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吳克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早前有報道指嶺南大學(嶺大)協理副校長兼總務長的博士論文涉嫌抄襲,他其後辭任該職位。之後又有報道,由一位嶺大校董擔任校長的國力書院涉嫌協助學生偽造文件,使他們可提早取得由海外院校頒授的學士及更高級的學位(非本地學位);而嶺大、香港樹仁大學、香港城市大學(城大)、城大轄下專業進修學院、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專上學院及香港中文大學專業進修學院的部分教職員,以及有不少政商界的知名人士曾修讀有關海外大學與國力書院合辦的非本地課程。香港管理專業協會(管協)和香港工會聯合會(工聯會)業餘進修中心亦有協辦該等課程。另一方面,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審局)表示,現時國力書院所提供的13個非本地課程全數獲教育局非本地課程註冊處(註冊處)批准註冊,但該書院未有向評審局申請評審該等課程。教育局表示,已要求國力書院提供課程的收生紀錄、學分轉移/豁免紀錄、課堂/導修課出席紀錄等資料,若發現有懷疑違規情況,該局會進行調查及處理,如有需要亦會轉介執法機關跟進。關於對大專院校及其課程水平的監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現行法例,當局可如何向違規的本地教育機構(例如協助學生偽造文件,使他們可提早取得非本地學位的機構)追究責任及作出處分;
(二)是否知悉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院校(資助院校)如何懲處虛報學歷或不正當地取得學歷的教職員;
(三)鑑於嶺大是資助院校之一,當局如何跟進上述事件及追究責任;
(四)當局會否加強對嶺大的監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有否評估上述事件對嶺大的形象、排名、收生,以及教資會向其提供的資助有否影響;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有,詳情為何;若評估結果為否,原因為何;
(六)過去五年,當局及各資助院校有否仔細審查院校的最高管治機構(一般稱為「校董會」)的成員(包括涉及上述事件的嶺大校董)的背景;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七)是否知悉,各資助院校有否要求其校董會成員(包括涉及上述事件的嶺大校董)在處理教職員的聘任事宜時申報利益;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會否檢視現行各資助院校的校董會成員的委任/選舉制度有否不足之處或漏洞;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九)有否了解為何國力書院的13個非本地課程已獲註冊處批准註冊,但該書院未有向評審局申請評審該等課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國力書院自成立至今共有多少個課程已獲註冊處批准註冊;
(十一)是否知悉國力書院自成立至今共就多少個課程向評審局申請課程評審;當中通過評審並獲等同已評審本地課程的認可地位的課程及不能通過評審的課程數目分別為何;
(十二)教育局會否主動派員到國力書院的辦事處進行全面調查,以加快完成調查;若會,何時進行;
(十三)有否統計現時全港有多少間類似國力書院的教育或商業機構,提供非本地課程;若有,該等課程的詳情(包括營辦機構和負責人的背景)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四)有否檢視管協和工聯會協辦的國力書院非本地課程的水平,與已通過評審的本地課程如何比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五)有否統計現時全港有多少個非本地課程已獲註冊處批准註冊,但仍未通過評審局的評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六)當局有否定期檢視私立大學、教育或商業機構的本地及非本地課程的水平,與已通過評審的本地課程是否相若;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七)有否跟進修畢非本地課程後獲頒授非本地學位的資助院校教職員有否不正當地取得學歷;若有跟進,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八)是否知悉評審局會否針對上述事件,檢討現時對非本地課程的評審準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十九)會否檢討現時非本地課程的註冊程序;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十)會否檢討《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493章),以期收緊對非本地課程及有關機構的規管;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十一)有否統計現時有多少名公務員和資助機構的僱員修畢國力書院的非本地課程後獲頒授非本地學位;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十二)有否評估上述事件有否令市民對教育局及有關機構監管非本地課程的能力和水平失去信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十三)有否評估上述事件會否影響內地和海外學生來港進修的信心和意欲;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現有的《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條例》)已有機制處理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的課程主辦者。例如根據《條例》第33(1)條,任何人在看來是遵守本條例的條文或在看來是遵守根據本條例作出的規定時,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聲明或事實陳述,而-
(i)他明知該聲明或陳述在該要項上是虛假的;或
(ii)他並無合理理由相信該聲明或陳述在該要項上是真實的,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四級罰款(現為港幣25,000元)及監禁兩年。
若教育局發現有懷疑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的情況,會按既定程序處理。如有需要,會轉介執法機關跟進。
(二)至(五)和(十七)各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院校均是根據本身法例成立的獨立自主機構,在處理其員工事宜上享有自主權。據我們了解,各資助院校均有機制評核申請入職者的學歷,確保申請人符合入職學歷要求。對於現有員工,各資助院校亦設有獨立機制及程序,處理有關剽竊及其他不當行為的個案。如個案獲確認屬實,院校會視乎個案的嚴重性決定相應處分。
(六)至(八)政府按既定機制處理任命事宜,包括從民政事務局管理的《中央名冊資料庫》中提取資料作參考,以考慮適合的委任人選。該資料庫儲存諮詢及法定組織的非官方成員以及有意加入組織的市民資料。另一方面,法例亦規定個別院校的部分校董會成員須經指定機構提名再交由政府或校監委任,這些指定提名機構有責任提名合適人士供政府或校監委任。
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是資助院校最高管治機構,所有其成員均應本�荌|校的最佳長遠利益,按照法例履行職責。據我們了解,資助院校的校董會/校委會亦自行設有利益申報制度,以及相關機制和程序處理有實際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個案。
(九)至(十一)自《條例》生效至今,國力書院共有15個非本地課程成功申請註冊。其中13個課程仍在運作,其餘兩個課程已於二○一三年按國力書院要求後取消註冊。
根據資料,國力書院未曾就其舉辦的課程向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審局)申請課程評審。現行《條例》並無要求申請註冊非本地課程的學術或專業資格必須獲得本地的相關學術或專業機構認可,或必須向評審局申請課程評審。有關之課程評審為自願性質,由主辦者自行決定。
(十二)教育局已根據《條例》,向國力書院索取資料以跟進事件,包括向國力書院發信,及委派視察主任到國力書院進行視察。教育局正檢視有關的資料,若發現有懷疑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教育局會按既定程序處理。如有需要,會轉介執法機關跟進。
(十三)至(十六)截至二○一五年十月底,共有108個註冊課程主辦者,其中包括69間註冊公司、15間註冊學校、九間非本地院校、六間自資經本地評審專上院校、四個專業團體、兩個法定機構及三個其他類型之主辦者。註冊課程的詳情及主辦者的資料已詳列於教育局的網頁。
政府根據《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設立資歷名冊,載列獲資歷架構認可的本地及非本地資歷。名冊內的資歷皆通過質素保證,獲資歷架構認可。
任何非本地課程根據《條例》獲准註冊或獲豁免註冊,並不表示該課程可自動載入資歷名冊,或獲得承認等同本地學位課程。正如上述的回覆中提到,《條例》並無要求申請註冊非本地課程的學術或專業資格必須獲得本地的相關學術或專業機構認可,或必須向評審局申請課程評審。該等資格在求職時獲得承認與否,概由個別僱主自行決定。
非本地課程的主辦者可按《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自行申請通過評審局評審,以獲等同已評審本地課程的認可地位,並載列於資歷名冊上。截至二○一五年十月底,在1 198個註冊及獲豁免註冊非本地課程中,有143個已獲評審局評審並載列於資歷名冊上。
(十八)至(二十)《條例》已確立了一套清晰的監管機制,除了有評審局的專業意見,確保有關機構在香港所開辦課程的水平,與該機構在所屬國家內進行的同一資格的課程維持在可比擬的水平之外,主辦機構亦需要每年提交周年報告表,以確保課程持續符合《條例》的要求。此外,《條例》訂明教育局可以向課程主辦者索取資料,及委任視察主任進行視察。
至於在監管方面,除了審核主辦者提供的資料外,教育局會不時留意非本地院校在海外的消息,亦會在收到市民對相關課程的投訴後,作出調查及跟進。
我們留意到市民關心非本地課程的質素及其營運的手法,我們會檢視現有的監管模式是否有改善空間。同時,我們會與評審局持續溝通,探討現時審批非本地課程註冊及遞交周年申報表的程序是否有優化的空間。
(二十一)政府並沒有就個別公務員或資助機構的僱員所持有的非本地學歷(包括頒授有關學歷的非本地院校)收集統計資料。
(二十二)至(二十三)教育局留意到市民關注,但相信是次的事件屬個別事件,香港固有在學術界的聲譽並不會受個別的事件影響。事實上,每年來港就讀教資會資助院校課程的學生在過去數年持續增加。在二○一四至一五學年,約有15 000名非本地學生在教資會資助院校就讀,比二○○七至○八年上升接近一倍。我們認為上述個別事件不會影響非本地學生來港進修的信心和意欲。
完
2015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