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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早前裁定某發展商及涉事原居民以買賣丁權方式串謀詐騙政府罪成。就「套丁」是否涉及刑事罪行,地政總署回應傳媒查詢如下:
現時,小型屋宇申請人在簽立小型屋宇契約(包括就私人農地發出建屋牌照)時,須透過載於小型屋宇契約內的保證條款(註),保證他從未就其發展小型屋宇的權益或申請小型屋宇契約的資格作出轉讓安排。
政府透過發展局於二○○六及二○○七年先後同意將這些條款納入土地契約而非繼續納入申請人作出的法定聲明部分,是因應鄉議局提出的要求,並考慮到既然「丁屋」申請的審批為土地行政事宜,將條款納入土地契約(包括就私人農地發出建屋牌照)不會影響地政總署對發現違反相關條款時採取執行契約方面的跟進行動(例如撤銷已批出的免費建屋牌照,視乎情況甚至重收地段)。
執行契約條款的措施本身並不是刑事檢控。發展局於信中提及「這些措施都不牽涉把承批人或持牌人刑事定罪」正是指執行契約條款的措施。若任何人士透過虛假陳述或詐騙行為騙取政府的審批,便是涉及違法行為,即使涉事人沒有作出法定聲明,有關違法行為經執法部門查明屬實可作刑事檢控。法官於本案判詞提及二○○七年的信件時,亦指出該信件「完全談不上可被理解為政府容許套丁的行為,令參與者不被刑事檢控」。
今次法庭判決說明有關的理解,亦是政府一貫立場。正如法官在判詞指出,把有關的條款由聲明改為放在建屋牌照條款,並沒有更改申請「丁屋」的資格,本案是普通法串謀詐騙的案件。
註:有關英文條款的中文譯本如下:
* 本人從未與任何人士或多名人士訂定任何安排或協議,以轉移、讓與、處置或其他方式處理有關地段或其任何部分或其內的任何權益或本人對有關地段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發展有關地段或其任何部分的權利(只適用於申請人持有私人地段的情況)。
* 本人從未作出任何安排,以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處置本人在政府的新界原居村民小型屋宇政策下申請批給牌照、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或換地的資格。
完
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