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電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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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王國興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政府分別在二零零八、二零一一、二零一二及二零一三年推出共四輪有時限的電費補貼計劃(下稱「補貼計劃」),向每個電力住宅用戶戶口提供電費補貼。首三輪補貼計劃已於本年六月三十日結束,而最後一輪將於明年六月三十日結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首三輪補貼計劃每輪的核准承擔額結餘、未用盡電費補貼的用戶數目,以及他們的平均補貼餘額為何;有否估計第四輪補貼計劃在結束時其核准承擔額會否有剩餘;如有估計,詳情為何;會否考慮把各輪補貼計劃的核准承擔額結餘以現金方式向有關用戶派發;如會考慮,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有低收入家庭向本人反映,補貼計劃有助減輕他們的經濟負擔,當局會否考慮將各輪補貼計劃的實施年期延長至十年,或直至核准承擔額用完為止(以較早者為準);如會考慮,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有意見認為部分市民可能因其電力戶口內尚有剩餘補貼而不注重節約用電,當局會否考慮擴大補貼計劃的適用範圍,例如容許市民把補貼用於購買具節能效益的電器,以鼓勵市民節約能源;如會考慮,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電費補貼計劃是政府在二零零八至零九、二零一一至一二、二零一二至一三及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度《財政預算案》的其中一項一次性紓緩措施,旨在補貼全港超過250萬個電力住宅用戶的電費開支。在獲得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批准後,政府至今提供了共四輪電費補貼,每個住宅電力用戶可獲得的總補貼額為9,000元,並已延長補貼的使用限期,讓補貼額可用作支付合資格住戶帳單所示的電費,直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或戶口結束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最長合共94個月,即約八年。

  就王國興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我現綜合答覆如下:

  財委會在二零零八年批准為數共88億元的承擔額,讓政府推行第一輪電費補貼計劃。此後,政府在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三度向財委會申請把該筆承擔額增加,以推行第二至第四輪電費補貼計劃。四輪電費補貼計劃的核准承擔總額為223億元。截至二零一五年十月底,該筆核准承擔額的餘額約為8億4千萬元。

  電費補貼計劃讓全港超過250萬個電力住宅用戶受惠,根據兩間電力公司提供的資料,截至二零一五年十月底,超過九成用戶已用完其補貼額,餘下約19萬個住宅電力戶口仍有未用補貼餘額,平均餘額約3千元。由於個別用戶的未用補貼餘額不斷改變,未來用電量亦難以估算,我們未能預計電費補貼在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計劃結束時核准承擔額的餘額。縱然有少數用戶可能到計劃結束時仍未能用盡補貼,但他們屆時將已有接近八年的時間不用繳交電費。

  至於市民會否在補貼限期前,為了用盡電費補貼而造成浪費能源,我們認為這說法,並沒有明確的基礎。政府一向重視保護環境,在任何情況下,政府希望所有電力用戶保持環保意識,不要浪費能源。

  根據財委會核准的範圍和原意,電費補貼旨在補貼住宅電力戶口,用以支付同一戶口帳單所示的電費。向用戶以現金發放未用補貼餘額,或擴大市民使用電費補貼的適用範圍,例如資助市民更換更高節能效益的電器等建議,均與財委會核准的範圍和原意並不相符,執行上也存在實際困難。

  此外,我需強調,電費補貼計劃是一次性紓緩措施,並非恆常的計劃,所以必須設有時限。自二零零八年推出首輪電費補貼計劃,政府已多次延長補貼的使用限期,最長合共94個月,即約八年之久。電費補貼計劃旨在補貼市民於設定時限內須繳交的電費,並非派發預設的現金津貼。因此,我們認為不適宜無了期延長計劃,或將計劃的年期過分延長。

  我們理解議員對未用電費補貼餘額安排的關注。目前距離電費補貼使用限期仍有一段日子,尚有未用補貼的電力住宅用戶,仍可使用未用補貼餘額直到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我們會繼續留意未用補貼餘額的情況,並會按整體經濟和政府財政狀況,適時就有關安排作出決定。

  無論如何,我們會聆聽議員及社會各界就未用電費補貼餘額安排提出的意見。



2015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