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為資助學校提供的公眾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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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建源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得悉,學生及準備上任而仍未受《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保障的新聘教師如在參與資助學校的活動期間發生意外,可循教育局為資助學校投購的綜合保險計劃提出公眾責任保險索償,最高賠償額為每宗意外港幣一億元。然而,有意外中的傷者向本人反映,由於難以證明意外乃校方疏忽所致,加上綜合保險計劃的保障事項非常狹窄(例如只會就學校疏忽所引致的死亡、精神創傷等嚴重意外作出賠償),公眾責任保險索償個案的成功機會甚微。他們因此質疑該保險計劃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即為參與學校活動的人士提供保障。據悉,有學校額外為學生投購保障事項較全面(包括非學校疏忽所引致的意外)的意外保險計劃,以提高對學生的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個學年,教育局每年投購綜合保險計劃的保費及相關開支為何;

(二)是否知悉在過去五個學年,每年的公眾責任保險索償個案宗數、當中獲保險公司賠償的個案宗數及百分比、保險公司已支付的賠償總額,以及最高及最低的賠償款額分別為何;

(三)是否知悉現時有為學生額外購買意外保險的資助學校數目,以及該數目佔全港資助學校總數的百分比;及

(四)日後會否投購包含承保範圍較闊和賠償條件較寬鬆的公眾責任保險的綜合保險計劃,以加強對學生及教師的保障;如會,詳情為何,以及會否就有關事宜諮詢教育界相關人士;如否,教育局會否額外投購新的保險計劃,以提高對參與學校活動期間受傷的人士(特別是學生)的保障?

答覆:

主席:

  任何人如在學校的日常運作因意外事故導致身體損傷,包括身體損害、疾病、身體不適、精神創傷或死亡等,及/或財產損失或損毀,均可循普通法的訴訟程序向有關學校索償。為向學校提供適度保障,政府替資助學校購買「綜合保險計劃」,計劃承保範圍包括「公眾責任保險」、「僱員補償保險」和「團體人身意外保險」三部分。其中「公眾責任保險」是保障學校在日常運作時,引致任何人(包括學生、家長、未上任的教師、訪客等)因意外受傷,及/或因意外導致財產損失或損毀而承擔的法律責任。保險公司會根據申報事故的情況及索償人提交的資料作出調查,如證實意外是因為學校的疏忽引致,保險公司會根據承保責任作出合理的賠償。至於「團體人身意外保險」是給予學生因參與學校活動發生意外(不論意外是否因學校疏忽引致)而導致死亡或永久傷殘的一項恩恤安排,是為學生提供的一項附加保障,並不是個人全面保險。

  就葉議員提出的問題,現回覆如下:

(一)「綜合保險計劃」的保費包括「公眾責任保險」、「僱員補償保險」和「團體人身意外保險」三項保險。投保安排以兩個學年為一個投保期,保費不能逐年分拆。過去四個學年「綜合保險計劃」的保費見附件一。

(二)為保障索償人的利益,現行承保「綜合保險計劃」的保險公司要求學校一旦有意外發生,不論學校是否需要為意外事故承擔責任,都須向保險公司申報,因此學校向保險公司申報「公眾責任保險」的個案數目,不應視作索償數字。過去幾年,學校就「綜合保險計劃」的「公眾責任保險」向保險公司申報的個案及獲賠償個案數目見附件二。

  由於本局沒有索償數字,因此未能提供獲索償個案的百分比,而賠償金額涉及保險公司的商業運作,不便披露詳情。至於獲賠償個案數字不多,涉及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因為部分個案仍在處理中,獲賠償個案的數字日後有機會增加;另一方面,則反映學校對風險管理的意識增強,故此因為學校疏忽而引致的意外只屬少數。

(三)由於資助學校額外為學生購買意外保險屬校本決定,不用向本局報告,本局並沒有相關的資料。

(四)一直以來,本局在投購「綜合保險計劃」時,會按政策和相關法例的要求,檢視保險計劃的保障範圍、保險條款及學校的營運需要。現行的「公眾責任保險」已保障學校在日常運作時,引致任何人因意外導致的各類身體損傷(並不限於因嚴重事故導致的死亡或精神創傷),及/或因意外導致財產損失或損毀,而索償安排是按照法例的規定而進行。「公眾責任保險」每宗意外的最高賠償額為港幣一億元,在教育界內應屬相當高的保障額。事實上,承保範圍越闊,保費便會越貴。由於政府的財政承擔能力有限,在合乎政策和相關法例的要求,並在善用公帑及謹慎理財的原則下,我們已適當運用資源為學校購買適切的「綜合保險計劃」。我們會透過日常接觸了解學校的需要,作為日後投購「綜合保險計劃」的參考。但我們必須指出,「綜合保險計劃」的「公眾責任保險」並非個人全面保險,如有需要,學校及家長可自行購買額外的保險。



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