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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小型屋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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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答覆:

問題:

  根據小型屋宇政策,18歲以上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有權一生一次以優惠條件獲批建一間小型屋宇(俗稱「丁屋」)。政府在二○一二年十月表示,在1300公頃閒置土地中,有932公頃規劃為「鄉村式發展」用地,而該類用地的規劃用途,主要是供原居民興建丁屋之用。另一方面,普羅市民對住屋(包括公營及私營房屋)有殷切需求,但土地稀缺是制約住屋供應的主要因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估計現時合資格申請興建丁屋的新界原居民人數,以及預留作興建丁屋之用的政府土地面積;

(二)有否制訂方案,以應付沒有足夠政府土地供興建丁屋之用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計劃制訂政策及措施,減少規劃作興建丁屋之用的土地的面積及比例,以騰出更多土地用作興建公營及私營房屋;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小型屋宇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實施。根據有關政策,年滿18歲,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當局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全港獲核准的認可鄉村共642條。

  可建小型屋宇的土地,一般限於「認可鄉村範圍」。一般來說,「認可鄉村範圍」是指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一日實施小型屋宇政策之前,在該認可鄉村興建的最後一間鄉村屋之邊沿起計300呎的範圍,合資格的原居民在這範圍內申請興建小型屋宇可獲考慮。

  另一方面,「鄉村式發展」屬於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制訂的法定圖則下的用途地帶。一般而言,涵蓋認可鄉村的「鄉村式發展」地帶的規劃意向,是就現有的認可鄉村和適宜作鄉村擴展的土地劃定界線,而地帶內的土地主要預算供原居村民興建小型屋宇之用。此類地帶通常與「認可鄉村範圍」重疊。

  如申建小型屋宇地點超出「認可鄉村範圍」,但位於相關法定圖則內已劃為「鄉村式發展」的地帶,而該地帶是包圍或與該「認可鄉村範圍」重疊,則申請亦可獲得考慮。如申請地點在「認可鄉村範圍」內,但位於「鄉村式發展」地帶外,則視乎不同土地用途地帶的規定,可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

  至於有關未批租或撥用「鄉村式發展」地帶的政府土地面積,正如政府在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回覆有關立法會質詢時所澄清,有關數字純粹是將法定圖則中不同規劃用途地帶所覆蓋的土地總面積,減去已批租或撥用的土地面積而得出的數值。當中「鄉村式發展」地帶內的約1200公頃未批租或撥用的政府土地,散布全港並涵蓋超過500條認可鄉村,亦包括斜坡、通道、村屋間的空隙,及其他一般不適合用作發展的零碎土地等。為方便市民了解,我們已自二○一二年十月起將有關「鄉村式發展」地帶內當時未批租或撥用政府土地的地圖上載至發展局網頁。

  就問題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地政總署未能統計或估計各認可鄉村現時有多少名18歲或以上合資格但仍未申請興建小型屋宇的原居村民數字,原因是這個數目會隨原居村民出生、成長和離世而改變。再者,是否申請興建小型屋宇視乎個人環境和意願,不是每名18歲以上的合資格原居村民都會提出申請。

  至於規劃署在劃訂「鄉村式發展」地帶時,會考慮一系列規劃因素,包括現有的鄉村和認可鄉村的「認可鄉村範圍」、當區地形、現有民居的分布概況、用地的特點及周邊的環境、環境方面的限制,以及預計未來10年的小型屋宇需求等。地勢崎嶇和草木茂盛的地方、墓地、河道和生態易受影響的地區都盡量不被劃入「鄉村式發展」地帶內。

  正如上述,「鄉村式發展」用地面積並不等同可供加建小型屋宇的土地面積,例如當中包括不少形狀不規則的地塊,或是已興建小型屋宇間的通道或空間,該等空間的寬度面積不足以加建小型屋宇。加上申建小型屋宇的地點可位於「鄉村式發展」地帶外,因此政府未能提供預留作興建小型屋宇之用的政府土地面積。

(二)小型屋宇政策現時的執行情況是以可供申請建小型屋宇的土地為限,而非以提供足夠土地供估計的合資格原居村民申請為目標。事實上,對小型屋宇的需求會隨原居村民出生、成長等因素而改變。正如上文所述,是否申請興建小型屋宇亦視乎原居村民的個人環境和意願,並不是每名18歲以上的合資格原居民均會提出申請,因此政府無法準確評估發展小型屋宇的土地需求。因應現行的小型屋宇政策,政府有需要預留一些土地供申請興建小型屋宇。

  在現今的土地用途規劃及善用土地資源的前提下,政府認同有檢討小型屋宇政策的需要。有關檢討無可避免會牽涉法律、環境、土地規劃及土地需求等複雜問題,這些問題均需要審慎檢視。對任何關於小型屋宇政策的建議,政府沒有既定立場,我們會保持一貫的開放態度,小心研究每一項建議,與社會各界繼續保持溝通。

(三)正如上文所述,「鄉村式發展」地帶的規劃意向,主要是反映現有村落,以及於認可鄉村內供原居村民興建小型屋宇之用。設立此地帶的目的,亦是要把鄉村式發展集中在地帶內,使有關發展較具條理。然而,「鄉村式發展」地帶散布全港不同地區,鑑於分布零散,而有關用地現時的基建設施和其他配套通常有所限制,一般而言並不適宜作大規模發展。

  為滿足香港社會持續發展的需求,政府一直積極推展一系列新發展區和新市鎮擴展項目,當中相當部分位於新界鄉郊,區內夾雜不少現存鄉村以至棕地、寮屋、農地及其他用途用地。這些地區現時的基建和社區設施配套,一般無法應付未來人口增長或進一步新市鎮發展的需要。政府發展這些地區的策略,是透過全面規劃,審視整個地區的發展限制和整體社會的需要,妥善解決擬議發展對交通、環境及其他方面可能帶來的影響,確保未來的發展得到足夠的基建和社區設施配套,並同時優化地區的土地利用布局和發展模式。以這方式釋放合適土地作新發展區/新市鎮擴展,較分散地發展個別鄉郊土地更具效率,對地區以至整體社會,亦更有裨益。



2015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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