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創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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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華峰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月有多間在創業板新上市的公司的股價在上市初期出現異常波動,特別是發行人以配售證券方式上市的公司的股價。香港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有關情況表示關注,並表示會透過現有審查機制作出跟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過去五年,每年在創業板(i)以配售證券方式上市的公司數目,以及當中(ii)在上市後首兩星期內股價較招股價高出一倍或以上的公司數目(以附件一表列出);

(二)過去五年,每年有多少間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大股東在公司上市首半年內減持股份,以及他們平均減持股份的百分比;

(三)證監會現時如何跟進創業板上市公司股價異常波動的情況,以及過去三年有否發現違規行為(例如操縱證券價格);

(四)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是否正在檢討關於公司透過配售證券方式在創業板上市的安排;如是,檢討的方向為何,以及聯交所有否制訂落實將會在檢討報告中提出的各項建議的時間表;及

(五)聯交所有否計劃對現時創業板的運作方式進行全面改革,使真正有意發展業務的新興企業能藉在創業板上市籌集資金;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我們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每年在創業板以配售證券方式上市的公司,以及當中在上市後首兩星期內股價較招股價高出一倍或以上的公司的每年數目,請見附件二。

(二)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3.16A(1)(a)條,新上市公司上市首六個月內,控股股東不得出售該公司股份。根據聯交所紀錄,在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五年十月期間,無任何創業板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於上市首六個月內出售相關股份。

(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透過其監察計劃,對在聯交所上市的證券(包括創業板上市股票)的股價及成交量異動定期進行監控。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81條對股份買賣和持股量展開查詢,並進行背景查詢,然後就獲取的資料及其他所得資料對各個案作出評估,以決定該個案是否值得作進一步調查。

  過去三年,證監會就創業板上市股票的異動/潛在市場操縱行為對合共98宗個案展開查訊或調查,當中有41宗個案仍在處理中。

(四)及(五)為確保《上市規則》可應對市場發展及反映各方認可的合適標準以確保投資者的信心,聯交所不時檢討《上市規則》(包括有關創業板制度的規則)。上市部會向上市委員會及證監會提供創業板的定期報告,該等報告涵蓋主要的申請審閱和上市統計數據、對創業板申請的一般觀察所得和媒體評論等。過去聯交所就創業板制度所進行的主要檢討如下:

(i)聯交所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推出創業板作為小型和新興科技公司股票的創業板。二零零六年一月,聯交所就進一步發展創業板刊發討論文件,列出多個方案供市場討論及提供意見。經過這次諮詢後,聯交所認為大致保留創業板原有的架構,但將其重新定位為第二板及躍升主板的踏腳石,是恰當的發展方向。

(ii)為實行把創業板發展為第二板的計劃,聯交所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刊發有關創業板的諮詢文件,列出多項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建議。建議修訂的主要目的是把創業板既有做法編納成規,並簡化程序。具體來說,發行人在選擇售股機制時可以享有更多靈活性(包括100%配售),但必須符合新的上市要求,包括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必須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註),而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預期市值(於上市時釐定)必須最少為三千萬港元;及股份最少由100名公眾股東持有,而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百分比不得超過50%。諮詢總結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刊發,革新後的《創業板上市規則》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iii)聯交所曾於二零一四年就創業板上市申請的程序事宜進行檢討(包括轉授審批程序),並於《2014年上市委員會報告》內刊發檢討詳情。有關報告可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網站上取得。總括而言,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上市委員會認為無須改變現行將創業板上市審批權轉授予上市部的做法。然而,上市委員會要求上市部在其未來有關創業板的定期報告中加入上市部在審閱創業板申請時所面對的各類事宜。上市委員會亦認為應於新保薦人監管制度運作一段時間後才進一步考慮轉授審批程序的做法。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上市委員會審議了一份創業板的定期報告及重新審議將創業板上市審批權轉授予上市部的做法,並支持適時檢討此方針。上市委員會亦要求上市部將涉及較複雜事宜的創業板個案提交上市委員會,以尋求指引。聯交所會繼續監察創業板的運作和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由聯交所建議的《上市規則》修改均須得到證監會的批准。

註:如發行人的市值逾100億港元,可調整至介乎15%至25%之間。



2015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