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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投訴,指稱有財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職員誘騙他們把其物業重新按揭,以獲取貸款解決財務困難。受害人在簽署若干文件後,才獲悉該等文件載有條款,簽署人不論最終有否借取貸款,均須支付巨額的中介費用。據悉,有一些受害人抵受不了中介公司的滋擾及恐嚇,最終把物業變賣。本人自去年至今已收到超過140多宗投訴,涉款總額高達一億三千多萬元,顯示情況嚴重。有金融業人士指出,中介公司以不良手法經營的問題頗為嚴重,但現行法例已不合事宜,對中介公司欠缺監管。他們認為當局應檢討有關的規管制度,以維護本港金融業的聲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否參考海外經驗,修訂《放債人條例》,以加強規管中介公司,例如規定該等公司須定期向監管機構提交財務狀況報告,以及規定借貸和中介服務合約須載有冷靜期條款;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針對目前放債行業良莠不齊的情況,當局會否改革有關的牌照制度,包括(i)收緊牌照條件(例如申請人須符合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及有良好的經營和財務紀錄、持牌人須遵守操守準則等)、(ii)設立從業員註冊制度,以及(iii)賦權放債人註冊處或成立新機構並賦權該機構執行各項監管職能,包括制訂及執行實務守則、批出牌照、調查違規個案及吊銷牌照;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向具有相關經驗的社福機構提供資源,支援該等機構向市民提供不涉利益的理財諮詢服務,以減少市民誤墮信貸陷阱的情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麥議員的問題共分三部分,就第(一)及第(二)部分,我答覆如下:
現行牌照制度
根據現行《放債人條例》(《條例》),放債人牌照的申請由牌照法庭負責審批。公司在申請放債人牌照或為牌照續期時,必須提交各有關方面的資料,包括公司董事和主要股東資料,其為經營放債人業務而開設的所有銀行戶口的資料,該公司及其董事管理放債業務能力的文件證明及其財務狀況的文件證明等。有關資料會交予牌照法庭以協助其考慮是否批准有關申請。
《條例》亦有條文訂明牌照法庭在處理放債人牌照申請時須予考慮的因素,包括申請人是否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及發牌會否違反公眾利益等等。如果申請人不能令牌照法庭信納申請人是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與該申請有關的任何處所適宜經營放債業務及發牌並不違反公眾利益,將不獲發牌。
另外,放債人在申請牌照和續期時,警方可按《條例》要求申請人出示相關的簿冊、紀錄或文件,以供查閱,或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相關資料。如有合理懷疑放債人犯下《條例》所訂的任何罪行,放債人註冊處及警方亦可在放債人註冊處處長或警司級以上的警務人員的書面授權下,進入正在經營該放債人業務的處所查閱相關的文件和帳目,警方亦有權檢取該等資料。警方及放債人註冊處處長也可根據《條例》對申領牌照和續期申請提出反對。
《條例》亦賦予牌照法庭撤銷牌照的權力。如果牌照法庭認為持牌人不再是經營放債人業務的適當人選,或持牌人已嚴重違反牌照的任何條件,可撤銷其牌照。
由此可見,現行條例已賦予有關當局在審查牌照申請及續牌時考慮一系列相關因素。
問題中提及最低註冊資本要求,這是就牌照持有人或申請人財政穩健程度上作出審慎監管的一項監管手段,但放債人與其他金融機構例如銀行及保險公司情況不盡相同,放債人並不會接受及處理市民的存款或保金,因此這項監管手段不適用於放債人。
與放債人業務有關的財務中介相關問題
現行《條例》已有條文針對任何提供財務中介服務的公司誘騙市民向放債人借款。根據該《條例》,任何人藉虛假、誤導性或欺騙性陳述,或不誠實地隱瞞重要事實,欺詐地誘使其他人向放債人借款亦屬刑事罪行,違者可被處以罰款及監禁。
就有中介公司涉嫌非法收取中介費的問題,《條例》亦明文禁止放債人與任何人共謀向借款人收取費用,違者同樣可被處以罰款及監禁。
財務中介公司如作出《商品說明條例》禁止的營業行為,例如「虛假商品說明」或「誤導性遺漏」等,即屬犯罪,亦可被處以罰款及監禁。
如中介公司的行為涉及刑事成分,警方可根據現行法例如《刑事罪行條例》處理及跟進。
警方於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五年八月期間採取了多次特別行動打擊中介公司不法行為,合共拘捕了91人。在九月份,警方針對非法及以不良手法借貸的放債人及財務中介公司,展開代號「主軸」的行動,拘捕超過130人。
這些數據是顯示警方打擊財務中介公司不法行為的執法行動已取得進一步的成果,政府會繼續嚴正處理任何違反相關條例的情況。
我們正與警方就其執法經驗緊密溝通。在未來的數個月�堙A我們會與警方針對就所有近期的執法行動,作出更仔細的分析以充分掌握警方執法時遇到的困難。同時,我們亦會參考議員和關注團體提出的建議。因應屆時的分析結果,我們不排除會考慮檢討《條例》內的有關條文,以更有效打擊財務中介公司的不法行為。我們可以透過財經事務委員會跟進討論有關事項。
就問題的第(三)部分,投資者教育中心(中心)、消費者委員會及警方一直以不同途徑提醒市民借貸時需注意的事項,提高市民對財務公司及中介人等其欺詐手法的警覺性,並提醒市民應仔細了解借貸或財務合約的費用條款。自今年年中開始,已從各方面提升有關的工作。
借貸及債務管理一直是投資者教育中心的重要教育範疇。中心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開始推出一系列以借貸為主題的教育活動,提醒市民申請貸款所應注意的事項及風險。
中心亦聯同社福機構,加強在社區的理債教育。例如中心與香港明愛合作,於今年九月和十月舉辦兩場研討會,內容涵蓋借貸風險、利息計算、貸款產品和個人信貸報告等債務管理知識。
此外,中心於今年十月印製了關於借貸及物業貸款陷阱的海報,並透過房屋委員會,將海報分期張貼於房屋署管理或有關租住公屋及出售公屋及居屋樓宇範圍內。中心亦繼續透過大眾傳媒和中心的電子通訊,加強有關借貸的教育資訊。
完
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