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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長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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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柱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正就未來的退休保障制度進行公眾諮詢。諮詢文件提及由世界銀行提出的退休保障框架,而該框架下的第四支柱包含「個人資產」(例如自住物業)及「家庭支援」(例如子孫供養)等項目。關於該兩個項目的統計數字,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每年65歲或以上的單身長者按其擁有資產(不包括自住物業)的價值劃分的數目為何(以表一列出);

(二)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每年65歲或以上的長者夫婦按其擁有資產(不包括自住物業)的價值劃分的數目為何(以表二列出);

(三)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所有成員均為65歲或以上人士並擁有自住物業的長者戶,每年按住戶人數及其物業估值劃分的數目(以表三列出);及

(四)過去三個課稅年度,每年有多少名須繳交薪俸稅的人士申索供養65歲或以上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以及獲批的免稅額總和(並按有關的受供養人數以表四及表五列出分項數字)?

答覆:

主席:

  就張國柱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 社會福利署(社署)只備存公共福利金計劃下長者生活津貼申領人的資產價值資料(不包括自住物業)。

  長者生活津貼在二○一三年四月一日推出,補助65歲或以上有經濟需要長者的生活開支。津貼下的經濟審查是以個人或夫婦為單位進行。長者生活津貼受助人的資產狀況(不包括自住物業)載列於表六和表七。值得注意的是,在長者生活津貼推出以前,年齡介乎65至69歲的長者可以申請須經濟審查的普通高齡津貼。然而,由於社署沒有備存當時普通高齡津貼受助人所擁有資產的統計資料,我們未能提供關於二○一二至一三財政年度的統計資料。

(三) 根據政府統計處進行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所得數據,二○一二至二○一四年按住戶人數及居所租住權劃分的長者住戶(所有成員皆為65歲或以上人士的住戶)數目,載列於表八。政府統計處沒有搜集關於住戶物業估值的資料。

(四) 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如欲申領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其受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須年滿55歲;或未滿55歲,但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稅務局沒有就受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為65歲或以上者備存提問要求的有關統計數字。



2016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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