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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香港和內地移交逃犯安排的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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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統稱「兩地政府」)現時並無訂立移交逃犯協定。關於兩地政府移交逃犯的安排,特區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兩地政府執行的移交逃犯安排的詳情為何,包括設立該項安排的日期、兩地政府轄下的哪些部門負責執行安排,以及該項安排適用於哪些罪行;該項安排自設立以來曾否修訂;如曾修訂,詳情為何;

(二)特區政府現時執行向內地當局移交逃犯安排的法律依據為何;有否考慮以立法方式訂立有關安排;如有,工作的詳情及進展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根據法例,特區政府執法部門是否有權把合法在港逗留及沒有涉嫌在港犯罪,但正被內地當局列為逃犯的內地居民拘捕或把他遞解出境;如是,有關的法律理據為何;根據法例,特區政府執法部門是否有權把正被內地當局列為逃犯的香港居民拘捕並移交內地;如是,有關的法律理據為何;

(四)特區政府執法部門按照甚麼程序,執行把逃犯移交內地的安排,包括須否在移交前取得行政長官、保安局局長、其他執法部門首長或法院的授權;如須,獲取授權的程序詳情為何;特區政府執法部門按照甚麼程序,向內地當局作出把逃犯送返香港的要求,包括須否在提出要求前取得行政長官、保安局局長、其他執法部門首長或法院的授權;如須,獲取授權的程序詳情為何;

(五)自回歸至今,(i)每年內地當局向特區政府執法部門提出移交逃犯的要求數目及所涉人數,以及當中已執行移交逃犯安排的次數及已移交的人數、(ii)每年特區政府執法部門向內地當局提出移交逃犯的要求數目及所涉人數,以及當中已執行移交逃犯安排的次數及已移交的人數、(iii)每年由內地移交香港的逃犯當中屬中國公民、香港居民及其他國籍人士的人數,以及他們所涉罪行分別為何,以及(iv)每年由香港移交內地的逃犯當中屬中國公民、香港居民及其他國籍人士的人數,以及他們所涉罪行分別為何;及

(六)當即將被移交內地的逃犯聲稱,若被送返內地他將面對與政治罪行相關的檢控、死刑、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時,特區政府執法部門是否仍會進行移交,或將他遞解往邊境由內地執法人員把他拘捕;如會,特區政府有否就此諮詢法律意見以評估該等做法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及本地與人權相關的法例要求;如有,有關的法律意見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綜合回覆如下︰

  香港與內地現時沒有移交逃犯安排,有關安排尚在商討階段。現時為移交逃犯安排提供法律基礎的《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並不適用於內地。日後如香港與內地訂立移交逃犯安排,亦需要經過香港的本地立法程序,方具法律效力。

  由於現時香港與內地沒有訂立移交逃犯安排,而香港亦沒有相關法例授權,特區政府未曾、亦不會將逃犯移交到內地。事實上,現時香港要與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逃犯移交,香港必須先與當地訂立了雙邊移交逃犯協定,或以適用於香港的相關多邊協定為基礎,並根據《逃犯條例》制定附屬法例,協定方能生效,香港才能處理該地的移交逃犯要求。

  另一方面,雖然香港與內地沒有訂立移交逃犯安排,但過去亦有一些情況,香港警方與內地協商後,內地執法機關酌情將一些涉嫌於香港犯罪的香港居民送回香港接受調查或審訊。過去五年,每年平均約有兩人因此由內地送回香港,涉及的罪行包括謀殺、傷人及搶劫等。



2016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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