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四題:濫用司法覆核及法律援助制度
********************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亮星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終審法院一名前常任法官於上月初發表演說時,嚴厲批評近年有人濫用司法覆核制度,並強調司法覆核不應是挑戰政府政策的手段。他又指出,近年某些司法覆核案件明顯屬毫無理據及濫用程序,有部分案件更對社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例如司法覆核引致港珠澳大橋工程項目的開支大幅增加及延遲動工。此外,有評論指出,有人為了癱瘓政府施政提出司法覆核,並輕易獲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批出法律援助(法援),結果是耗費大量公帑和經濟發展受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法庭分別接獲及批准多少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以及申請人就不批准的裁決提出上訴的個案數目;

(二)過去五年,每年司法覆核案件招致的公帑開支,以及有否評估該等案件對社會造成的經濟損失;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過去五年,法援署批准了多少宗涉及司法覆核案件的法援申請,以及法援署就該等個案支付的訟費及其他費用的總額為何;及

(四)有否計劃檢討法援制度,制訂措施防止它被濫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本問題牽涉不同的政策局/部門及機構,政府的綜合回應如下:

(一)司法機構表示,就司法覆核申請而言,申請人須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入稟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以取得許可(即批准),繼續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如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拒,申請人可按照第53號命令第3(4)條規則的規定,於法官作出命令後14天內,針對該命令而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在特殊情況下,如申請人獲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7C(1)條給予其意如此的證明書,則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由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入稟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統計數字載於附件一;在同一期間有關就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而入稟的上訴案件的統計數字則載於附件二。

(二)律政司負責向政府各政策局和部門提供法律意見,並代表政府就司法程序出庭訟辯,在有需要時亦會轉聘私人執業律師或大律師協助處理案件。就處理涉及司法覆核的案件而言,律政司在過去五年的相關外判支出及訟費支出如下:

年份     外判支出      訟費凈支出(收入)
--------------------------
二○一一   $40,888,844     $275,951.3
二○一二   $36,986,566    ($4,428,247.3)
二○一三   $28,624,329    ($12,224,897.6)
二○一四   $37,084,182    ($8,332,797.9)
二○一五   $28,947,195     $6,145,639.0

  至於有關期間處理涉及司法覆核的案件的其他開支(包括參與處理有關案件的政府律師及其他支援人員的薪酬開支、行政開支、其他雜項開支等),屬律政司日常部門開支的一部分,我們並未有另外備存有關開支的分項數字。

  至於受司法覆核案件影響而涉及的其他公帑開支(包括工務工程費用的增加),政府並沒有相關開支總數。不過,有個別政策局或部門曾就一些司法覆核案件所涉及的公帑開支作出計算,如運輸及房屋局曾向立法會表示,政府在港珠澳大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司法覆核案件所涉的開支(包括政府一方所涉的訴訟費用及個案涉及的法律援助金額)約為1,049萬元。另外,因受司法覆核案件影響,港珠澳大橋相關本地工程的動工日期比原定計劃延遲約一年,令工程費用增加約65億元。

  一些政府的政策或工程受到司法覆核的影響而需要延後開展。雖然有關政策或工程的延後對香港整體經濟的全面影響難以量化,但難免會損耗它們原定所帶來的效益,窒礙相關行業的發展及機遇,對於整個社會造成損失。

(三)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由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每年接獲涉及司法覆核的法律援助(法援)申請數目及批出的法援證書數目載列如下:

          司法覆核案件
年份      接獲法援申請數目  批出法援證書數目
---------------------------
二○一一    229         58
二○一二    506         92
二○一三    432         119
二○一四    266         74
二○一五    500         107

  司法覆核案件涉及的法援支出包涵在法援署的雜項案件費用內。法援署並無獨立備存關於司法覆核法援案件的法援費用總額。

(四)法律援助政策的目標是確保所有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任何人士如欲獲得法援,必須同時通過《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規定的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為確保只有具合理理據的申請才獲批法援,所有法援申請均由法援署的法律援助律師審批。法援署在進行案情審查時會就案情背景、證據及適用的法律原則進行調查和研究,以決定是否應批准法援申請。法援署在進行案情審查時,必須信納有合理的理據或法律問題宜於給予法律援助,以期法庭作出裁決。就個別申請而言,如文件已顯示個案具備有力理據進行訴訟,或法庭過往已就同類個案所提出的事項作出判決或建議,通過經濟審查的申請人可獲批法援。如申請涉及複雜法律爭議問題,法援署可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d)條,就審批有關申請的理據向執業大律師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法援署設有監察機制,確保法律援助申請審批合理及防止法援被濫用。如法援申請被拒,申請人可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26條就法援署署長的決定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司法常務官有最終的決定權。此外,《法律援助規例》亦訂明,凡有人重複申請法援被拒,而法援署署長認為其行為構成濫用《法律援助條例》提供的協助,署長可命令在三年內不予考慮該人提出的任何申請。任何人如認為有申請人或受助人就其案情或經濟狀況提供虛假資料,可向法援署提供詳情。若調查證明屬實,法援署會終止有關法援,並把個案轉交警方跟進。政府一直關注香港社會對如何完善法援制度所提出的意見,並會適時檢討法援制度是否需要進一步完善。



2016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1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