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歡迎與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的建設性對話
*************************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九日)表示,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委員會)已就香港特區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報告發表其審議結論。

  發言人說:「我們樂見委員會欣賞與香港特區政府代表團進行的建設性對話。代表團就委員會所提出的書面及口頭問題提供了回覆及詳細的補充資料。」

  委員會就該報告於十一月十七至十八日舉行審議會後,在十二月九日(日內瓦時間)發表審議結論。保安局常任秘書長羅智光率領香港特區代表團出席了於日內瓦舉行的審議會。

  發言人說:「委員會在審議結論中讚揚香港在一些重要範疇的工作,當中包括通過《2012年入境(修訂)條例》,實施法定程序,審核酷刑免遣返聲請;以及在二○一四年三月實施統一審核機制,按相同的法定程序,審核按不人道處遇及迫害等其他適用理由提出的免遣返聲請;在二○一三年修改檢控守則,為檢控人員提供指引,處理涉及強制勞役的案件;在二○○八及二○一○年修訂《家庭暴力條例》;以及成立研究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

  審議結論亦包括委員會對一些議題的關注和建議,發言人表示應在適當的背景下理解這些議題。

  發言人補充說:「我們十分感謝委員會善意地向我們作出建議。香港特區政府尊重委員會的意見,我們會依據現實環境和情況作出適當的判斷,並按照香港的獨有情況落實委員會實際可行的建議。」

難民公約
────

  委員會重申,建議特區政府考慮將一九五一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及其一九六七年議定書(《難民公約》)延伸至香港。

  發言人回應時強調:「《難民公約》從來未曾適用於香港。我們一貫採取堅定的政策,不會確認任何人的難民身分和提供庇護。」

  「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香港情況特殊。我們地小人多、海岸線長、交通網絡完善、經濟蓬勃兼有大量工作機會,同時需要維持寬鬆的簽證制度以便利真正旅客。故此,香港難以承受因經濟理由前來及停留在香港的非法入境者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過往及現在已有大量事例證明,若特區政府放寬對非法入境者的管制措施,偷渡集團會伺機誤導潛在的經濟移民,誤以為可以前來香港並在此逗留。我們認為沒有理由改變《難民公約》不適用於香港的一貫政策。」

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機制
──────────

  委員會歡迎特區政府在二○一二年實施法定程序,審核酷刑聲請,以及在二○一四年實施統一審核機制,審核按其他適用理由提出的免遣返聲請。同時,委員會亦關注統一審核機制的一些運作情況。

  發言人回應時表示:「特區政府自二○一四年起實施統一審核機制,以所有適用的理由,包括(《入境條例》第VIIC部所指,並合乎《公約》第1條所指的)酷刑、(《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及終審法院在Ubamaka Edward Wilson訴保安局局長(2012) 15 HKCFAR 743的裁決所指的)酷刑、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以及參考《難民公約》第33條的免遣返原則及按終審法院於C等人訴入境處處長(2013) 16 HKCFAR 280的裁決所指的迫害風險,審核須被遣返至另一國家的外國人提出的免遣返聲請。」

  「統一審核機制的程序是按照二○一二年經立法會通過生效的酷刑聲請法定審核機制所制訂,以確保合乎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每一宗免遣返聲請均會獲獨立及仔細審核。一如以往,聲請人可在整個審核過程中獲得公費法律支援及傳譯服務。聲請被入境處拒絕的人可向獨立運作的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所有審核人員以及協助聲請人的法律及醫護人員均曾接受由相關專家(包括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的專家及委員會的委員)提供的訓練,確保他們確切了解相關及最新的本地及海外案例、指引及最佳做法。聲請被拒的人可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覆檢入境處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如合乎資格可獲公帑支付的法律援助。」

  「自二○一四年三月至今,在統一審核機制下,入境處接獲超過8 200宗免遣返聲請,即每月約430宗,較過往數年大幅上升三倍。尚待審核的聲請已達到近11 000宗,為近年最多。鑑於聲請數量急遽上升,當務之急是確保免遣返聲請可在合理時間內獲得審核,令真實的聲請個案得以盡快處理。」

  「我們會研究如何從多個方面、全方位地打擊和處理有關問題,包括從源頭堵截非法入境者、改善免遣返聲請審核程序、加快審核聲請以減低程序被濫用,及減低外國人來香港非法受僱的誘因等。我們亦會研究是否需要修改相關法例,在合乎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下,堵塞各個漏洞。在檢討過程中,我們會繼續聽取包括法律專業團體在內的各持份者的意見,亦會參考委員會的建議。」

販運人口
────

  香港十分重視打擊販運人口活動。

  現時本地法例提供了扎實的框架,以全力打擊販運人口活動。多項本地法例禁止《巴勒莫議定書》內所述的行為,涵蓋虐待、非法禁錮、刑事恐嚇、非法管有個人財物、誘拐兒童、兒童色情及虐待兒童、其他與販運人口相關的性剝削及性罪行、非法僱用員工、欠薪、欠休息日及法定假期等罪行,其訂明刑罰為十年至終身監禁不等。
 
  透過跨部門協作,政府打擊販運人口的措施包括辨識受害人、執法、檢控、保護受害人及國際合作等方面。每年,數以百計的執法人員會接受有關販運人口及識別受害人的專業訓練。

  「我們為販運人口受害人提供多元化的協助及保護,包括為受害人提供免費住宿、食物、輔導、醫療服務及其他實質協助。我們亦便利販運人口的受害人參與有關的司法程序,包括為證人提供保護、延期逗留香港、豁免護照申請費用,及對受害人所干犯的刑事罪行予以豁免起訴。」

外籍家庭傭工權益
───────—

  香港政府向來致力保障在港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權益。事實上,「兩星期規則」的主要目的是為給予外傭足夠時間安排離境,而並非為方便他們尋找新僱主。若有證據顯示外傭曾遭受虐待或剝削,入境處可酌情批准他們在香港轉換僱主而無須先返回原居地。目前每年大約有5 000宗個案,僱傭合約因不同理由提早終止後,外傭申請轉換僱主,當中只有少於20宗(即0.4%)涉及外傭被前僱主虐待或剝削。

  「留宿規定」是香港特區政府輸入外傭政策的基石。任何更改「留宿規定」的安排將會與容許輸入外傭,以應付本港對留宿家庭傭工嚴重和長期存在的需求的理據,以及讓本地僱員(包括本地家庭傭工)優先就業的基本政策背道而馳。香港特區政府一直透過不同渠道及與相關的駐港領事館緊密合作,讓外傭了解他們的權益,並鼓勵他們遇到虐待或剝削時,應盡快向相關部門舉報。

  發言人說:「我們希望澄清,政府並無要求外傭必需經由職業介紹所聘用。政府會繼續加強對職業介紹所的監管並和相關政府保持緊密聯繫,以保障外傭的福祉。」

監察和巡視羈押設施
──——─────

  在現行的獨立制度下,巡獄太平紳士會根據《監獄規則》(第234A章)第222至235條,每隔兩星期到懲教署轄下的懲教院所作突擊巡視。懲教署會跟進巡獄太平紳士所提出的意見和觀察。巡獄太平紳士亦可要求在其輪值巡視期間以外的日子,再度巡視懲教院所以跟進和了解特定的投訴。此外,因應在囚人士向太平紳士所作的投訴、要求及查詢而作出的跟進行動,會於《太平紳士巡視年報》作扼述。

隔離囚禁
────

  任何在囚人士,在根據《監獄規則》第63(1)(b)條被隔離囚禁或根據《監獄規則》第68B條被中止與其他囚犯的交往前,均會由醫生確定其狀況是否合適。有關委員會關注根據《監獄規則》第68B條所執行,中止在囚人士與其他在囚人士交往的期限,懲教署設有一個由院所主管、醫生、臨床心理學家,以及其他合適懲教人員組成的審核委員會,於各個中止交往個案執行72小時之後,檢視其特定情況,以向懲教署署長作出建議是否延長中止交往的期限。根據《監獄規則》,懲教署署長可命令延長中止交往的期限,每次不多於一個月。若中止交往的期限需要延長一個月以上,審核委員會需按月審核有關個案,以確定繼續延長中止交往是否合適,並向懲教署署長作出建議。

  現時已設有機制讓在囚人士就向其執行的隔離囚禁或中止與其他囚犯的交往的安排,向懲教署署長上訴。此外,在囚人士亦可循各種途徑,如向懲教署總部投訴調查組和其他署外機構,例如申訴專員公署,提出投訴,或者申請司法覆核。此外,每名被處以隔離囚禁或中止與其他囚犯的交往的在囚人士的資料,會交予巡獄太平紳士,於他們巡視懲教院所時檢閱。而巡獄太平紳士亦會被安排探訪和詢問有關在囚人士就其個案的申述和投訴。

使用束縛器具
──────

  現時法例向在囚人士使用機械束縛器具及太平紳士對此的監察設有明確的規定。《監獄規則》第67條規定,除了法例訂明的目的之外,不得使用機械束縛器具作懲罰或任何用途。有關的目的包括為防止囚犯傷害自己或他人,或損壞財產(在此情況須通知在該段期間負責巡獄的其中一名太平紳士以及可就如何處理有關在囚人士提出建議的醫生)。《監獄規則》第67(4)條規定,任何囚犯均不得被機械束縛超過所需的時間,而除非獲得該段期間負責巡獄的其中一名太平紳士及懲教署署長的書面命令,否則不得對囚犯施以機械束縛超過24小時。

公眾活動
────

  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享有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和權利。二○一四年,香港的公眾集會及遊行超過6 800宗。警方一直致力便利合法及和平的公眾集會及遊行順利舉行,同時亦努力減低這些活動對其他人士的影響,以及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如有任何違法行為,警方有責任執法,維護法紀。警方有嚴謹的武力使用守則,以及嚴格的培訓課程。警員所使用的武力都是根據當時情況所需、為了完成合法任務而必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

投訴警察制度
──────

  香港設有完善的投訴警察制度。《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於二○○九年六月一日生效,使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成為獨立的法定機構,擁有法定權力監察警方處理及調查投訴的工作,確保市民對警務人員的不滿能得到公平和公正的處理。監警會一直按其法定職能監察警方投訴的處理,及向警方提出建議,以完善其工作程序。警方亦在近年採取多項措施增加市民對警務工作的了解,減少因誤解而衍生的投訴。

被警方羈留的人士
──—─────

  警方一直尊重被羈留人士的權利及致力改善他們的待遇。被羈留人士可單獨與律師會面,警方亦會向被羈留人士提供膳食及個人壎穸],以及為他們安排梳洗或淋浴。警方自二○○八年檢討羈留管理政策,並已改善了羈留設施,包括於淋浴間加裝掩門以保障私隱、改善通風及加裝方向指標以切合宗教人士的需要等。警方亦更新了羈留搜查指引,以及把適用於羈留人士的表格及通告翻譯成15種少數族裔語言,加強保障被羈留人士的權利。

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
————───────

  「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的研究範圍包括性別承認及性別承認後的問題。就性別承認問題而言,工作小組現正審視多個議題,例如性別承認制度的不同方案、資格準則,以及申請程序。工作小組現正集中草擬第一階段的諮詢文件,以蒐集本港公眾人士對性別承認問題的意見。至於性別承認後的問題,工作小組現正檢討香港所有可能受一套在法律上承認新性別的制度影響的現有法例條文及行政措施,讓政府可以跟進所需的法例或程序改革。

  香港特區將於二○一九年提交其根據《公約》撰寫的下一次報告,並會在報告內就委員會今次的建議作詳細回應。



2015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