虛假陳述,蓄意意圖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被還押十四天後,今日(二月五日)被判執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278,800元,相等於逃繳稅款的200%。

  現年四十七歲的被告,是香港一間物業代理公司的區域營業董事,他被控四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c)款。被告否認全部四項控罪。

  案情透露,被告在他的二零零七/零八及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金額為每年60,000元,二零零八/零九及二零零九/一零年度的申索金額分別為70,000元及80,000元。被告在四個課稅年度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合共270,000元。此外,被告亦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在二零零七/零八及二零零八/零九年度每年申索100,000元,在二零零九/一零年度申索150,000元,在二零一零/一一年度申索230,000元,合共580,000元。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未能就其二零零七/零八及二零零八/零九年度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及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年度申索扣除的認可慈善捐款,提供任何證據。被告就其二零零九/一零及二零一零/一一年度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提供八張據稱由一間機構發出的私人語文課程收據,而該機構並非《稅務條例》所指明的教育提供者。被告在四個課稅年度虛報的扣除總額達850,000元,逃繳稅款合共139,400元。

  《稅務條例》規定,就訂明課程所支付的個人進修開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協會主辦的考試所支付的考試費,及捐贈給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作慈善用途的款項,或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稅務寬減。有關申請扣除的證明文件須保存七年(即由有關課稅年度完結起計六年)。稅務局會對稅項扣除的申索進行抽查,並會要求納稅人提交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16年2月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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