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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婉嫻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過去在指定某些地區為郊野公園時,曾把鄉村和農地及連同其周邊作緩衝之用的政府土地,剔出郊野公園範圍。現時全港有77幅該等郊野公園不包括土地(不包括土地)。近月,有市民發現有人在一幅不包括土地(即位於馬鞍山郊野公園附近的黃竹洋)上進行平整土地工程。工程涉及剷去一大片濕地上的植物及泥土,以及砍伐數以千計的樹木。他們擔心,此類無秩序的發展會令該等土地的自然生態受到破壞,令發展和保育失去平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區議會分區排列,每幅不包括土地的具體位置、面積及現時的土地用途為何;
(二)過去五年,當局有否接獲修改不包括土地規劃用途的申請;如有,(i)當局批准了多少宗申請、(ii)獲批准的申請所涉土地的位置及原先和修改後的規劃用途,以及(iii)獲准改劃作住宅用途的申請宗數;
(三)有否定期評估各幅不包括土地的生態價值;如有,詳情(包括所採用的評估準則)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五年,當局就打擊在不包括土地及綠化地帶進行違反土地許可用途的工程或發展而進行多少次巡查及提出多少宗檢控;
(五)當局現時會否在賣地章程中把擬出售土地附近的不包括土地、綠化地帶和郊野公園範圍內的土地指明為「指定範圍」,並訂明承租人可在該指定範圍內進行工程;如會,具體的做法及決定「指定範圍」面積的標準為何;及
(六)鑑於當局表示採用某些準則(包括保育價值、景觀及美觀價值、康樂發展潛力、面積、是否接近現有郊野公園、土地類別及土地用途)評定應否將不包括土地納入郊野公園,該等準則的量化指標為何;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確保該等不包括土地周邊的自然生態不會受到在附近進行的發展項目所破壞?
答覆
主席:
(一)有關資料載於附件一。
(二)全港共有77幅郊野公園「不包括土地」,有23幅在西灣事件前已被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二○一○至二○一一年《施政報告》承諾,將餘下54幅「不包括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或制訂法定規劃圖則。規劃署已於二○一四年按計劃完成為「不包括土地」制訂法定規劃圖則的工作,一共為30幅「不包括土地」擬備22份有效期為三年的發展審批地區圖,並正陸續制訂分區計劃大綱圖,以取代該批發展審批地區圖。截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中,已有14份發展審批地區圖被分區計劃大綱圖所取代。
過去五年(即由二○一○年十一月至二○一五年十月),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並無收到位於上述共53幅已被納入法定圖則的「不包括土地」內有關改劃土地用途地帶的申請。同期,城規會共接獲102宗位於有關法定圖則內但不涉及改劃土地用途的規劃申請,當中城規會在有附帶條件下共批准了40宗,包括31宗涉及申請作住宅用途(主要申請用途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即小型屋宇,及重建屋宇)。
(三)我們會因應需要適時地評估「不包括土地」的生態價值。舉例來說,在評估某幅「不包括土地」是否適合納入郊野公園或法定圖則時,我們會考慮不同的因素,當中包括其保育及生態價值。就評估生態價值而言,我們會採用既定的準則,包括物種及生境多樣性、天然程度、有否稀有物種等。
(四)《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賦予規劃事務監督執行管制的權力範圍,只限於新界鄉郊地區先前已被納入發展審批地區圖的地方。規劃署會定期巡查發展審批地區是否有涉及《城市規劃條例》的違例發展。
在過去五年(即由二○一○至二○一四年),規劃署在納入為發展審批地區的46幅「不包括土地」(註一),及劃為「綠化地帶」(註二)的地方上,就涉嫌違例發展所進行的實地視察及採取的檢控行動的數目載於附件二。
就「不包括土地」及「綠化地帶」違規發展的執法工作,地政總署處理的個案涉及不合法佔用土地、非法挖掘土地和非法移走政府土地上的泥土、草皮或石頭(以上均屬針對政府土地的土地管制行動),以及私人地段違反地契的個案(即執行土地契約行動)。對於座落「不包括土地」及「綠化地帶」的個案,由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地政總署就土地管制行動方面,因應接獲投訴或轉介個案共作出578次巡查和11宗檢控(當中五宗檢控個案涉及非法移走泥土、草皮或石頭,兩宗個案涉及非法挖掘政府土地及四宗涉及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當中七宗個案獲判罪名成立。而就私人土地作出的執行土地契約行動方面,地政總署因應接獲投訴或轉介共作出44次巡查及24宗書面警告。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在執行郊野公園日常巡邏時,如發現「不包括土地」有懷疑未經批准而進行的工程或發展,會轉介相關部門如地政總署及規劃署作適當跟進。在過去五年(即由二○一○至二○一四年),涉及郊野公園「不包括土地」的巡邏數字按年分別為139、2224、2172、2188及1619次。
(五)在草擬賣地條件時,地政總署會諮詢有關政府部門以訂定合適的賣地條款。如在出售地段範圍以外的政府土地上,相關專業部門因應需要,提出由該出售地段的業權人進行某些研究或措施(統稱「措施」)的要求,賣地圖則上可以將相關土地顯示為指定範圍,而專業部門的要求將載述在賣地條件中。
若出售地段範圍外,按專業部門意見需要進行的措施涉及郊野公園土地,在草擬賣地條件時,地政總署會諮詢漁護署,並在其同意下加入相關條款;而地段業權人按照賣地條件所述程序(須先獲得政府部門批准)進行措施的同時,仍須符合《郊野公園條例》的管制。若有關指定範圍涉及在分區計劃大綱圖下規劃為「綠化地帶」的土地,則受到《城市規劃條例》的限制,地段業權人若需要根據賣地條件在該範圍內進行措施時,仍須確保措施符合各有關法例的規限。
(六)漁護署有既定的原則和準則去評估某幅土地是否適合指定為郊野公園,當中包括有關地點的保育價值、景觀、美觀價值、康樂發展潛力、面積、與現有郊野公園是否接近、土地類別和土地用途是否相配,以及其他相關考慮因素。我們在評估其生態及保育價值時,會考慮其物種及生境多樣性、天然程度、有否稀有物種等。這些考慮因素雖然並沒有量化的指標,但漁護署會參照過往經驗及運用專業的判斷,建議將符合評估原則及準則的「不包括土地」納入郊野公園,並就納入建議諮詢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委員會及有關持份者,然後才按法例展開指定郊野公園之法定程序。
漁護署職員在執行郊野公園日常巡邏時,如發現在「不包括土地」有任何懷疑未經批准的發展,會盡快通知相關政府部門,包括地政總署及規劃署,以作出適當的跟進。
註1:在53幅已納入法定圖則的「不包括土地」中,規劃事務監督執行管制的權力範圍,只限於已被納入發展審批地區的46幅「不包括土地」。
註2:只計算在「不包括土地」範圍外劃為「綠化地帶」的地方。
完
2015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