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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資助額及選舉開支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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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83A條作出《2015年立法會條例(修訂附表5)令》,以提高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的資助額;並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45條訂立《2015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修訂)規例》,以提高立法會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兩條附屬法例將於十一月十三日在憲報刊登。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表示,上述附屬法例生效後,自二○一六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起,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的資助額將由每票12元增至每票14元,而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的選舉開支限額將增加至下列數額:

   地方選區           選舉開支限額
   ----           ------
(一)香港島            2,428,000元
(二)九龍東            1,821,000元
(三)九龍西            1,821,000元
(四)新界東            3,035,000元
(五)新界西            3,035,000元

   功能界別           選舉開支限額
   ----           ------
(六)鄉議局、漁農界、保險界    121,000元
   及航運交通界
(七)上述(六)項以外的傳統
   功能界別
   (i) 登記選民不超過5 000名 194,000元
   (ii) 登記選民介乎5 001    388,000元
       至10 000名
   (iii)登記選民超過10 000名   583,000元
(八)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    6,936,000元

  發言人說:「是次資助額的增幅是以二○一三年至二○一六年之間的預計累積通脹率(即百分之十五點六)為基礎訂定的。而選舉開支限額的調整亦是考慮到相同期間的預計累積通脹率、上屆立法會換屆選舉中需競逐候選人申報的選舉開支,以及其他相關因素而訂定的。」

  兩條實施有關調整的附屬法例將於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處理。



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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