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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中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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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日)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中轉房屋主要是為受天災或政府清拆行動影響,並在臨時收容中心住滿三個月、通過「無家可歸評審」以及符合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申請資格的人士,在輪候公屋期間提供的中轉居所。關於中轉房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有否檢討與中轉房屋有關的政策和規定(包括是否興建新的中轉房屋、興建地點、中轉房屋入住資格、住客遷出中轉房屋後的居住安排);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如何確保該等政策和規定與時並進;

(二) 過去五年,(i)中轉房屋的住客數目,並按他們無家可歸因而需入住中轉房屋的原因列出分項數字、(ii)遷出中轉房屋的住客數目,以及當中入住公屋單位的住客數目,以及(iii)當局有否妥善跟進遷出個案,以確保有關住客遷出後有適切居所;

(三) 是否知悉過去五年,(i)受市區重建局與各發展商合作進行的重建計劃影響的住宅單位數目、(ii)當局取締的工業大廈內的住用分間樓宇單位(俗稱「茤苤v)數目,以及(iii)受重建計劃或取締茤虷瘞宎v響的居民數目,以及當中入住中轉房屋的居民數目為何;當局有否妥善跟進該等個案,以確保受影響居民找到適切居所;及

(四) 鑑於去年十月有報道指出,房屋署正研究在石籬中轉房屋用地及鄰近一幅土地上興建公屋樓宇,因此約有800戶住客將受影響,當局有否制訂清拆石籬中轉房屋的時間表;如有,詳情為何;當局有否就搬遷安排充分諮詢受影響住客,以及當局會如何安置他們;當局會否在當區興建中轉房屋,以原區安置受影響住客?

答覆:

主席:

  在綜合發展局提供的資料後,我現就郭家麒議員的問題各部分答覆如下。

第(一)及第(四)部分:

  根據政府現行政策,任何人士如因政府的行動(例如清拆違例構築物及法庭執達主任執行收回私人樓宇單位的法庭命令等)、天災或緊急事故而無家可歸,他們可在有關政府部門,例如屋宇署、地政總署、社會福利署、執達主任辦事處等的轉介下,向房屋署申請入住臨時收容中心,以等候審核資格作進一步安置或自行另覓居所。一般而言,如有關住戶在臨時收容中心住滿三個月及通過「無家可歸評審」,證明別無居所,並且符合既定的公屋申請資格準則,包括入息審查、資產審查及「不得擁有住宅物業規定」,房屋署會安排他們入住中轉房屋,並透過公屋申請輪候入住公屋。此外,若有人士因房屋署執行公屋租約或屋h管理行動(例如欠租、濫用公屋、屋h管理扣分制及離婚等)而變成無家可歸,而有關人士符合資格入住中轉房屋,他們亦可獲暫時安置於中轉房屋,並透過重新申請輪候入住公屋。

  目前,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中轉房屋分別位於寶田、石籬和朗邊。房委會不時檢視中轉房屋單位的居住情況、樓宇狀況和維修成本等因素,作出相應安排,以達至善用公共資源。舉例來說,房委會過去曾因應位於寶田的中轉房屋的需求下跌,而將其部分單位更改為公屋單位。另外,房委會已在二○一三年決定清拆朗邊中轉房屋作興建公營房屋用途,現時正按計劃進行有關安排,住戶亦已逐步遷離。若房委會就其他中轉房屋有任何改建計劃,將一如既往給予受影響住戶合理的通知期,並妥善安排遷置工作。中轉房屋屬過渡性質,入住中轉房屋的住戶,在需要遷置時如已達到編配公屋階段,房委會會根據其公屋選區,編配合適單位;未達到編配公屋階段的中轉房屋住戶則會遷往其他中轉房屋。

  公屋始終是回應未能負擔私人租住樓宇的低收入家庭住屋需要的最終方案。政府在二○一五年十二月公布的《長遠房屋策略2015年周年進度報告》中,已採納在二○一六/一七至二○二五/二六年的十年以20萬個公屋單位為供應目標。我們亦預期現時的中轉房屋單位應足以應付需求。房委會會集中資源,專注提供公屋,目前沒有計劃興建新的中轉房屋。

第(二)部分:

  一如上述,入住中轉房屋的原因眾多,除政府的清拆行動外,若公屋租戶欠租、濫用公屋、違反屋h管理扣分制及離婚而導致無家可歸等亦可能入住中轉房屋。房屋署沒有備存按入住原因分類的中轉房屋住戶統計數字。但過去五年中轉房屋的住戶總數載於下表﹕

年份         住戶數目(戶)

二○一一年十二月底    2 950
二○一二年十二月底    3 031
二○一三年十二月底    3 133
二○一四年十二月底    3 227
二○一五年十二月底    3 127

  過去五年,共有3 750個住戶遷出中轉房屋,當中3 123個住戶獲分配入住公屋。至於未獲分配公屋的住戶,當中包括住戶離世、需要遷往安老院舍、已自行另覓居所、未能通過入息及資產審查等。有關住戶日後如符合申請資格,可按其需要登記申請公屋。

第(三)部分:

  一如政府,市區重建局(市建局)的一貫政策是確保不會有人因其重建計劃而無家可歸。過去五年,受市建局與各發展商合作進行的重建計劃影響的住宅單位數目約1 330個;受影響的戶數約1 940戶。市建局會按個別情況為受其重建計劃影響的住戶提供補償金或安置安排,例如透過「樓換樓」計劃,供有關住戶選擇購買在原址重建的單位。另外,按市建局與房委會的諒解備忘錄(註),符合資格者可獲分配公屋單位。根據市建局的紀錄,過去五年有七個住戶未符合即時安置於公屋的資格(例如未具有一半家庭成員在香港住滿七年),而入住中轉房屋。

  就屋宇署而言,若其執法行動涉及需搬遷住戶的情況,該署會與社會福利署、民政事務總署及房屋署緊密聯繫,為受影響的居民提供適切的支援。屋宇署設有社工服務隊,向受影響的住戶提供所需的社福及情緒支援。自二○一二年起至今,屋宇署針對工業大廈分間樓宇單位非法用作住用用途加強執法,對44個住用分間樓宇單位採取了執法行動。屋宇署亦透過關愛基金督導委員會通過的援助計劃,向上述因其執法行動而須遷出工業大廈住用分間樓宇單位的居民提供一次性的搬遷津貼。一如上述,任何人士如因政府的行動而無家可歸,可向房屋署申請入住臨時收容中心。房屋署沒有備存按入住原因分類的中轉房屋住戶分類統計數字,但根據翻查行政檔案紀錄,自二○一二年起至今,因屋宇署對工業大廈分間樓宇單位非法用作住用用途的執法行動而入住臨時收容中心的人數為12人,當中10人其後入住中轉房屋。

註:

  按照房委會與市建局於二○○二年六月訂立及在二○一二年六月修訂的諒解備忘錄,房委會每年會預留特定數目單位予市建局的清拆戶作安置之用,而市建局須支付相等於預留單位每月租金的預留費用給房委會。獲安置於公屋的住戶必須在市建局為重建項目進行的凍結人口調查之前已一直真正在重建項目範圍內居住,並且沒有其他居所,同時亦必須符合入住公屋的資格準則。



2016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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