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規管放風箏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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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較早前有一名市民在大埔船灣淡水湖主壩踏單車期間,遭一只特技風箏的風箏線割傷,造成該名市民頸上一條半厘米粗、十多厘米長的血痕。報道又指出,該處在假日有很多郊遊人士及踏單車人士前往,而且道路狹窄,但仍然有市民在該處放風箏,以致險象環生。據悉,由於特技風箏的飛行速度及風箏線的拉力均比普通風箏的高,所以它的風箏線的危險性遠比普通風箏線為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有否由政府部門劃定供市民放風箏的場地;如有,按18個區議會分區列出該等場地的詳情,包括有關場地是否准許放特技風箏;如否,原因為何;

(二)現行法例有否就市民在不適當的地點放風箏訂定罰則;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目前有否機制供市民就有人在不適當地點放風箏作出舉報;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當局有否特別就放特技風箏活動進行規管;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當局會否因應上述風箏線傷人意外加強巡查各個放風箏熱點,並採取適當行動防止類似的意外發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現時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公眾遊樂場地均列於《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附表四,而使用有關公眾遊樂場地均受《遊樂場地規例》(第132BC章)規管。由於放風箏活動需要的活動空間比較大,基於公眾安全,康文署轄下的場地只有兩個地點(即大埔海濱公園及石澳泳灘(於非泳季時間))的指定範圍內,容許市民進行放風箏活動。根據《遊樂場地規例》第17條,康文署署長可藉任何在這些遊樂場地顯眼地展示的告示,限制或禁止放風箏、模型飛機、汽球或其他器件。康文署亦已因應實際情況(例如曾有市民進行放風箏活動),在部分場地張貼告示,提示市民不許在場地內放風箏。

  另外,《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48C章)規管航空器的飛行安全等事宜。根據該命令,航空器的定義包括風箏,命令內有相關條款對風箏作出規管,訂明任何人士不得因魯莽或疏忽操作風箏而危害他人或財產安全,並且限制風箏的飛行高度,以及與機場、船隻、車輛及建築物的距離。該命令於一九九五年訂立,源自英國的法例;主要目的是要保障機場及飛行安全。長遠而言,政府會適時研究及檢討相關的法例,以達致在確保民航安全之餘,不會窒礙放風箏活動。民航處亦有在其網頁提醒放風箏的市民必須注意安全,遵守法例,政府亦會考慮加強有關宣傳。

  就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現綜合運輸及房屋局以及民政事務局的答覆如下:

(一)康文署轄下於大埔區的大埔海濱公園及南區的石澳泳灘(於非泳季時間)設有指定地點供市民進行放風箏活動。康文署沒有為特技風箏下定義。

(二)如前文所述,使用康文署轄下公眾遊樂場地均受《遊樂場地規例》(第132BC章)規管。根據《遊樂場地規例》第17條,康文署署長可藉任何在遊樂場地顯眼地展示的告示,限制或禁止放風箏、模型飛機、汽球或其他器件。任何人士違反該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

  另根據《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70(1)條,除非有特別許可,市民不可在香港境內機場範圍五公里內放風箏,以確保飛行安全。市民亦不可以把風箏飄放至離地面高度超過60米,或在船隻、車輛或建築物60米範圍內放風箏。根據該命令第48條,無論風箏的類型、重量和體積為何,操作人士均不得因魯莽或疏忽操作風箏而危害他人或財產安全。任何人如觸犯上述法例,可被判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5,000元。除了上述的規定外,操作重量多於兩公斤的大型風箏亦須遵守《1995年飛航(香港)令》內其他規定比較嚴格的相關條文,包括此等風箏操作時不可危害其他航空器的安全,及在晚間被飄放至離地面高度超過60米須亮燈的規定等。

(三)至(五)由於放風箏活動需要的活動空間比較大,基於公眾安全,康文署轄下的場地只有上述兩個地點(即大埔海濱公園及石澳泳灘(於非泳季時間))的指定範圍內,容許市民進行放風箏活動。市民如發現有人在康文署轄下其他場地放風箏,可知會有關場地職員跟進。康文署亦已在部分場地張貼告示,提示市民不許在場地內放風箏。

  康文署的場地員工會不時巡視轄下場地,如發現有市民在不可放風箏的康樂場地或在非指定地點放風箏,場地員工會即時勸諭有關人士停止該活動。如有關人士不聽從勸諭,場地職員可根據相關規例檢控有關違規人士。如在指定場地進行放風箏活動的人數眾多,康文署會加派人員維持秩序及限制使用人數。

  如市民發現有人違反《1995年飛航(香港)令》有關的條文,可聯絡民航處公共關係組作出舉報。民航處已把有關民航事宜的一般查詢、投訴或舉報的熱線電話(2910 6355/2910 6304),上載於民航處網頁。若在緊急情況下,市民亦可聯絡警方以便採取即時行動。

  民航處在收到舉報後,將聯絡相關政府部門採取適當行動。另外,民航處已於其網頁(www.cad.gov.hk/chinese/kite.html)上提醒放風箏人士務必注意安全,以免發生意外,及導致他人受傷或造成財物損失。



2016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