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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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新結構引入香港。

  由於《公司條例》對公司減少股本設有種種規限,因此,開放式投資基金在現行法例下,只可以單位信託的形式成立。

  擬議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結構容許基金以公司結構成立,但同時可以靈活發行和註銷股份,以便投資者買賣基金。這類基金架構在國際上已越趨普遍。

  為香港引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會提供多一種基金結構選擇,為基金經理締造更為靈活的營商環境,從而吸引更多基金來港註冊,有助拓展不同類型的基金及銷售網絡,把香港發展成為基金產品的來源地。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是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結構上屬股本可變動的有限法律責任公司。它們結構上包含一般有限公司的特點,即具備法人資格和法團成立文書、須由承擔受信責任的董事局管治,以及股東的法律責任只限於他們所持公司股份的未繳款額。

  作為投資工具,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有以下特點:

(一)不會受減少股本的規則所限,而可以靈活調整股本,讓股東可認購和贖回股份;

(二)不會受從股本中撥款作出分派的規限,在符合償付能力和披露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從股本中撥款作出分派;以及

(三)若因商業理由而要終止運作,可利用簡化的終止運作安排。

  鑑於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性質為投資基金,我們建議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擔任主要監管機構,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為該等公司註冊並加以適當規管。就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成立、管理、運作及業務等事宜,《證券及期貨條例》將會賦權證監會訂立相關附屬法例和發出有關守則或指引。至於成立為法團的事宜及相關法定企業文件的存檔工作等,將會由公司註冊處負責。

  在便利市場發展之餘,擬議的制度亦包含足夠的投資者保障措施,包括:

(一)該等公司的董事、投資經理及保管人須符合基本資格規定;

(二)董事局須承擔公司一切事務的法律責任,為股東發揮多一重監察作用;

(三)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予由董事局委任的投資經理,而該投資經理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

(四)公司資產必須託付予獨立保管人妥為保管;以及

(五)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並向公眾發售的基金除了必須註冊外,還須向證監會申請認可,並遵從《證監會手冊》的相關規定,包括有關的披露規定。

  代主席,擬議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是一項回應市場需要更具彈性的投資基金工具的建議。我們已就建議諮詢公眾和業界,回應者普遍支持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引入香港。我期望議員能夠支持《條例草案》,以便早日落實建議,使香港的基金註冊平台更趨多元化,帶動相關行業的發展。這既可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亦可進一步促進香港金融服務業的整體發展。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