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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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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L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現時,當已有人向法庭提出針對僱主的清盤或破產呈請時,僱員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下稱破欠基金)申請特惠款項,以墊支被拖欠的欠薪、未放年假薪酬、未放法定假日薪酬、代通知金、遣散費等款項。破欠基金由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管理,而勞工處則負責處理及審核有關的申請。去年八月,一家傢俬和電器連鎖店突然結業,引致約四百名僱員被拖欠薪酬、代通知金及遣散費。雖然該等僱員最終獲破欠基金發放特惠款項,但部分僱員指出,他們在申請特惠款項時遇到重重障礙、特惠款項的申請程序和計算方法存在問題,以及破欠基金的保障範圍不足。這些問題令破欠基金對僱員的保障大打折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當僱員就被拖欠的款額與清盤公司有爭議時,須由勞資審裁處(下稱勞審處)作出裁決,但破欠基金不一定按有關裁決計算有關僱員應獲發的特惠款項金額,當局會否檢討須由勞審處裁定僱員被拖欠金額的程序是否必要;

(二)鑑於破欠基金下多個特惠款項項目的上限多年未有調整(例如代通知金的上限自一九九五年上調至22,500元至今超過20年,但沒有再調整),是否知悉為何委員會多年來不就該等款額上限的水平進行檢討,以及會否盡快進行檢討並提出有關的調整建議;如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在本會審議《2011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期間,當局表示委員會已承諾就破欠基金的保障範圍進行檢討,該項檢討的詳情和進度為何,當局將於何時向勞工顧問委員會和本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提交有關的檢討報告?

答覆:

主席: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成立的目的,是在僱主結業但無力償還欠款予其僱員時,以墊支特惠款項的形式向有關僱員提供適時的經濟援助。墊支的特惠款項包括欠薪、代通知金、遣散費、未放年假薪酬,以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

  就郭偉�L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條例》)的規定,有人向僱主提出破產或清盤呈請是破欠基金發放特惠款項的先決條件。如僱傭雙方對僱主拖欠的款項沒有爭議,並且僱主承認無力償債,只要有人(不論是僱員或其他債權人)自行向法院提出對僱主的破產或清盤呈請,勞工處便可在收取所有相關資料後,處理僱員向破欠基金的申請。在上述情況下,僱員無需向勞資審裁處(勞審處)尋求裁決。

  僱員如有需要申請法律援助,以向法院提出對有關僱主的破產或清盤呈請,勞工處便會轉介僱員至法律援助署(法援署)。但如果在入稟有關呈請的聆訊中,僱員無法確立其聲稱被拖欠的債項,便會延誤其追討有關欠款的過程,亦會浪費有關方面在入稟程序中所支付的費用。因此,根據法援署,一般而言,除非僱傭雙方對僱主拖欠的款項沒有爭議,並且僱主承認無力償債,否則僱員需要確立與僱主的僱傭關係、被拖欠的項目和數額,以及僱主無力支付有關欠款。基於這原因,勞工處會先轉介僱員至勞審處尋求裁決,以確立其應得的申索項目及金額,以便法援署處理有關僱員的法律援助申請。若僱主沒有遵從勞審處的判令支付有關款項,僱員便可憑有關判令向法院提出對僱主的破產或清盤呈請,並向破欠基金申請特惠款項。

  在處理破欠基金特惠款項的申請時,勞工處會根據申請人或其他相關人士提供的資料及文件,小心審核每宗申請。若僱員已就其申索獲得勞審處的判令,勞工處在審核有關的特惠款項申請時,亦會參考有關判令。由於勞工處是根據所獲得的所有相關資料進行審核,而且《條例》就破欠基金的每個特惠款項項目均設有法定上限,故勞工處所核准的總特惠款額有可能低於勞審處裁斷的款額。

(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委員會)不時按社會經濟的變化和需要,以及破欠基金的財政狀況,檢討破欠基金的保障範圍,並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逐步改善對僱員的保障。經多次改善,現時大部分的破欠基金申請人可獲發全部或大部分其向破欠基金申請的款項。雖然如此,委員會目前就破欠基金保障範圍進行的全面檢討,亦會考慮代通知金這項目。

(三)立法會於二○一二年四月通過《2012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將破欠基金的保障範圍擴大至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令受僱主無力償債影響的僱員獲得更佳的保障,有關修訂已於二○一二年六月生效。在通過修訂建議時,委員會同意在《修訂條例》實施一年後,根據實際的運作經驗及數據,檢討有關未放年假薪酬和未放法定假日薪酬的保障範圍,包括其10,500元的最高付款限額。

  委員會在二○一三年下半年已就有關事項展開檢討;並因應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將檢討範圍擴大至破欠基金的所有項目。在檢討過程中,委員會需小心研究所有相關資料,包括終審法院將於本年四月就一宗有關遣散費特惠款項計算方法的司法覆核案件的聆訊結果,及有關判決對破欠基金的財政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全盤周詳的考慮。待有檢討結果後,政府會盡快徵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及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完

2016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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