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
****************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的答覆:

問題:

  上月二十一日,律政司司長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前往北京,與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港澳辦)的官員,討論在廣深港高速鐵路(高鐵)通車後實施一地兩檢安排。律政司司長其後向傳媒表示,為要處理一地兩檢的問題,少不免一定要容許內地人員在高鐵西九龍總站執法,有關做法是無法避免。關於實施一地兩檢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就實施一地兩檢安排與港澳辦官員商討的最新進展為何,以及雙方就一地兩檢安排的哪些方面已取得共識;當局就一地兩檢安排所擬備的各個方案的內容,包括各個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及運作問題;該等方案是否包括內地人員在高鐵列車上為旅客辦理出入境手續的方案;當局如何得出一定要容許內地人員在港執法的結論;

(二)當局有否計劃為了實施一地兩檢安排,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把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賦權內地人員在本港執法;若有計劃,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評估此舉會否違反《基本法》第十八條的以下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及

(三)鑑於有市民擔心政府為求對高鐵旅客帶來出入境的方便,故意曲解《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並嘗試在《基本法》有關條文的字眼上鑽空子,而此舉可能削弱法治,政府如何消除市民的疑慮;有否評估港人對容許內地人員在港執法是否存有極大憂慮;鑑於《基本法》第十八條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當局會否在嚴格遵守該條文的前提下,收回上述言論,並探討其他可行的一地兩檢方案;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廣深港高速鐵路(高鐵)就香港對外交通運輸方面的發展,具有重大的策略意義及作用。高鐵不但提供連接香港至深圳及廣州之間的高速鐵路服務,並接駁至區域及全國的鐵路網,因此能大大加強香港與全國各地的連繫。通車後,由香港的西九龍總站前往廣州的行車時間,將由現時約100分鐘縮減至約48分鐘。長途服務方面,往北京的時間會由現時約24小時縮減至約10小時。除節省來往香港與內地的時間外,亦會產生經濟和社會效益,及有助提升香港的整體競爭力。

  在西九龍總站實施「一地兩檢」的安排,能實現高鐵的最大效益。在這安排下,乘坐高鐵由香港往內地的乘客,可於西九龍總站登車前完成香港與內地的出入境等手續,直接前往全國高鐵網絡沿線的所有城市,不用再檢。另一方面,在內地高鐵網絡任何一個城市登上往香港高鐵列車的乘客,可在直達香港後才於西九龍總站辦理兩地出入境等手續。由於南北行的旅客均可於西九龍總站辦理兩地出入境等手續,登車後無須再上落車進行邊檢,因此能充分體現高鐵方便省時的效益。

  「一地兩檢」絕非新的概念。雖然要考慮每個地方的獨特情況,但美加和英法等地的「一地兩檢」安排可提供借鑑。在西九龍總站實施「一地兩檢」的重要關鍵之一,在於如何在符合《基本法》的大前提下,容許內地檢查人員在西九龍總站執行內地的出入境、清關及檢疫等相關法律。因此,「一地兩檢」的設計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亦需要考慮實際操作事宜。

  有關問題現正由律政司、運輸及房屋局、保安局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共同積極研究,並與內地相關部委進行商討。我上月底與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及其他特區政府同事到北京與國務院港澳辦等官員討論落實「一地兩檢」的事宜。雙方的目標都是高鐵香港段通車時,於西九龍總站落實符合《基本法》的「一地兩檢」安排。但由於雙方均需要進一步研究當中涉及的法律及運作問題,雙方同意於明年初再進行商討。

  馮議員的問題提及的具體事宜,包括在高鐵列車車廂上為旅客辦理出入境手續、是否容許內地檢查人員在西九龍總站特定範圍執行內地相關法律、以及是否需要將相關內地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等議題,均在研究範圍之內。但正如我剛才指出,在探討任何「一地兩檢」的方案時,必須同時考慮法律及具體運作問題。

  以在車廂上辦理手續的建議為例,雖然表面上有其吸引之處,但是否可行值得商榷。據理解,每列高鐵有8卡車廂,合共可載約579名乘客。由西九龍總站到福田站的車程約14分鐘,換言之,需要在極短時間完成一名乘客的出入境、海關及檢疫的相關手續。雖然有意見指可研究將部分程序分開處理,但這些建議在操作上是否實際可行,仍需小心探討。

  主席,我完全明白社會上對落實「一地兩檢」的關注,包括會否對「一國兩制」帶來衝擊。我希望借此機會強調三點。第一,落實「一地兩檢」能夠令高鐵發揮最高效益,有利民生及符合香港整體利益,確實不容置疑。第二,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一直認同日後實行的「一地兩檢」安排必須完全符合《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原則。換言之,既要確保高鐵能發揮最大效益,同時亦必須嚴格符合《基本法》,不能破壞「一國兩制」的原則。因此,絕對不會出現曲解《基本法》或削弱法治的情況。第三,歸根究底,「一地兩檢」是由交通基建衍生的法律及運作配套問題。法律問題應以法律方式解決;而運作問題則可以技術方法處理。因此,若然我們能以客觀、務實的態度,聚焦處理相關法律及運作問題,我相信最後必定能夠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妥善落實「一地兩檢」。

  多謝主席。



2015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