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外籍家庭傭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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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目前,本港約有341 000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佔勞動人口近9%,並對社會作出寶貴的貢獻。關於對本港外傭提供的支援,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現時有否為遇上緊急情況的外傭提供庇護服務;若有,該等庇護中心的數目、每所庇護中心可容納的人數,以及該等庇護中心在過去三年收容的外傭人數為何;

(二)當局有否向慈善機構或非政府機構提供資助或支援,用以為外傭提供庇護服務;若有,該等機構的數目,以及該等機構在過去三年所獲得的資助或支援(不論金錢或實物)的詳情為何;

(三)鑑於去年三月十一日,一名印尼外傭在中介公司的暫住宿舍留宿期間被一塊從高處墜下的石屎板擊斃,當局有否計劃規管中介公司為外傭提供的暫住宿舍,並加強巡視該等宿舍;若有,計劃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當局營辦了數所供外傭聚會和舉行活動的中心,在過去三年有關使用該等中心的申請數目及申請結果為何;鑑於有不少外傭在其休息日到行人專用區、花園和公園聚集,當局有否計劃開辦更多中心,讓外傭在休息日有更多去處?

答覆:

主席︰

  就劉慧卿議員的提問,我綜合答覆如下:

(一)及(二)

  社會福利署(社署)為遇到家庭暴力或性暴力的人士(包括在港外籍家庭傭工(外傭))提供適當的支援。由社署津助的婦女庇護中心和芷若園會為家庭暴力、性暴力受害人及/或處於危機中的家庭或個人提供24小時支援及短暫住宿服務;而向晴軒則為身處危機或備受困擾的人士提供危機介入、輔導和短期住宿等服務。

  現時,全港有五間婦女庇護中心,共提供260個宿位,而芷若園及向晴軒分別提供80個及40個宿位。在過去三年,入住以上中心的在港外傭人次列於附件。

  非政府機構及慈善組織亦可就其所營辦的自負盈虧福利服務,向社署申請租金/差餉/地租津貼。社署會每年邀請申請,並根據既定的準則審批每宗申請。根據社署記錄,並無機構或組織申請租金/差餉/地租津貼以營辦在港外傭庇護中心。

(三)任何人如欲經營職業介紹所業務前,均須按《僱傭條例》(第57章)第XII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第57A章)規定,先領有由勞工處處長發出的牌照或豁免證明書。上述法例沒有規定職業介紹所須為求職者(包括外傭)提供宿舍。

  一如其他商業機構,職業介紹所如要向任何人士提供臨時居所,若其經營模式符合《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或《床位寓所條例》(第447章)中有關「旅館」或「床位寓所」的定義,必須領有相關牌照。

  如果接獲無牌經營旅館或床位寓所的投訴或舉報,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牌照處)會按既定程序,進行調查及跟進。若有足夠證據,牌照處會提出檢控。無牌經營旅館或床位寓所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分別被判處罰款20萬及10萬,以及監禁兩年,並會留有案底。

(四)根據民政事務局的資料,一如其他市民大眾及/或團體,在符合相關場地租用規定的情況下,個別外傭及/或外傭團體可向相關部門申請租用不同的公共場地及設施(例如康體文化場地及社區會堂設施)使用或舉辦不同類型的活動。政府現時沒有計劃特別為外傭設立聚會場所。政府並沒有備存非政府機構為外傭提供聚會場地及相關使用情況的數據。



2016年1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