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向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編配公共租住房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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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六日)立法會會議上王國興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答覆:

問題: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二○○五年九月引入適用於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配額及計分制(計分制),以理順向該等申請者編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單位的優先次序。房委會於去年二月一日起實施經修訂計分制,使較年長(特別是年屆45歲)的申請者享有相對較優先的次序獲編配公屋單位。然而,有市民指出,過去9個財政年度沒有任何30歲以下的一人申請者獲編配公屋單位,而每年獲編配公屋單位的一人申請者當中,30至39歲的申請者亦不足4%,反映原計分制已能達到讓較年長的申請者獲優先編配公屋單位的政策目的。關於向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編配公屋單位,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經修訂計分制實施至今,獲編配公屋單位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數目,以及他們的年齡分布和平均輪候時間;

(二)自經修訂計分制實施至今,新增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數目;他們(i)的年齡及教育水平分布,以及(ii)遞交申請時所獲的最高及最低分數分別為何

(三)現時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數目及他們平均已輪候時間,並按他們所屬年齡組別在附件一列出分項數字;如沒有該等數據,原因為何,以及會否進行有關的分析,供研究改善計分制之用;

(四)過去五年,每輪特快公屋編配計劃接獲的申請數目,以及當中(i)家庭及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數目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ii)申請者獲編配公屋單位的個案數目,以及(iii)獲編配公屋單位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年齡分布為何;

(五)鑑於社會福利署如評估後認為申請者有迫切住屋需要及其個案具足夠社會或醫療因素,會向房屋署推薦給予他們體恤安置,過去五年,每年(i)體恤安置的申請宗數及當中由非長者一人申請者提出的申請數目,以及(ii)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獲推薦體恤安置的個案宗數及其佔推薦個案總數的百分比為何;政府會否優化體恤安置的政策,例如設立機制,讓有迫切房屋需要但被拒體恤安置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提出申訴;及

(六)有否研究經修訂計分制會否令45歲以下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獲編配公屋單位的機會變得渺茫;如有研究而結果為會,當局會否在公屋申請表上明確說明有關情況,例如輪候時間可能長達一、二十年;當局會否興建臨時房屋,供居住環境惡劣及其房屋需要並非最迫切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暫住?

答覆:

主席:

  按政府和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政策,於編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時,一般申請者(即家庭和長者一人申請者)會較非長者一人申請者優先得到照顧。為此,房委會於二○○五年九月實施適用於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配額及計分制。有別於一般申請者,在配額及計分制下,每年編配的單位受限於一個配額,並按計分制決定各申請者的優次;而且平均輪候約三年獲首次編配單位的目標不適用於配額及計分制申請者。

  在長遠房屋策略的制定過程中、二○一三年的長遠房屋策略公眾諮詢期內、二○一三年十月審計署署長第六十一號報告書、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於二○一四年二月的第六十一號報告書,以及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轄下長遠房屋策略小組委員會上,均曾討論配額及計分制。相關意見包括:全面檢討配額及計分制、減低配額及計分制下促使申請者盡早申請公屋的固有誘因、定期剔除不再符合資格的申請者、給予年逾45歲的申請者額外分數等。經考慮所有意見後,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已於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通過修訂配額及計分制如下 -

(1)自二○一五/一六年度開始,此類別每年的公屋配額佔擬編配予一般申請者和配額及計分制申請者單位總數的百分比,從8%增加至10%,單位上限由2 000個增至2 200個;

(2)為減低配額及計分制無意中產生促使盡早申請的誘因,申請時年齡每增添一歲可得的分數,從3分增加至9分;

(3)年屆45歲的申請者可一次性獲加額外60分,使他們的優先次序高於其他較年輕的配額及計分制申請者;

(4)為使房委會能更實際掌握配額及計分制申請者的情況及更準確地評估需求,房委會會對配額及計分制下已經輪候五年而在未來兩年尚未到達接受詳細資格審查階段的申請者進行查核;及

(5)於二○一五年二月一日起實施經修訂的計分制度,以及開始進行定期查核配額及計分制申請者的資格。

  就王國興議員問題的六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房屋署按季編製申請者獲編配公屋的數字。根據最新截至二○一五年九月底的數據,在二○一五年四月至九月這兩季期間,共有1 025名配額及計分制申請者獲編配公屋。這些申請者的年齡分布見附件二。

  由於平均輪候約三年獲首次編配單位的目標不適用於配額及計分制申請者,因此房屋署沒有編製這些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

(二)房屋署按季編製新登記公屋申請者的數字。根據最新截至二○一五年九月底的數據,在二○一五年四月至九月這兩季期間,合共有約9 000名新登記的配額及計分制申請者。這些申請者的年齡分布見附件三。

  由於申請公屋時不需填報教育程度,房屋署沒有備存申請者教育程度的資料。不過,作為參考,房屋署每年對公屋申請者進行統計調查。根據二○一五年的調查結果,在二○一五年第一季時,配額及計分制申請者的教育程度分布見附件四。

  我們沒有特別統計在不同時段新登記的配額及計分制申請者在申請時的最高和最低分數。但要指出,個別申請者不能單純以其申請時獲得的分數去評估其輪候時間,原因是在其申請之後可能有新申請者加入,亦有申請者離開申請者行列,而這些變動都可能改變其他申請者的優先次序。除此之外,公屋編配的進度亦會受預留可供編配的單位數目、各區新建成和翻新公屋單位的供應量,以及申請者是否接受編配等因素影響。因此,個別申請者不能以配額及計分制下某個特定時點的最高和最低分數,去估計其自身輪候時間。

(三)房屋署按季編製正在輪候公屋的申請者數字。截至二○一五年九月底,共有142 800名配額及計分制申請者。這些申請者的年齡分布見附件五。

  由於平均輪候約三年獲首次編配單位的目標不適用於配額及計分制申請者,因此房屋署沒有編製這些申請者平均輪候時間的資料。

(四)在過去五年,「特快公屋編配計劃」申請及編配數目見附件六。

  由於申請者會否透過「特快公屋編配計劃」獲安置與其年齡沒有直接關係,因此房屋署沒有編製經「特快公屋編配計劃」獲編配的配額及計分制申請者的年齡分布資料。

(五)「體恤安置」是一項房屋援助計劃,目的是為有真正迫切及長遠房屋需要而沒有能力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個人或家庭提供房屋援助。「體恤安置」並不是一般的公屋申請,並非根據登記日期或計分制度決定是否符合資格,而需由專業社工就有關人士的多方面情況作整體評估。在過去五年,房屋署接獲社會福利署(社署)推薦「體恤安置」個案及編配數目見附件七。

  由於部分在接近年度末期接獲的推薦個案會在下一年度編配,因此在同一年度接獲推薦個案及獲得編配個案數目會有所出入。

  社署已制訂處理「體恤安置」個案程序指引,列明處理申請的評審準則和處理程序,協助社工以客觀而專業的方式評估每宗個案的房屋需要。每宗「體恤安置」個案會由地區福利專員審閱及批核,以確保審批標準的一致性。若當事人不滿「體恤安置」評估結果,可向進行評估的社工所屬的服務單位的主管、督導主任或當區的地區福利專員提出申訴。

(六)現時的公屋申請須知內,已詳細解釋配額及計分制的計分方法。

  在二○一三年制訂長遠房屋策略的公眾諮詢過程中,公眾普遍同意年紀較大的申請者向上流動的能力或相對有限,認為適宜給予他們較高的優先次序。修訂配額及計分制,為年屆45歲的申請者一次性加額外60分,目的正是提高他們的優先次序。因此,經修訂後,一般而言,45歲以下的申請者獲編配的優先次序,無可避免會相對較後。然而,個別申請者的實際優先次序,須視乎其在經修訂制度下的分數而定,並最終取決於公屋供應量和其他申請者的情況。

  一如其他公屋申請者,有迫切住屋需要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可經由社署推薦申請「體恤安置」。至於興建過渡性房屋讓居住環境欠佳住戶入住的建議,政府早前已作研究但認為並不切實可行。首先,現時土地供應不足,應盡量預留適宜建屋的用地興建公屋單位,此舉最能惠及居住環境欠佳的公屋申請者。再者,即使以短期租約方式批出沒有其他即時用途的土地來興建過渡性房屋,政府仍須時間完成額外的基建工程(例如敷設污水渠)後方可建屋,而且面積和數量一定極其有限,未必能夠如倡議者所預期般,能在短期內安置大量居住環境欠佳的住戶。而事實卻是,對短期租約土地的各項社會經濟用途,需求殷切。



2016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