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一題:警務人員執行的特別服務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署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民間團體或機構可向警方申請僱用警務人員在其舉辦的活動中協助維持秩序。此外,電影公司、電視台等影視製作機構,可申請僱用警務人員協助間歇性控制交通,以方便進行外景拍攝。警方會就有關服務(收費服務)收取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協助外景拍攝外,警方會為哪些類別的活動提供收費服務,以及當中是否包括公眾集會及遊行活動;

(二)二○一二年至今年六月底,當局每年分別收到及批准多少宗提供收費服務的申請、派出的警務人員數目,以及有關的總收入分別為何(按附件一列出);

(三)警方根據甚麼考慮因素和準則,以決定是否批准提供收費服務的申請及派出多少名警務人員;

(四)為不同性質的活動提供的收費服務的收費水平是否劃一;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警方根據甚麼準則及因素釐訂有關的收費水平;

(五)過去五年,有否就第(四)項所述的收費水平作出檢討;若有,上次檢討和修訂的日期,以及有關修訂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來年會否進行檢討;

(六)有否評估提供收費服務對警務工作造成的壓力和影響;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七)二○一二至二○一五年,警方每年派遣警務人員在元旦大遊行及七月一日(七一)大遊行維持秩序的人數分別為何,以及按當時的收費水平計算,派遣同等數目及職級的警務人員提供收費服務可得的總收入分別為何(按附件二列出)?

答覆:

主席: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66條,警務處處長(處長)在接獲任何人提出申請後,如認為適當,可選派警務人員到申請人指明的處所、業務地點或船隻之上、之內或附近,執行特別服務。申請人須就該等被如此選派的警務人員的服務向處長繳付費用,款額為處長認為適當者。在收取有關費用後,處長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等費用撥付警察福利基金。

  就謝偉銓議員的提問,政府回覆如下:

(一)至(三)及(六)至(七)警務處一直根據《警隊條例》及既定程序和指引處理任何人士要求警務人員執行特別服務的申請。警務處會視乎活動的類型和性質,以及所要求執行的特別服務,在不妨礙日常警務工作的大前提下,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

  根據現行指引,警務人員不可執行護孺峆O鑣等特別服務。過往,警務人員曾執行的特別服務包括在外間團體舉辦的運動賽事期間在場內協助維持秩序等。

  警務處只會在不影響各項警務工作及在資源許可下,才批准要求警務人員執行特別服務的申請。有關特別服務不得耗用警務人員太多時間,以確保日常警務工作不會受到影響。至於所選派警務人員的數目,則按警方可調撥的人手、相關特別服務的需要及實際情況而定。警務人員在執行特別服務期間,如遇上罪案或違法事件,須立即履行其作為警務人員的職責,包括採取執法行動、協助受影響人士及通報上級等。

  警方調配人手處理公眾遊行及集會以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乃其法定職責所在,不屬要求警務人員執行的特別服務。在處理公眾活動時,警方會就過往經驗及最新形勢作出全面風險評估,以部署人手及制訂行動計劃和應變方案。警方就公眾遊行所調配的人手屬行動部署細節,不便披露。

  由二○一二至二○一五年上半年有關要求警務人員執行特別服務的申請的統計資料載於附件三。

(四)至(五)任何人士因警務人員執行其所申請的特別服務而須繳付的費用,由警務處按所選派警務人員的數目、職級及運輸費用,依照庫務署及政府物流服務署所編制的成本計算資料釐定。警務處會按相關部門提供的最新資料,適時檢討和修訂收費。最近一次檢討於二○一四年十二月進行,警方並已就相關收費作出修訂。



2015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4分

列印此頁